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曼德维尔“私恶即公利”观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莉萍(1975-),女,湖南茶陵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曼德维尔最早向人们揭示了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推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他的这一观点已成为人类经济活动无法挣脱的噩梦,那种过于膨胀的自利心和个人利益至上的“经济人”取向已经给现代社会和人类文明带来了种种恶果。人要真正成为目的,人类社会要有更美好的未来,必须正确理解和对待“私恶即公利”观,必须使人的自私心处于一个适当的限度之内,这样才能确保公正有序的社会制度得到普遍遵守。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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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德维尔作为18世纪道德哲学的主要贡献者之一向人们揭示了在强制性的行为限制中,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推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但18世纪的西欧思想界却充斥着对他的各种批判,甚至于人身攻击,这些批判和攻击都源于对他的主要著作《蜜蜂的寓言》中所提出的观点。在曼德维尔看来,如果从道德的角度看,受自利驱策的商业社会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如果想以“公共精神”为基础而建立起一种充满美德的繁荣社会,那纯粹是一种“浪漫的奇想”。这就是著名的“曼德维尔悖论”。从此,曼德维尔这一观点——“私人恶德即公众利益”便成了人类经济活动和经济实践中无法挣脱的疆梦。如何看待“曼德维尔悖论”?他的见解与我们时代有什么关系?笔者试图结合当代社会现实作些思考。

      一 曼德维尔“私恶即公利”观的主要内容

      1.“私恶即公利”命题的人性预设

      曼德维尔认为:“人既是一种精明的动物,亦是一种格外自私而顽固的动物。”[1]人类行为的所有动机都发端于利己心,一切利他的或仁爱的德行,实际上只是想获得他人的赞美和避免受到谴责,因而只是利己主义的伪装。他说:“所有的人皆羞于其心中感到的许多弱点,便竭力彼此掩藏他们自己,掩藏其丑陋的裸体,用和善及关心公众利益的华丽长袍,将自己的真正动机掩盖起来。他们想遮掩自己龌龊的欲求,遮掩自己畸形的欲望。同时,他们心中却很清楚:他们非常热衷于那些为他们所珍爱的奢欲,他们没有能力公开踏上通向美德的艰辛崎岖之路。”[1]而所谓的美德、道德,在曼德维尔看来,不过是立法者及其他智者为建立社会而殚精竭虑,奋力以求而制造出来的一种东西:“道德美德皆为逢迎骄傲的政治产物。”[1]

      曼德维尔认为,道德的发端是由巧妙的政治所创制,它能使人互相利用,又易于驾驭,它能使野心家极容易而又极安全地从大家那里获取更多的利益,并且统治他们的大多数人。所谓的美德,其性质不过是一种“想象的奖励”。由于自私是人的天性,并且这种天性极端的根深蒂固,立法者及其他智者是不大可能靠说服来使得人们对抗自己的天然性向,更不大可能使人们将他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因此,他们便不得不发明一种想象的奖励,作为一种通用的替代品,用于奖励一切场合下的克己所造成的麻烦。曼德维尔将人性自私论推到了极端,并认为虽然人人都出于利己心行事,但现实社会却恰恰是在这一基础上得以维持和发展的。

      2.人的利己心和社会繁荣

      曼德维尔认为,个人对自身利益和幸福的追求,是导致社会繁荣的真实原因。人类的恶德是使人类成为社会性动物的主要根源,是一切贸易及各行各业的坚实基础,是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起源。人类的各种行业都是为了满足人本身的各种需要。人的需要、贪婪、嫉妒、野心、好色等恶性,都是使人奋起的真正原因,而人的善良、知足和节俭,却会使一切停滞而平静,纯粹的美德无法使国家变得繁荣昌盛。曼德维尔甚至断言:“一旦恶德不复存在,社会即使不马上解体,亦必定会变得一团糟。”[1]在曼德维尔看来,如果没有人的利己心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行为,要想建成一个繁荣的社会,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3.有序的社会制度结构是保证“私恶”转化为“公利”的关键

      曼德维尔强调,要实现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恶德”与“公众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需要政府适当地发挥作用。“私人的恶德经过老练政治家的妥善管理,可能被转变为公众的利益。”[1]不过这种作用必须是双重的:既要激发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热情,又要能扼制住个人的这类行为转化为犯罪。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中,他提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就是: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使得坏人也可为大众的福祉服务。

      二 曼德维尔“私恶即公利”观的启示

      1.合理范围内的自利将会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和繁荣

      这一点已在“商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确证。曼德维尔“私恶即公利”的命题是亚当·斯密从人类利己主义本能演绎出整个经济理论体系的重要理论来源。正如斯密所写道的:“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2]斯密还举例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2]

      有必要指出的是:曼德维尔对“私恶”的肯定是否在一种合理的范围内,这需要我们分别加以考察。他并不认为一切恶都是公众利益之源。他强调:“没有恶德,任何社会皆无法变得富强,皆无法获得现世最大的光荣,这并不是说我要人们去做恶妄为。”[1]他还说:“美德应受鼓励,恶德应遭反对,法律必被遵守,违法当受惩罚。”[1]但他所赞美的“私恶”中确实又有一些真正的恶德(“童叟无欺会毁灭买卖交易”即属于此类),所以,曼德维尔的这一命题必须严格地限定在合理利己的范围内。换句话说,任何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应符合经济活动中的既定规则。这些规则是由社会或政府在逐渐发展的经济活动中形成或制定的,适用于任何参加到经济活动中的个体。在这一点上,曼德维尔的“私恶即公利”命题必须有一个严格的限定,否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2.有序的社会制度结构是确保自利和公益结合的关键,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结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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