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责任”的西方应用伦理学

——西方责任伦理述评

作 者:
毛羽 

作者简介:
毛羽,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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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北美、欧洲诸国的伦理学界相继出版了相当数量的关于责任伦理的论著,例如美国著名哲学家范伯格(Joel Feinberg)的《责任理论》,唐纳德·肯尼迪(Donald Kennedy)的《学术责任》,特里·L·库帕(Terry Cooper)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英国约翰·M·费舍尔和马克·拉威泽(John Martin Fischer and Mark Ravizza)的《责任与控制: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德国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之原理》,伦克(Hans Lenk)的《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汉斯·昆(Hans Küng,又译孔汉思)的《全球责任》等等。“责任”成为应用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既是对伦理理论发展需要的反映,也是当今现实对伦理规范提出的新要求的一种回答。本文试图就责任伦理在应用伦理学的几个分支中的状况进行简要的综述并对“责任”问题的凸显展开初步的分析。

      一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伦理学(Business Ethics)是应用伦理学中规模最大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分支之一。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近年来成为企业伦理学探讨的中心问题之一。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自明的问题。早在20世纪30年代这个问题就已经引起了伦理学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到了50~6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对企业责任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说法: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天职是获取利润,企业有一个而且只有一个责任,那就是“在公开、自由的竞争中,充分利用资源、能量去增加利润”(注:密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第43~46页。)。在弗里德曼理论的影响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被当做所谓的仁慈的利他行为而被处理为“外部性”问题置于人们的视野之外。自70年代始,“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失去了统治地位。源自于霍华德·R·鲍恩50年代出版的《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的观点,即企业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责任和义务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重新复苏。企业应该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并在改善社会的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一种伦理共识。90年代的企业伦理学中,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明确为“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注:Robbins,P.Stephen,Management,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91,p.124.)。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两个概念:社会义务、社会责任。

      进入21世纪,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视为包含着经济、法律和伦理责任等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它是一个多方位的概念,突出强凋企业的社会性。企业除了获取利润外,还有更重要、更合理、更高尚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目标,这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益和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被进一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的伦理责任:第一,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必须讲道德、讲诚信、透明,不能损人利己;第二,企业必须承担对多重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对消费者、供应者、竞争者、所有者、员工,以及对政府和社区等承担责任;第三,企业必须对环境负责任;第四,企业必须承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等等。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被认为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都是适用的,它甚至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性机构确认为国际标准。这些机构认为,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改进对企业的基本预设,可能会对企业改善他们的环境和社会记录具有积极的价值;这样,企业社会责任就不应视为一种替代性的法律义务,而应当视为对法律义务的展开和补充,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更丰富和充实。”(注:欧盟“雇佣与社会事务委员会”2003年报告:《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参见http://europa.eu,int/comm/employment social)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成为对企业进行的另一种独特的审计:社会审计。

      二 学术责任

      学术责任讨论的是学术界、尤其是大学的伦理责任问题。早在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曾经对学术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职责进行过专门的讨论。(注: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8,第37~38页。)美国的著名教育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在20世纪30年代也提出了大学教授应当“承担完全客观的责任——一种对待学问的责任,对待其学科的责任”,即追求真理的责任。面对大学现代化出现的种种问题,弗莱克斯纳追问到:在这个动荡的世界里,除了大学,在哪里能够产生理论,在哪里能够分析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哪里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哪里能够传授真理而不顾是否受到欢迎,在哪里能够培养探究和讲授真理的人,在哪里可以将根据我们的意愿改造世界的任务尽可能地赋予有意识、有目的和不考虑自身后果的思想者呢?(注: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第10页。)

      20世纪后半叶,美国大学普遍受到社会“尖锐而刺耳”的批评,这导致了斯坦福大学前任校长唐纳德·肯尼迪的反思。在他看来,社会对大学这样的学术机构不满的根源在于“大学内部不能认真承担责任”(注:[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新华出版社,2002,第26页。)。大学的工作者只体认到学术自由的意义,却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另一面,即学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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