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案立案的比例一度上升,约为70%以上,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重新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基因”,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予以的启示 案例之一:2002年6月16日,北京“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伤。纵火嫌疑人张某,男,13岁;宋某,男,14岁。据了解,二人系北京市某初中学生,都来自单亲家庭,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而经常逃学,均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之二:2002年7月28日夜,河南登封市破获一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作案飞贼竟是初二中学生。原来,赵某被父母寄养在外婆家,自小倍受外婆宠爱,放任自流,不爱读书,偏爱警匪影视片和侠盗小说,小小年纪满脑子“侠义”、“绿林”、“哥们义气”。 案例之三:2001年济南市侦破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犯罪头目阿艳不仅自己坐台陪客,而且还用暴力胁迫多名少女卖淫。当问及16岁的阿艳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时,阿艳的回答让众人震惊:纯系家庭所逼。原来,父母离婚后,无处栖身的阿艳只好在外流浪,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混在一起,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例之四:湖北阳新县一个15岁少年,为“报复”父亲,他先后4次对父亲投毒,最后竟用电击、棒击及刀割等残忍手段杀害了父亲。该生学习成绩优秀,从小学到初中一直担任班长,由于父母分居所导致的家庭变故,使他的心理受到了侵害并发生了畸变。 案例之五:湖南衡阳一名中学生不服棍棒教育毒死全家,随后记者来到当地采访时发现,棍棒教育在农村比较普遍。据共青团湖南省委权益部2001年3月对湖南郴州市和永州市的13个县市区的乡村调查表明,有47%的农村未成年人经常或偶尔被父母殴打、体罚。 案例之六:1998年5月西安破获一起罕见的少年团伙暴力犯罪大案,团伙成员共计三十多人,最小的11岁,最大的17岁,他们抢劫、强奸、盗窃、敲诈等无恶不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拦路抢劫93起、强奸轮奸32起、盗窃7起、其他作案16起。其中11岁的浩浩自幼娇生惯养,在游戏厅结识了许多“哥们儿”,并在家中偷看黄色录像,参与了多数犯罪;马某,入中学时因成绩不好而被学校拒绝报到,开始浪迹社会,在录像厅、游戏厅等地方结识了许多“混混”,并因家中困难而吃不饱穿不暖,最终沦为罪犯…… 上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令人吃惊,但他们无人关爱、无人保护的生活经历也同样让人悲哀。对于这些家庭失控、学校失教、社会失保的孩子,决不能等到他们给社会和个人酿成祸害时才给予关注。如果有了完善的监护和保障制度,及时有效地保护和补偿权益,笔者认为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中国青年报》2002年6月24日报道:北京曾发生过一个7岁小孩被父母虐待,孩子被打得肾衰竭送到医院,才被社会关注。还有一个15岁的孩子,父亲把他打得离家出走12次,每次都是警察把他送回来。有记者问他,你今后怎么办?孩子答,我肯定会犯罪,我打工,人家说我是童工,但我要活下去,只能去偷去抢。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佟丽华说:“如果我们没有有效办法,任其发展,这些孩子走向犯罪就会成为必然。” 无论是家庭溺爱还是父母殴打,无论是学校拒收还是社会浸染,其结果都将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犯罪就发生了。于是我们发现,权益侵害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有着必然的逻辑关系。 权益侵害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权益侵害是指各种致害因素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侵袭和损害。权益侵害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有形侵害,如身体侵害、财产侵害,也包括无形侵害,如心理侵害、思想侵害,其结果都是影响了人的生存和发展。 承认权益侵害,是为了从权益这个基点出发,正确解析人的各种思想和行为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无论一个人的家庭出身怎样,社会地位是高是低,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都享有法律保障的不可侵犯的权益。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提升,而法律对人的权益的具体规定也使人明确了自身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的权益,正是这些明确的权利意识和清晰的权益内容,才使人们明显感觉到权益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一旦遭到侵害,便会像反抗压迫一样与之进行斗争。对于侵害权益的行为,个体本身可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它自助自救措施予以保护,除此之外只有求助于社会,即通过社会排除侵害因素、强化法律保障、提供权益救助。自助自救的行为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的行为会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而予以保护和提倡,非法的行为则会反过来因侵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而受到制裁和打击。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局限,他们的自助自救不可能完全抗御权益的侵害,而且也难以认知自助自救行为的性质,因而更需要依赖社会来保护,如果缺失了社会的保护,就容易因权益侵害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权益侵害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更直接、更普遍,更具有逻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