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腐败是我国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的产生除了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还有着深刻的心理方面的原因。文章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自我意识”的畸形发展、个性心理发展的有待成熟,以及法律、道德观念相对淡薄、“原我”的缺乏制约的释放、变形的心理预期、朝夕相随的消极心理环境等青年腐败的心理成因。并以此分析为基础,提出了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建构社会预警机制、改革现行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社会环境等有效防范青年腐败的措施。 不容忽视的青年腐败 当人们对“59现象”指代的退休前的腐败行为不再陌生时,青年(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的腐败问题又开始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新热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00年11月底的调查报告表明:1998年至2000年10月,海淀检察院查处30岁以下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9岁。另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30岁左右的有54人,占25.5%。又如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26岁的外勤刘某因其哥哥透支炒股严重亏损而挪用公款7100万元,并将自己所得多数用于追求高档生活方面;某部不到30岁的财务司综合处副处长雷某从1995年至1998年间,非法挪用8000万元公款,借给曾经帮助过他的老乡用于经营,自己从中受贿36.5万元,致使部分资金至少不能归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年轻有为的雷某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0年。再如,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年仅28岁的高凯,在自己创业失利、负债700余万元的情况下,受聘为天津某公司总经理后,利用职务之便将1000多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述案件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案犯都是“少年得志”、身在特殊岗位的年轻人,这类青年腐败已成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青年腐败的心理成因分析 青年腐败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本文仅从社会心理视角作初步的探讨。 1.“自我意识”的畸形发展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及周围关系的认识。自我意识主要表现在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相互关系上。在人的自我意识的发展中,大多数人实现了稳定的主体我与客体我积极的统一,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既肯定自己的长处,又看到自己的不足,不断进取。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有一些人在其自我意识的发展中,出现消极统一、失调,乃至扭曲、分裂等情况,从而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对自己缺乏客观认识,自卑、悲观或虚荣、自大、狂妄等。一些青年人往往由于上学、就业、晋升等“一帆风顺”而形成“主体我始终先于客体我”的认识,过高地评价自己,自以为是,甚至不明是非。他们希望能够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并且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价值就是尽可能多地赚钱。在这种极为强烈的“成就感”的驱使下,便“充分”发挥,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实现其“价值”,最终导致犯罪。 2.个性心理发展有待成熟 年轻人心理发展的有待成熟,是形成青年腐败的个性心理原因。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虽然由于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增多而积累了相当的社会经验,但由于思维能力与社会经验缺乏有机的结合,对社会上一些腐败行为暂时未受到惩罚的情况认识不清,甚至还产生对腐败行为“成功”的错觉。致使他们对腐败不排斥、不拒绝,并在可能导致腐败的条件具备时而尝试之。 第二,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情绪情感成熟于26岁前后。不可否认,在此期间的年轻人的情绪、情感极其丰富,在自我控制上也达到相当的水平。但他们同时存在易受情景感染、易冲动的倾向,从而可能为获得某方面需求的满足而不顾其后果。特别是这些年轻人正处于恋爱、结婚、成家的特殊时期,物质需求十分迫切。这样,在直面金钱的强烈刺激时,他们往往“身不由己”。 第三,年轻人的良好的意志品质的形成尚待时日,“富贵不能淫”对他们来说可能只是曾读过的教科书中的内容。由于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御物质诱惑的意志品质,当现实中存在某种腐败“机会”的诱惑时,他们便可能难以自制。 3.法律、道德观念相对淡薄 当前有一些年轻人存在着法律、道德观念相对淡薄的现象,这是青年腐败发生、存在的重要的认知因素。其原因有二: 第一,选才标准的偏颇。“德才兼备”一直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对某些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一些用人单位在选拔人才上往往重专业技能而轻思想道德品质要求。这就使得年轻人忽视思想政治道德理论的学习,缺乏应有的法律、道德理论,更放松了自身思想道德品德素质的内在修养。 第二,预防教育上存在的“真空区”。当前我国各单位大都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犯罪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而对30岁以下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非党员员工的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做得很少,或者根本就是空白,忽视了对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法律教育。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可能因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清楚、深刻的认识而导致腐败犯罪。如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某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起初还认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最多是挪用,以后向领导说明一下,做做检讨,再把钱款还上就行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4.“原我”的缺乏制约的释放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人本能地具有强有力的、反社会的、非理性的欲望,他称之为“原我”,即动物的本能。这种“原我”遵循“唯乐原则”,强烈要求满足个体的种种需求,毫无掩饰,不受约束。它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贪图享受、聚敛财物等等。然而,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本能并不能为所欲为地得到释放,它总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地要受到社会法律、道德规范的制约。人的受到社会法律、道德规范制约的“原我”,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它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遵纪守法。在现实生活中“原我”与“自我”不可避免地始终处于矛盾状态。个体如果能明晰法律与道德规范,以良好的意志品质制约内心的“原我”的欲望,则人就循规蹈矩,社会风气良好;个体如意识不到法律与道德规范,或法律与道德规范意识模糊,或虽然意识到了,但由于意志薄弱,难以抑制“原我”的冲动,使“原我”处于缺乏制约的释放状态中,则人在行为上就会违法乱纪,出现包括腐败在内的种种不良社会现象。青年腐败的出现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