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偏差行为及其人类生态学观

作者简介:
肖剑鸣,男,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郁贝红,女,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睿(1976-),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福州 350000

原文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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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少年偏差行为现象近察

      有关青少年偏差行为的现象可谓形形色色,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例证略举如下:

      例1,2002年6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某重点中学一名初一学生在厕所大便后发现未带“手纸”,旋即若无其事地从皮夹中,连抽4张币值为百元的钞票,擦屁股后扔到地上(注意:是扔到地上,而不是便池或专门装脏手纸的垃圾桶中),然后旁若无人地扬长而去。同窗学生观者悄然,事后有学生偷拾并洗净藏身。

      例2,成绩一直优秀的某初中毕业生,因意外失手而未能升入当地重点中学,于是花了3000元好处费买通关节,顺利地实现了借读于某重点中学读高中,并且在升入高二时,冒名顶替地获得了另一学生的学籍卡得以参加会考和高考,凭借自身实力被东北某重点大学录取就读多年。毕业前,他被物色为入党培养对象,并面对是否该恢复其真实姓名的困惑,陷入难堪境地。

      例3,广东省深圳市计划生育科研所立项的《深圳青少年性知识、态度及行为比较研究》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与香港同龄青少年相比,深圳青少年性知识显得贫乏,但性态度和性行为却更为开放。如,性态度方面,在对待婚外性行为和约会行为,深圳有近50%的男生及42%的女生接纳非婚同居;50%的男生和35%的女生接纳婚前性行为;50%男生和23%的女生接纳观看黄色品;30%男、女生有多个约会对象;性行为方面,深圳学生所接触过的色情物,其中尤其是互联网上色情内容的比例明显高于香港学生;但男、女生首次约会的平均年龄,深圳学生比香港的要分别晚1.8岁和1.7岁。

      例4,在我国西部沿海某著名风景都市的热闹街区,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青年人突发生财之道,沿街摆开了专卖“偷电器”的地摊,并当场向过往行人兜售、演示。

      例5,福州市仓山区的学生街等地段出现了出售造型以恐怖的小人头、骷髅、蟑螂为模型的不良玩具和以黄色画面填充镜头的相机玩具,形成污染儿童心灵世界的垃圾。

      在上述5例青少年偏差行为典型例证中,例1反映了一种炫耀家富万贯的纨绔子弟的扭曲心理,对于一个年仅十余岁的初中生来说,其后果的严重性尚不在于他不懂得这一损坏人民币的行为实际上已属违法的法盲状态,而在于一位处于21世纪、已经接受了6年小学启蒙教育并且正接受跨世纪现代基础教育的儿童,却滋长了一种可怕的“一掷千金”封建没落阶级的畸形金钱观。

      例2中的冒名顶替者,虽不同于那种自身不具备考大学的实力而采取盗用他人录取通知书(即盗用他人的录取资格)并伪造档案材料而混入高校者,但根据现行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他仍有面临严重处分甚至开除学籍的危险(即使不予处分,为要纠正假名,其程序、手续的复杂程度也令人有望而却步之艰)。

      例3则使笔者联想到当今美国,那里青少年性意识与性行为的现实状况是:在初中阶段有30%以上学生有过性行为,进入高中后则有70%以上有过性行为;到了大学,如果某个女大学生被发现是处女,则被周围人们普遍视为“一定是生理、心理方面不正常”。该例足以表明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青少年的所谓性意识觉醒程度同美国这一以性自由、性解放开风气之先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已呈现趋同化。

      例4、例5则一是青少年所为,一是以少儿为对象的非法对城市社区环境制造破坏的违法性严重偏差行为。

      鉴于任何例证数量上的枚举最终都难免落入挂一漏万的窠臼,我们不妨突破国人事不过三、举一反三的思维习惯,透过这5例青少年偏差行为来围绕论题展开论述与思考。

      二、偏差行为的认知背景与现代理念

      偏差行为(deviant behavior),即越轨行为、异常行为的英文别译。所谓偏差、越轨或异常(在本文中作同义语通用),通常系指偏离或超越社会规范,其中主要是伦理道德与法制、纪律规范。因此,从派生关系而言,首先是有了既定的社会规范,然后才有可能出现偏离这一规范的差异,即不正常或超越正常规范的现象。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偏差可以理解为,由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所存在的互动作用而产生的偏离某一特定规范状态的人类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的特异现象。因此,可以将偏差行为概括为违反某一社会集团所共同遵从的价值观所支配的行为。

      由于当今所处社会时代的复杂性、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社会群体的分合聚散,导致社会规范本身处于一种“失范——规制”动静转化、严疏移位的发展之中。就是像法律这样经过极为严肃的思虑、极度严格的程序而制订出来的社会规范也屡屡会出现几度修订的变故。至于道德意识规范,则早已无法困守其千古不易的金科玉律,每每遭到现代人类强烈偏差的震撼性冲击,这已成为人们体验、感悟颇深的一种现实。

      有目共睹的一点是:现代社会群体几乎都在市场经济运作的驱动下,朝着一定程度有别于昔日志同道合的事业共同体的所谓利益共同体的方向发展,这只不过是其利益的目标指向有所区别罢了。在此情况下,任何一个社会群体无不因其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制订出一套适合于这一需要的规范。因此,广义上而言,偏差行为的认定变得越来越宽泛,不仅仅包括国家制订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公认的传统道德准则,也涉及对所加入其中的社会群体章程、纪律的违反。

      由于上述偏差行为本身的动态变异性与人们对其认识理解上的广义宽泛性,本文在对论题的探讨过程中有必要将偏差行为严格界定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并经常发生的违规或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有必要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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