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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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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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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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租赁,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我国的人才租赁近两年才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但是“地下”或“半公开式”的人才租赁业务其实已存在多年。

      据媒体报道,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南宁、沈阳、成都、郑州、广州、武汉、常州等全国近百个城市都相继推出了人才租赁服务。业内人士估算,广州市每年欠缺高级人才约30万人次,其中短期工作约有20万人次“白领租赁”业务在悄然兴起。据不完全统计,仅广州每年约20万人次,被用人单位租用,租赁正成为与招聘同样重要的人才服务方式。

      人才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短期租赁。指一个月以内的人才租赁,主要与某些专门事项或活动有关,能够起到租之即用、用之有效的作用,事项或活动结束便终止租赁。

      2.双休日租赁。利用星期六、星期日租用某方面专业人才。这类租赁多发生在小型企业或组织中,企业通过双休日租赁解决对某种人才的需求,在解决问题的同时,省去了高薪养才的巨大压力。

      3.钟点租赁。即以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租赁特种或特需的人才,包括白天或晚间。如家庭、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某些按钟点计价的工作人员——保洁员、翻译、技术专家等,都属于钟点租赁。

      4.项目租赁。即企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某一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门租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所承担任务或项目完成后即终止租赁。

      5.整体租赁。即某单位某方面的技术人员或某一生产组织(包括人员和设施)等整体租赁给某一企业或组织。该方式不涉及被租方人员的归属、产权等敏感问题,可以有效盘活被租方人力资源,对双方都有利。在我国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国有企业中,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将闲置的人才部分或整体租赁给第三方,是值得尝试的方式。

      6.候鸟式租赁。即利用专门人才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回国休假等机会,聘请其在有限时间内作为技术顾问、管理参谋、首席专家、业务指导等,解决一些技术难题或管理问题。

      人才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目前也存在一些急需探索解决的问题。

      1.人才租赁还没有得到人才及用人单位的普遍认可。人才租赁作为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和人才还难以接受。据调查,上海90%的年轻教师表示不接受人才租赁的用人形式。

      2.人才租赁的范围还比较窄。目前企业租赁的人才大多是辅助或执行类工作,租赁高级人才或从事主要工作的人才还比较少;受季节或项目等因素影响比较大的服务性行业租赁人才较多,如大会翻译、接待、会务管理人员、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等人才租赁较多。

      3.人才租赁中介鱼龙混杂。众多中介服务机构看好人才租赁的商机,一时间,从事人才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层出不穷,如广州目前登记注册从事人才租赁的中介虽只有30多家,但实际涉足人才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多达120多家。全国其他城市也有类似情况。

      4.人才租赁法规亟待完善。目前,深圳、南京等一些地方和单位制定了有关人才租赁的法规。其他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与人才租赁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规定对规范人才租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不够系统和全面,没有明确人才出租、承租和中介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缺乏全国指导性人才租赁法规及管理办法。

      5.人才权益缺乏有效保护。据调查,目前租赁人才以下几方面权益最易受到损害:(1)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时应支付员工高于平常工资几倍的加班工资。一旦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被租赁人才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诉之法律处理就十分麻烦。(2)社会保险。被租赁人才的社会保险常常会因为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中介机构的相互推诿而无法落实。(3)工伤补偿。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补偿,但是被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工伤补偿问题也往往难以解决。(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按规定由于企业的问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企业支付员工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才解除的仅是工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一旦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才解除工作关系,被租赁人才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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