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恐惧是一个人内在的行为制约力量,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手段之一。适度恐惧可以修正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偏激或导致不作为,使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和意念不致于转换成犯罪行为。 一、恐惧是一种制约力量 恐惧是人的一种情绪反应,是个人的焦虑固定于某一事物或某一情境时,该事物或该情境所引起的情绪状态,这种反应状态具有一种制约的作用机制。例如在危险状态下产生的恐惧,常可以促使人立即停止原有的行为,尽快脱离险境,保护自己。但是恐惧达到一定程度,超过某种界限,也会抑制青少年正常行为,使他们不敢做他们原先想做、应该做、且合理的事情。严重的甚至于出现恐惧症,使个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恐惧与年龄、知识水平、环境等诸因素有关,我们可以按恐惧反应程度,科学地把恐惧划分为适度恐惧、过度恐惧与不及恐惧三种情况。不及恐惧其力度达不到对人的行为产生制约、改变作用。过度恐惧则可能给我们尤其是青少年带来众多消极作用,甚至造成精神、心理伤害。而适度恐惧是理性的恐惧,是建立在认知水平基础上的恐惧,它内心存在但不使人失去正常的行为准则,使自己因恐惧而阻止某种不良行为,从而抑制行为结果在合理的限度内。适度恐惧是一个人内在的行为制约力量,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手段之一。“人如不知恐怖,也就不知伟大。”适度恐惧可以修正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时的偏激或导致不作为,对犯罪情境或刑罚的恐惧能阻止其犯罪或使青少年的犯罪动机或意念不致于转换成犯罪行为。 二、适度恐惧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一)死刑的镇慑作用。对极端的罪犯或谋杀者科以死刑,是一种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方法。但对未成年人的作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达到从惩罚的威慑中获取预防的效果,还值得研究。未成年人对生命的理解不健全不深刻,他们对死刑的恐惧不是他内心可以直接感受的。因此,死刑产生的恐惧作用在阻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反而显得不够,成为实际上的不及恐惧。从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来说,唯有他心中害怕失去的才能阻止他故意犯罪的行为,这种“害怕”就是适度恐惧,例如坐牢就会失去自由是未成年人能够认知、体验的,由于害怕坐牢而停止犯罪,这就是适度恐惧产生的积极预防的效果,而且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思考也是经济的、合理的。 还要指出一点,如果这个“害怕”迫使他犯罪或者是他犯罪的依据,这种“害怕”就是过度恐惧。过度恐惧使其失去理性,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而且是刑罚收益的损失。 (二)适度恐惧的经济分析。适度恐惧来自青少年内心,可以对他们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发生作用,既可以促使其主动放弃(实际上等于阻碍)其获取犯罪所需要的信息,又可以让其主动放弃犯意或排除犯罪。弱化或约束其萌发恶念的欲望,强化趋向善良的保护性动机。青少年犯罪常常具有瞬间偶发性特征,适度恐惧拖延了恶欲的实施,抑制动机的力量超过了诱惑动机时,对轻率和疏忽犯罪以及非恶意犯罪、过错导致之罪,都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或者减轻这些罪的恶果。在某种情况下,青少年可以有机会保全社会名誉,它对初犯的价值更大,一个人在与他人群体交往中产生一种相互识别的契机,这种交往受到非常狭窄的范围限制,良好的名誉成为市场经济人力资本的无形资产,犯罪记录是信誉的损失,一个有此记录的人往往承担更昂贵的机会成本。青少年未来人生路漫长,名誉使用机会更多,他们的名誉在虚经济中的价值呈增长的趋势。青少年犯罪实质是牺牲未来人生的漫长收入机会,一般来说,由于存在社会制度与道德等的限制使其犯罪期间无论如何都无法超越未来漫长岁月的收入,因此,青少年犯罪对青少年个体来说也是不经济的,至于其他难以计算的非经济损失更不能用金钱衡量,这就是少年犯罪会愿意接受预防的根本所在。 从社会安全与经济的角度考虑,预防犯罪比事后惩罚犯罪更高明,适度恐惧的犯罪抑制或预防作用可以存在于犯罪前、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利用适度恐惧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从目前经验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工程,这是需要社会人力资本的投入的,建立适度恐惧所需要的投入和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果无疑是经济的、合理的、人道的,社会将愿意承担这种预防青少年犯罪成本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构筑社会未来稳定成长环境。 (三)适度恐惧的实例分析。高某从小学到高中一直就读于重点学校,学习成绩也不错:喜欢踢足球、长跑等,为班级、学校赢得了不少荣誉;对班级工作也积极主动,老师和同学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2000年度他还被同学们评为优秀团员。高某从小学三年级起就有小偷小摸行为,2000年12月28日行窃被发现时残忍地将一名19岁的外地打工女杀死,还放火毁尸灭迹。杀人案案发后第二天,他竟然能像没事似的走进校园上课,同时参加高三阶段的会考和期末考试,成绩稳定,发挥正常。他自己也有些得意又有点侥幸:公安机关决不会想到是他这样的“好学生”杀的。杀人后仅10多天,他竟又手痒难忍,蒙面入室行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