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化与代际公正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尽举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河南 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孝文化的批判停留在宏大叙事层面,来能深入孝文化的载体——亲子关系内部,因此,对孝文化的批判只能处于半解构状态;自然亲情关系是父子关系的本质特征;中国人发现的孝,是所有人文精神中最具本质性的最重要的人文资源;五四运动及其以后的革命在批判孝文化时集中力量批判家长制,形成亲子关系中子代的单边解放和新的代际不公;现实中存在父代义务自我强化倾向;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父代自我牺牲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贡献于现代化的东西,但现代化不能牺牲代际公正,应该追求公正合理的现代亲子关系的建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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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家庭的亲子关系,两千多年来一直受到孝文化的影响。孝文化的本质特征已有学术公论,即全面强化的刚性义务论——子代对父代的义务。但在孝文化的相关研究中,我们注意到有两个重要问题没有引起学术界关注:一是关于全面强化的绝对孝敬义务关系,何以能够顽强存在两千多年?二是这种严重损害公正、表面看来完全失去合理性的代际关系,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到底是什么?人们往往用宏大叙事方式,把孝文化的长期存在归结为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问题,而没有深入到更为具体的亲子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如果不能深入代际关系内部,直接在代际关系中寻找绝对孝敬义务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对孝文化的批判,就仍然停留在表面层次,仍然停留在对孝文化的半解构状态,不能完成中国亲子关系的现代化重构。本文试图在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找出隐藏在子代对父代的强义务关系背后潜在的另一强化义务关系——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关系,用以说明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的双向义务强化。笔者认为,实际存在的这种双向义务强化关系,一明一暗、一显一潜,互为表里。这种潜在的、在研究中容易被人忽略的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关系,实际上起到了亲子关系中的义务配平作用。近代以来对孝文化的批判,成功地解构了中国传统亲子关系中的子代对父代的强义务关系,而没有解构父代对子代的自我强化义务。因此,对孝文化的解构就只能完成任务的一半,只能处于对孝文化的半解构状态。现代化社会要求的亲子关系,应该是与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的现代精神相一致的亲子关系,是摆脱了人身依附意识从而表现出代际独立、代际平等、代际互助、代际公正的亲子关系。如果在成功解构孝文化中子代对父代绝对义务关系的基础上,不能继续深入解构孝文化中潜在的父代自我强化的对子代的绝对义务关系,我们对孝文化的批判也就永远停留在半路上而不能走完另一半路程,我们也就不能求得孝文化下的彻底解放,建设公民社会所需要的体现现代精神和先进文化的新型亲子关系就不能建立。

      一、自然亲情关系是父子关系的本质属性

      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孝的含义是不同的。我们言称的孝,有时是指作为自然的父子亲情关系规范的孝;有时是指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曾经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出现的孝。之所以会有两种内涵不同的孝,是因为人类社会的父子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首先,父子关系是一种由生育而产生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自然属性的原生性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解除性,因此,是一种随生而生、随死而失的关系。这种亲情关系本身就具有目的性和自足性,是父子关系的本质属性。其次,社会中的父子关系又是被社会规范规定的社会关系。在某个特定时期,或为着某种政治目的,这种关系会被加上许多社会和政治内容,甚至被无限夸大,被用来作为实现某种意图的工具。如在中国历史上曾产生重大影响的《孝经》,以孝为教、移孝作忠,努力把孝意识形态化,以忠孝同构论证忠的合理性,使孝文化因此蒙受恶名。

      由于《孝经》以孝为教、移孝作忠的意识形态策略影响,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忠孝同构、忠孝互喻、忠孝并提的潜意识结构。影响所及,如忠孝不能两全一类的忠孝同构语言,经常出现于大众语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从本质上对忠和孝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区分,就会把它们或等同看待,或简单类比。我们在上文的分析中已指出孝这个概念中既含有意识形态因素,也含有亲情因素在内。但忠孝等同或忠孝类比这样的忠孝同构思维方式,却在不断向孝概念上添加意识形态因素,影响着孝概念向它原初状态的回返,影响着孝概念以单纯的亲情关系呈现。所以,我们如果想让人们真正从感情上接受孝概念,就得从理论上割断忠和孝的意义联系,进行忠孝解构。

      忠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并且它们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极其相似。在形式上,它们同样是一种以主从结构出现的概念,都强调刚性的单向片面义务。在内容上,它们都同样内涵着尊卑等级规定和绝对服从的要求。正是这种相似性,容易诱导人们把它们归结于主奴关系,进行同类批判。殊不知,这种简单化的类比,掩盖了孝和忠的本质性差异。其实,只要把忠和孝这两个概念分别加以解析,我们立即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忠是个伦理规范,但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规范。因此,忠这一概念,就同时跨越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在反思传统文化时,学界爱用政治伦理化和伦理政治化的概念。如果以此来言说忠这个概念,是很恰当的。但是,当我们仔细品味忠这个概念时,我们还是能够感觉到,它所涵摄的政治内容和伦理内容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其所涵摄的政治内容显然大于伦理内容。可以说,忠这个概念,更倾向于政治领域而不是伦理领域,它是政治内涵大于伦理内涵的概念。

      再来看孝。孝所规范的亲子关系,是一种人伦关系。这种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它含有血缘关系在其内。因为血缘关系含有自然属性的成分在内,所以孝这个概念,就同时跨越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但是仔细品味孝这个概念,它自身内涵着的血亲因素这一鲜明标志物,把它同许多伦理概念区分开来。在单独分析孝这一概念时,它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凸现出来,甚至能压倒其内涵的社会概念。孝这一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是孝的本质性标志,孝中内涵的社会因素可以增减变化,但孝中内涵的血亲关系内涵却稳固不变。孝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也赋予孝概念缘于血亲关系的人伦合理性。因此,在孝概念内涵的其他不合理因素渐渐淡出之后,孝概念内涵的血亲关系因素,却使其在人伦关系中的合理性日益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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