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周知,“五四”新文化运动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个带有质变性质的界标,在“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下,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省和检讨是全方位的,而其对封建旧礼教的抨击,对封建纲常伦理的批判,以及对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道德革命、妇女革命等等的呼吁和实践,铸成了蔚为壮观的妇女解放运动,开创了我国妇女解放的新纪元。但从历史演变的意义上说,“五四”时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省和检讨当然不是无源之水,妇女解放运动也不可能突如其来、一蹴而就。作为妇女解放运动先导的男女平等思想,也经历了由孕育到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又曲折地反映着中国社会近代化蹒跚脚步的特征。 一、与启蒙思潮同步:男女平等思想的孕育 “男女平等”,是相对于妇女的受压抑、男女的不平等而言。如果深入地了解历史,就可以知晓:在中国历史上,并不是任何时期、任何区域、任何家庭、任何背景之下都存在男女的不平等。有的学者已经提出过“主妇钥匙权”之说,认为在一些家庭中主妇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其地位并不像历史典籍记载的那样低下①;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在历史文献上,也不难找出男女平等,甚或重女轻男的个例。而且,一些经典化了的伦理纲常与世俗化了的行为规范,也不一定完全吻合。如“三从”中的“夫死从子”一说,是儒家为寡妇确立的信条,但寡妇“从子”的信条却很难外化为行动,典籍中即罕见母从子的例证,反而常见“子从慈命”的标榜。再如婚姻规范上的“一女不事二夫”,不但在宋代之前的上层社会中多有背离,即使是宋代以降宋明理学昌炽之下,下层社会也多不遵从②。凡此,可以说明历史的复杂和多变,也是一种简要的提示。但是,妇女的受压抑、男女的不平等毕竟是历史的主流,维系这种不平等的三纲五常伦理观念也毕竟是中国封建文化的精核。更为重要的是,伦理与政治的比附,伦理与政治的联姻,又构成封建文化的重要特征,这在有关典籍中已有昭示。《韩非子·忠孝》云:“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春秋繁露·基义》云:“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要言之,这种家国同构、天人合一、纲常与政治混通的文化范式,具有权威性和道德规范性,并经过历代大儒和统治者的阐释提倡,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任何对封建伦理纲常的省思,必然会触动专制政体,带有“异端、叛逆”的印痕;批判理性的成熟,男女平等思想的孕育,必然步履维艰。 在明末清初社会大变动的历史潮流中,若灿烂群星般出现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傅山、李贽、唐甄、戴震等一批启蒙思想家的激进言论促成了空前高涨的反省思潮,他们以抨击君主专制独裁统治,倡导移风易俗、人格平等为指归,认为:“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③;圣人之道,“皆以为拨乱反正,移风易俗”④;“平则万物皆得其所”⑤,等等。伴随着种种异端思想从总体上对封建专制的批判,男女平等思想也开始显露端绪。 被时人称为“异端之尤”的李贽是宣扬男女平等的先驱。他首先针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之纲,指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除却穿衣吃饭,无伦物矣”⑥,公开对传统价值观进行挑战。进而把矛头指向封建礼教及其对人性的束缚,提出了“致一之理”的平等观⑦。在此基础上,对“妇人见短,不堪学道”的传统观念进行了驳斥: 余窃谓欲论见之长短者当如此,不可止以妇人之见为见短也。故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长短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人之见尽短,又岂可乎?设使女人其身而男子其见,乐闻正论而知俗语之不足听,乐学出世而知浮世之不足恋,则恐当世男子视之,皆当羞愧流汗,不敢出声矣⑧。 李贽此论,显然是以男女平等为前提,男女之间的区别,并不能表明见识的长短、智能的高低,即使有见识的长短,也是社会环境所造成,“妇人不出阃域,男则桑弧蓬矢以射四方”,故尔不可止以妇人之见论短长,这可以视作是对男尊女卑观念的直接抨击。 由男女之间的平等,李贽又论及夫妇关系的对等,他在《焚书·夫妇论》中指出:“夫妇,人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上下。夫妇正,然后万事无不出于正”。他把夫妇关系的对等视作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基础,矛头直指“夫为妻纲”。在婚姻关系上,李贽主张自由选择婚嫁,“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类相召”;并认为寡妇可以再嫁,指出卓文君私奔司马相如,是“正获身,非失身”⑨。 李贽之外,唐甄、戴震的有关思想也值得注意。唐甄在“人无贵贱”、“五伦平恕”的基点上,明确主张男女间的平等,他在《潜书·备孝》中指出:“父母,一也;父之父母,母之父母,亦一也。男女,一也;男之子,女之子,亦一也”。“母不异于父”,“女不异于男”。并认为男女平等,破除男尊女卑的旧规,首要之点是在于夫妇间的平等,“人之爱莫私于妻”,“不恕于妻而能恕人,吾不信也”⑩。只有夫妇间的平等、互助、互敬,“夫妇之伦乃尽”;否则,若“夫尊妻卑”,谓之“夫亢”,“夫亢,则门内不和,家道不成”(11)。戴震虽然没有明确宣扬男女间的平等,但他对程朱理学的批判,对“后儒以理杀人”的憎恶却是溢于言表:“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于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达达于上;上以理责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胜指数。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12)在这里,戴震由对礼教摧残民生的控拆,到对卑者、幼者、贱者的同情,事实上也是在为弱者争取平等地位的生存权利,同样也对后来的反封建伦理纲常以及男女平等思想的发端产生着影响,具有明显的启蒙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