试论加入WTO后我国特殊经济区发展的规范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永红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系国际贸易学博士 地址:厦门大学产学研办公室 邮编:361005

原文出处:
特区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特区经济与港澳台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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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Areas,SEA),狭义上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为达到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发展等目的,在其管辖范围内专门划定的一块、实行与国内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政策的特殊经济区域(广义上说,SEA还包括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或不同的关税领土之间通过协定结成的旨在区域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类特殊经济区域)。当今世界范围内,SEA的称谓、表象及具体做法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类型主要有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型经济自由区和科学工业园区等几种形式。SEA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为发达程度不等的国家及地区广为采用的参与经济全球化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与政策工具。我国现存SEA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经济走向开放经济、从落后经济走向发展经济的过程与背景中,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了世界SEA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地区SEA的某些经验,作为全国改革开放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政策措施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与世界上其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及地区的SEA在设立目的、功能定位乃至政策体系等许多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实践中,我国目前的SEA只是不同程度地实行了某些类似世界SEA的政策,而与SEA的一般共性及通行做法相去甚远,并非严格意义上的SEA。20余年来,SEA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不断面临着有无继续“特”的必要的置疑与困惑,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困境。这些问题、置疑、困惑与困境的产生毋庸置疑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因素在于(较之于世界SEA)我国现存SEA的建设与发展有失作为SEA必须具备的共同特性与规范;正是这种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不仅误导了人们对SEA的认识从而不断引发各种争议,而且也导致我国SEA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良现象,影响到预期目的与发展成效,以及进一步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后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现存SEA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我国加入WTO时,WTO就对我国现存SEA提出了置疑和规范要求)。

      一、加入WTO后中国特殊经济区规范发展的内在必要性与外在约束要求

      加WTO入后中国特殊经济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考察:

      (一)从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看我国现存SEA发展规范问题

      我国现存的SEA数量大,分布广、类型繁、名称杂、层次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SEA是指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包括边境贸易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除了5个经济特区外,WTO还把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开放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开放城市等列入SE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WTO就SEA问题对中国政府提出了如下要求:(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对SEA问题的承诺可归结为:(1)中国加入WTO后将及时向WTO通知有关特殊经济区的信息。中国将保存并改进对中国特殊经济区与其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统计数字,并将定期通知WTO;中国将在其通知中提供描述所实施的特殊的贸易、关税和国内税法律如何仅限于指定特殊经济区的信息,包括关于实施的信息;中国将在60天内,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特殊经济区的增加以及修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特区的计划(指原来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笔者注);(2)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发展,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中国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经济特区适用的特殊优惠关税政策已经取消;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于经济特区。(3)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4)中国承诺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等每一此类地区中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WTO时起,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提供的援助将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可见,WTO明确要求我国SEA必须遵循其有关规定,主要是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也就此做了相应的承诺。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意味着加入WTO后中国SEA的发展政策与措施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还须“有法必依”;意味着加入WTO后中国SEA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必须与WTO多边规则和世界SEA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加入WTO前在SEA实施的发展政策与措施可能需要清理、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可能需要转换(后文将做具体分析)。总之,WTO的要求和中国的承诺,为我国现存SEA的继续存在与进一步发展规定了法律准绳与空间,从外在约束方面要求其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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