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度选择的伦理探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建文(1963-),男,湖南汀乡人,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经济伦理学(湖南 湘潭 411201)

原文出处:
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政府制度是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条件,政府制度的主要功能或核心内容就是给社会的各个经济主体提供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制度选择必然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公共选择,是在一定的伦理原则支配下进行的伦理行为。政府制度选择必须遵守以公正为核心道德范畴的伦理准则:遵守生产力最大发展的原则、最广大的人民性原则、总量发展与动态平衡的原则、社会发展与结构稳定的和谐性原则、物质与精神同步发展的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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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经济学派立足于人的现实需要和人类行为动机的复杂性来研究人类行为的规范问题。他们认为:(1)人是在一定的制度和生产力水平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2)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损人利己机会主义行为倾向(opportunism)。(3)人们面临着一个稀缺性的经济世界,资源的稀缺性、一定社会阶段的财富的有限性和人们的需求偏好的多样性以及人们需求欲望的无限性,使世界存在着永恒的普遍的利益冲突。(4)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以及人类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能力的有限性,再加上市场经济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的存在,所以人们只具有有限的经济人理性。基于上述假设,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要有效运行,就必须有完善的道德的政府制度选择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以降低市场活动的交易成本,减少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为人们之间的互利合作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人们对未来经济事变的正确而有效的预期,并提供一个有效的和长期的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使社会利益冲突得以有效协调,把人们在各种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并最大限度地把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纯粹分配性活动引导到直接的生产性活动中来,从而使政府制度不仅能有效地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而且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政府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条件[1](3)。

      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一个社会的政府制度体系是由制度环境和制度选择构成的。“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法律基础规则”,“可以说是对于可供人们选择的制度安排的范围,设置了一个基本的界限,从而使人们通过选择制度安排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增进受到特定的限制”[2](27,28)。制度选择在最抽象的意义上讲是指支配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可能的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例如计划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劳动用工制度、经济交易制度等等,是被称为一定制度环境下的制度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的制度环境就是占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其他的经济运行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就都是具体的制度选择了。制度选择一般受制度环境的决定并在制度环境所构设的框架内进行,制度环境与制度选择的关系反映了不同制度结构层次中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制度选择的性质、范围和进程要受制度环境的制约。

      政府制度的主要功能或核心内容就是给社会的各个经济主体提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政府制度通过保护产权、提供一种使社会成员合理分享利益的手段、防止可能的外部侵害和提供一种以利他为前提而以自利为目的的制度安排,来给每个经济主体的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最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政府制度通过对产权界定、克服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消除经济活动的负的外部性(如环境污染等)来约束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界定他们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可能的行为选择空间,以把非效率性的利益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从总体上讲,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制度将尽可能使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并相互对称,使个人努力与个人报酬相互对等,使各个主体主要通过“生产性努力”而不是“分配性努力”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出的增加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J·布坎南认为,促进效率的增长、不断满足人的根本需要、不断地促进人的潜能的发挥和实现的制度才是道德的制度[3](67)。相反,一个由于缺乏一套把人们的最大化行为不断引向社会性生产的活动、激励主体发挥自身潜能的制度选择,因而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不仅“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反而会增加社会交易成本,诱发大量的机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经济行为,导致资源配置浪费和社会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扭曲及人们利益心理预期的错位,从而使经济增长长期陷入无效率的状态,那样“维护它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人道的。”[3]

      政府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殊公共物品,是因为利益冲突及其协调而形成的,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设立的社会性行为规则,因而对政府制度的选择也必然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也必然是在既定的制度环境条件下合理安排的经济体制和各种行政管理体制的选择,对于协调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秩序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制度的道德选择应当:(1)必须满足人们的收益要求,“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4]。(2)在复杂的社会交易活动中,提供一种人们对付不完全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人们认识能力有限性的手段和工具,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并最终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使人们的利益及其安全得以实现和保障,使人们的经济福利得到提高而且给人们以相对正确和稳定的收益预期;(3)通过有效地界定产权,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经济行为主题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搭便车”行为),以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持续而制度化的激励机制并把人们的最大化活动直接引致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生产性活动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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