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的社会地位与问题

作 者:
周兢 

作者简介:
周兢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3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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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中主要是青年,他们也有城市青年一样的梦想。城市里有很多新奇的东西是他们向往的,或者是想尝试的。正是“民工”这股力量,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丰富了城市的生活。

      “民工”,他们工作之余在干什么,想什么,国家及社会各方面都应特别关注。

      “民工”的定义

      什么是“民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政府动员和号召下参与修筑公路、堤坝或帮助军队运输等工作的人。”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在政府动员组织下,从事某项工作的劳动力。”两本词典的解释大意都是相同的,即政府组织,来自民间。这种解释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指的“民工”的意义相去甚远。

      目前,有关“民工”的称谓是模糊不清的。“民工”究竟是指什么人?就其身份来看,“民工”主要是指进城打工的农民,其次是到大城市打工的小城镇人口,还有些是农村出生的没有正式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民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现代汉语词典和汉语大词典有关工人的解释是:“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多指体力劳动者)。”现实生活中真正意义的工人应该是指公有制企业(国有和集体)里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改革开放以后,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做工的人是不是工人,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目前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做工的人,大部分来自农村的农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工”。他们不占有工厂的生产资料,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计。

      “民工”是目前中国社会身份不明的社会群体。在工厂他们被称为工人或员工;出了工厂就成了“民工”;回到自己的家,就成了农民。他们大多家在农村,在农村承包有责任田地,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税款,履行农民的职责,负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义务。“民工”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是从农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性阶层。“民工”既是工人又是农民,可称之为“农民工人”。他们的经济地位,在其生活的当地农村属于中等偏上阶层,而在其打工的城市属于中等偏下阶层。

      “民工”的社会地位

      正是由于“民工”的这种社会身份的不明确性,使得他们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社会地位。

      由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因而他们没有工会组织,不受工会的保护,不能评定技术职称,没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能享受国家工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福利,不在下岗失业救济之列。他们离开农村,家乡的地方政府不能给他们及时的保护,暂住地的地方政府除了收取暂住费外,也没有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

      但是,“民工”又是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他们的劳动贡献是典型的“效益型”劳动,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投入;他们是城市居民生活的服务者,许多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都是由“民工”来承担的。

      从目前的职业分层结构看,“民工”在城市中所从事的职业,最多的是建筑业和家庭装修业;其次是工业企业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再次是酒店、宾馆、招待所、餐饮业、修理业、家政服务、缝纫业、小商小贩。

      从“民工”就业的所有制结构来看,吸纳民工最多的是国有和集体部门,其次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

      “民工”按收入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占有一定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二是有少量资本的个体劳动者;三是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的打工者。

      “民工”的现实意义

      “民工”的生活已经和城里人的生活融为一体。尽管他们像候鸟一样迁徙,但是城市一旦缺少了他们,就缺少了生气,城市的生活就无法运转。

      从城市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生活的重大变化,城市面貌的巨变,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民工”的贡献。

      从农村来看,“民工”的劳动收益,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经济状况,给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农业的发展,农村面貌的改善,主要依靠农民自己。农民外出打工,不仅仅是在寻求自己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艰难地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和农村发展的道路。他们不仅是城市忠实的生产者和服务者,而且是中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未来发展的希望。

      “民工”面临的社会问题

      “民工”是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人员,他们的社会生存环境令人担忧,他们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没有社会保障,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民工”主要集中于没有社会保障及福利的单位工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忽,“民工”们的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员工,应当在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然而,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认真履行这些条文。

      二是大多数“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低。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由来已久,只因长期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以至发展到一些企事业单位根本无视职工的利益,爱怎么拖欠就怎么拖欠,爱欠多少就欠多少。有的企业为压低“民工”工资,经常以招学徒或招新员工的名义,发低工资,三个月试工期后绝大部分都不被录用,又招学徒或新员工;一些企业还采取缓发工资、扣工资等手段控制“民工”;有的企业要求“民工”加班加点的事不断,甚至在一些企业,“民工”的人身安全也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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