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后,中国整个局势出现了新的政治大动荡。帝国主义列强在承认民国问题和善后借款的交涉中,一方面联合起来向袁世凯施加压力,夺取共同的侵华利益;另一方面又单独行动,恣意进行敲诈,谋取各自的殖民特权,其中英国阴谋分裂西藏的侵略活动,逼迫中国参加西姆拉会议和签订西姆拉条约,就是典型的事例之一。本文试就民国初年中国政府和英国老牌殖民帝国主义关于西藏问题的交涉及西拉姆条约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一 辛亥革命一爆发,英国在西藏的侵略分子,便蛊惑煽动西藏上层集团中的反动分子,公然举行大规模的叛乱事件,宣布西藏脱离中国而“独立”,并要中央的驻藏官员和军队退出西藏。英国为进一步控制整个西藏地区,1912年6月把达赖喇嘛十三世从印度送回拉萨,充当英国在西藏地区的傀儡。针对这种情况,北京政府发表声明,庄严地宣告西藏为中华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下令调派川军和滇军分路入藏平定叛乱,并任命四川都督尹昌衡为征藏总司令,负责平叛事宜。英国侵略者见川滇各军屡战屡胜,就出面干涉,1912年8月17日,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送节略一份,提出英政府不允中国干涉西藏内政等五点要求。接着英又正式宣称,中国如不与英国就此节略进行商洽,英就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并悍然表示,英国将与西藏地方当局直接缔结条约。①这是英国横暴干涉中国内政,公然侵犯中国独立主权的侵略行径。英此举的险恶用心,就是企图使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并进而把西藏置于英国殖民势力的控制之下。 袁世凯北京政府对英国的侵藏活动,采取了迁就退让的妥协态度。但英对此不满足,无理拒绝北京政府官员经印赴藏,北京政府外交部被迫于1912年12月23日对英国的无理要求进行了驳复,并表示希望英能以中英睦谊为重,率先承认中华民国。② 尽管北京政府对英国作了让步讨好的表示,但英并不以此为满足,特别是对北洋政府的答复极为不满。为了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英驻华公使再次威胁北京外交部说,如果中国政府拒绝英国所提议订新约的要求,英国政府将派代表和西藏地方当局直接进行谈判,并且缔结条约。袁政府因在承认与借款诸事上有求于列强,再加上又不能以武力解决西藏问题,所以不敢得罪英国,同意和英国就有关西藏事宜举行会谈,议订关于解决西藏问题的新约。 从1913年1月上旬开始,驻京英使与外交部会商,历时半年,磋商达九次之多。在会谈即将开始时,英国又节外生枝,在会议地点和参加代表两个问题上进行纠缠,与中国发生了分歧。 在会议地点问题上,中国主张会议召开地点应确定在北京或伦敦;英国为便于实现它预拟的侵藏计划,无理拒绝中国的合理建议,而坚持双方的会谈必须在印度进行,其目的是想使中国代表处于英国印度殖民当局那种狂热的侵藏气氛的包围之中,以便利用地主之便,对中国代表直接施加淫威。在与会代表问题上,北京政府认为西藏只是中国所属的一个地区,不同意有西藏地方当局正式代表参加,主张一切先由中英会商,订议后再通知西藏地方当局。英国蓄意达到分裂西藏的目的,坚决主张必须有西藏地方当局的代表以“平等地位”参加会议,参与谈判。英国此举目的,显然是蓄谋借此机会,充分利用这个傀儡工具,以便在谈判中上下其手。英政府的这一险恶用心,北京政府也看得很清楚,故而表示拒绝。但由于英一再纠缠,坚持必须有西藏地方当局代表参加方可开议。在这关键的两个问题上,袁世凯作了让步,顺从了英帝国主义的意志,但同时表示,西藏地方代表仅是“随同与议”,只能在中英条约上“附签”。 中英关于召开西姆拉会议的交涉可以清楚地表明,所谓西姆拉会议完全是英国一手策划并强迫中国政府参加的。英国的目的是想利用中国局势的动乱,控制西藏,并给这一阴谋披上一层法律外衣。 1913年10月13日,所谓的“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开始举行。中国首席代表为西藏宣抚使陈贻范,副代表为副宣抚使王海平;英国首席代表是英属印度的外务大臣麦克马洪;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为亲英分子伦兴香托拉。 会议刚一开始,英国就唆使西藏代表提出一个要求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六项要求:“(1)西藏独立;(2)西藏疆域欲包括青海、里塘、巴塘等处并及打箭炉;(3)光绪十九年及三十四年之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国不得过问;(4)中国不得派员驻藏;(5)中、蒙各处庙宇向认达赖为教主,均由达赖委派喇嘛主持;(6)所有勒收之瞻对税款及藏人所受损失,一律缴还赔偿”。③这些要求,说出了英国代表想说而不便说的话。 11月1日,中国代表提出了七点驳议,在关键问题上坚决抵制了这些无理要求:(1)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2)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并有卫队两千六百名,分驻拉萨等处;(3)西藏的军政外交事宜,均应听候中英政府的指示,然后行事;(4)被西藏地方当局非法监禁、查封的所有爱国官民及其财产,一律释放发还;(5)西藏代表所提第五款可以商议;(6)前订之通商条款,如须修改,须由中英双方商议;(7)西藏的范围,不能包括当拉岑、江达等处。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