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观:梁启超新民思想的理论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梁启超在20世纪初阐述的新民学说,体系极为完备,别具特色,不仅构成为他整个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也占有相当地位。他在亲手创办的《新民丛报》上,提出了近代中国历史上“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的全新命题,主张“新民之道”当在“新民德、开民智、鼓民力”,之后他又写出洋洋十余万言的《新民说》,猛烈抨击中国封建专制统治,深刻剖析专制政体下中国人的奴隶主义劣性,号召国人彻底“破坏”封建旧政体,培养公德、自由、自治、自尊、进步、毅力、尚武、进取冒险、权利义务等现代国民新品质新道德,建设新的国民政体国家。这种新民思想使当时的青年知识分子耳目全新,引导他们先后走上改造国民性、变奴隶为国民的思想解放之路,为以后的新文化运动打下了一定基础。本文认为,梁启超在本世纪初之所以能提出新民学说,主要是他流亡日本期间,受到以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尤其是近代国家观的启发,认识到了“国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后的必然结果。可以说,资产阶级近代国家观是梁启超新民思想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根据“人民为国家主体”理论,猛烈抨击几千年的中国专制政体,提倡彻底的“破坏主义”

      近代国家观主要是指欧洲“文艺复兴”以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冲破宗教神学的束缚而提出的与上帝观念相对立的国家思想,认为国家起源于人民的自由意愿,是为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不受外力侵犯,共同缔结契约而组成的一个整体。在国家中,人民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政府是主权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必须借助人民的力量,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动。这种国家学说集中而全面地体现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东渡日本,一开始就接触到了这一名著,深深感到卢梭的国家学说是引导中国走向富强的“药方”,他说:“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乎!”①为此,1901年11-12月他特撰《卢梭学案》一文,全面阐述了卢梭的国家起源论、主权在民说、平等、自由等内容的国家学说,认为中国积弱不振固然是封建专制政体造成的,但与中国人民长期不觉悟,全然不知自己的权利、责任而甘愿受人奴役的国民性也不无联系,如果人人能觉悟过来,充分发挥自己在国家中的主导作用,那么中国是可以独立并逐步强盛起来的。他说:“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非尔者,则今日变一法,明日易一人,东涂西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故“欲其国之安富尊荣,则新民之道不可不讲”②,于是他发出“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的呼声。1902年2月8日,他便在日本横滨创办《新民丛报》(半月刊),其中的“新民”取自《大学》,新民即“新”国家之“民”,并以此为刊物的宗旨③,在创刊号上又发表其重要论著《新民说》,开始以新的国家观为理论依据广泛宣传他的新民思想。

      在《卢梭学案》等文章中,梁启超指出,国家实质上来源于人民的自由意志,是众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为保障其生命财产而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其目的完全是为了使每个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富权利不受外力侵犯,他说:“众人相聚而谋曰:吾侪愿成一团聚,以众力而拥护各人之生命财产,勿使蒙他族之侵害。相聚以后,人人皆属从于他人之众,而实毫不损其固有之自由权,与未相聚之前无以异。”④在国家中,国民是主体,“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⑤这样,国家的主权者便是国民,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且这种主权是不可转移不可分割的,他说:“质而言之,则主权者,邦国之所有;邦国者,众人之所有。”⑥所谓的君主、官吏只是国家的一支体,是为人民而存在,其权力不是神授天命而是人民委托的,他们应对国民负责。但是在中国,几千年来只有封建的朝廷,没有人民的国家,实行的是封建王朝专制统治,国家成为君主一人之天下,人民没有主权,不能参掌国家政权。这实质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虽有国之名,而未成国之形也,或为家族之国,或为酋长之国,或为封建诸侯之国,或为一王专制之国”,“只不过是朝廷耳”⑦,这些专制王朝据国家和人民之公产为一己之私有,并制定各种法令制度予以保护维持,很明显,这种专制政体是“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是“天下坏伦常,毁天性,灭人道,破秩序之毒物”,所以“为国民者,当视专制政体为大众之公敌”,群起摧灭之,使“专制政体之不能生于今世界”⑧。在《拟讨专制政体檄》一文中,梁启超则从国民的立场出发,以“民为国之主体”学说为价值标准,列举了专制政体的“逆天理”、“拂人性”、“藐国法”、“盗公产”、“虎狼噬人”等十大罪状,指出专制政体是“使我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者”,是“使我数万里土地为狼窟穴者”,是“使我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者”,真所谓“罄南山之竹,书罪难穷;倾东海之波,流恶难尽!”梁启超宣布,专制政体是我辈之“公敌”、“大仇”,“有专制则无我辈,有我辈则无专制。我不愿与之共立,我宁愿与之偕亡!”他号召人们,“起起起!我同胞诸君!起起起!我新中国之青年!”“今组织大军,牺牲生命,誓翦灭此而后朝食。”⑨在他看来,惟有对这种专制政体来一次彻底的破坏行动,才能恢复国人所固有的自由平等权利,建立新的国家,为此他对“破坏主义”极力推崇,“古今万国求进步者独一无二、不可逃避之公例……曰破坏而已。”中国的“识时俊杰”,应仿效欧美、日本的志士仁人,“挥破坏之泪,绞破坏之脑,敝破坏之舌,秃破坏之笔,沥破坏之血,填破坏之尸”,对数千年横暴混浊的专制政体“破碎而齑粉之”,使“数千万如虎如狼如蝗如蝻如蜮如蛆之官吏,失其社鼠城狐之凭借,然后能涤荡肠胃以上于进步之途也。”⑩这也就是梁启超1899-1903年间大倡“革命”、“排满”等主张而表现出与孙中山等革命党人言论相同以至有“合作”趋势的根源所在。不可否认,他的上述激进言行曾鼓舞着当时一批青年知识分子丢掉对满清王朝的任何幻想,纷纷走上民主革命的行列,其功不可抹煞。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梁启超在高倡破坏主义的同时,却不赞成“流血之破坏”即法国式的大革命,仍主张实行“不流血之破坏”即日本的明治维新,这表明他并未完全放弃思想深处的改良主义倾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