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杀,这一非常沉重的话题,是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家们十分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近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中国目前是世界上自杀率高发国家,每年约有20万人口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生命,即平均每3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于自杀!尤其令人震惊的是,近年来青少年自杀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并且年龄呈明显的低龄化趋势!15岁——35岁人群死亡的第一位原因不是医学上束手无策的什么疑难病症,而是自杀。请看下列案例: 《中国大学生》杂志2001年9期上刊有一则心理个案:“1996年3月,大三下学期刚开学第一天,22岁的他服药自杀了。他的遗书中这样写道:‘我的死跟任何人没有关系,这是我自己的决定。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利,但是可以选择死。而我选择了它,选择了死亡……’他为什么选择死亡?没有人知道,人们只知道他是个优秀的学生、孝顺的儿子。” 2001年高考前夕的6月,寒窗12年的高中毕业生们正紧张繁忙地备考,四川省某重点中学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投河自尽;无独有偶,1997年湖北省一名高考学生自认为高考失误,于成绩通知前一天在家服下一瓶安眠药再也没醒来;青海省西宁市一高三学生因第三次模拟考试成绩没有象前两次模拟考试那样名列前茅,即跳楼结束了年仅18岁的生命。 据《羊城晚报》2001年5月9日载:“沈阳市一名13岁小学生,因错写‘夫、斗、庙、程’四个字,被老师罚写三千遍,小女孩在将每个字都写了满满三页之后,终于不堪重罚,于5月7日夜在家中服药自尽。” 2001年4月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成都市一名14岁少年乘车至距离家100多公里以外的另一座城市,将自己悬吊在游乐场高高的铁架上。人们发现后从他口袋里揣着的写有父母姓名及电话的条子通知其父母,父母心急火燎地赶到出事地点,悲痛欲绝。 …… 花样的年华,多彩的青春,年轻生命的自我终结,真令人痛惜不已! 深入研究青少年学生自杀的原因及一般规律,有助于“对症下药”,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 当事人为什么会产生自杀行为?迄今为止,自杀之谜尚未完全解开。但学术界对此有各种理论或假说予以解释。 “自杀的潜在倾向”说。其典型代表是精神分析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所谓“自杀潜势”,即死的本能,只是其强弱程度因人而异罢了。这种潜在倾向的强度在婴幼儿时候即已形成,其成因是家庭环境给个人造成的恐惧、忧虑,失意及爱憎。那些因各自的欠缺而自卑的人具有相当的自杀潜在倾向;反之,自杀潜在倾向较小。自杀尽管是自我毁弃,但仍是一种自我表现,是为寻求补过或解脱的唯一可行方式,因而是“超快乐原则”的最高形式。 “自杀的遗传本源”假说。即由父母直接传递给子嗣的自我毁灭的倾向和特性,成为一种生理机制,处于半自发状态,使后代一旦处于相同情境时即做出与前辈相同的举动来。观察也似乎真的表明这种遗传的存在:自杀在某个家庭有规律地重复出现,甚至连自杀的方式都一样。有的家庭的自杀者喜欢上吊,有的家庭则喜欢窒息或跳崖。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曾有一位G先生,死后留下七个孩子和200万元遗产,他的所有七个孩子都得到一份遗产,有的还使自己继承的遗产增了值。没有一个遭遇什么不幸,包括任何病痛折磨。可在40年中,所有七个孩子都先后自杀了。”另外,大家熟悉的作家海明威是死于自杀,其叔父和弟弟亦是自杀身亡。这些几代人都同时不断受到自杀冲动刺激的例子似乎证明了自杀确实具有一定的遗传性。 “自杀的病源”原理。精神病学家兹尔布格通过对大量的住院病历的研究指出:“自杀可看作是精神病人的本性发展过程的反作用,它普遍地存在于各种精神病患者之中。”如临床上常见的躁狂型自杀(因幻觉或谵妄,病人自杀以逃避自己想象的危险和耻辱,或者服从来自上苍的密旨等);抑郁型自杀(极度沮丧和忧郁,欢乐对病人已失去任何吸引力,一门心思地唯求一死,自杀竟成了思维无法控制的本能需要);冲动型自杀(突然出现的一种病态冲动,找不出任何自杀动机或原因);神经衰弱亦有可能导致自杀(一个纷乱的外界刺激环境会令神经衰弱者衰弱的神经痛苦不堪,因而便可能成为其自杀念头产生的温床。)由此兹尔布格得出结论:“精神病学中不受自杀冲动影响的单一的精神病实例是不存在的。” “自杀与天象因素有一定联系”的推测。认为:气温气候对生物体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诱发自杀倾向的作用。原因是外在气温突然而剧烈的变化,会扰乱生物体的内分泌和自律神经系统的活动,如果此时不注意调节,就有可能出现一种谵妄症,从而产生自杀念头和行动。春季气候变化较大,每年春季自杀率有所上升;过高或过低的气温也可能诱发自杀发生。 “自杀是社会模仿”的理论。持这一理论观点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加布里尔·塔尔德。他认为:自杀有很强的传染性,这种传染性在天生易受他人影响、特别是受自杀意愿影响的人当中格外普通。有事例证实不同的自杀者总是相互模仿,甚至达到令人吃惊的程度。“曾经在德国一家医院的一个黑洞洞的过道里,有15个病人相继吊死在同一个挂钩上,拨掉挂沟后,自杀随之消失。” “自杀与社会现实有关”。持这一观点的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爱米尔·杜尔凯姆。杜尔凯姆用大量事实和统计数据说明:自杀不能用个人的形式加以解释,从自杀的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生活、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集团、经济活动)中,才能找到某个人自杀的根源和背景。根据诱发自杀的不同社会根源,杜尔凯姆将自杀分为三类:利己型、利他型、动乱型。按照他的解释,利己型自杀是个人与社会联系脱节,缺乏集体支持和温暖以至滋生孤独感、空虚感和生存的悲剧感而造成;利他型自杀是个人为某种信仰或团体竭尽忠诚而献出生命;动乱型自杀则是社会大动荡时期,个人感到社会适应不良甚至适应困难而产生极大恐慌、困惑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