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正”、“公正何以可能”原本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问题,人类社会就是在对“何谓公正”、“公正何以可能”的永恒探索中不断进化的。古代中国早在《礼记》中描绘的“大同世界”就包含着理想的公正社会的模型,并且力图通过普遍化的“礼”治实现公正。西方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他们的公正主要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通过法律实现其所谓的公正。可是无论古代中国仰或西方,都没有实现普遍的公正。这不仅是因为“何谓公正”随时代而变化,更主要地“公正何以可能”是个无止境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合作,需要世世代代的努力。在这个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有关“何谓公正”、“公正何以可能”的思想是值得回顾的,他对公正与法律、公正与公民、公正与互惠、公正与公共善等关系的哲学思考,甚至当代人也没有超过他的水平。因此,在建设公正的良序社会的变革时期,亚里士多德对“公正”、“公正何以可能”的论述仍然是可供借鉴的有所助益的思想资源。 一、公正与法律 古希腊文明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是早熟的,而其政治文明尤为先进。古希腊人深受古希腊神话的感染,致力于缔造以公正平等为原则的城邦共同体,他们视政治学为伦理学之上最高的学问,并具体深入地思考什么是公正,公正何以可能等社会问题,积淀成了人类享之不尽的政治文化资源。但是,公正真的能实现吗?古希腊思想家又是如何断定公正能成为现实的呢?著名的苏格拉底坚信民主政体中公正的可靠性,法庭却对他宣判处以死刑,这怎么能说是公正?他的学生柏拉图就因为令人震撼的“苏格拉底案”而另寻它途,证明要实现公正只有由哲学王来实行统治。不过柏拉图的方案也不可取,如果我们承认二者的因果关系,那么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看来有些情绪化并蕴含着不稳定和专制的风险。所以亚里士多德批判、否定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方策,认为良好的法律对于公正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没有良好的法律维护着城邦的良好秩序,公正只能是久远流传的神话故事,可望而不可及。 在亚里士多德百科全书式的著作中,他对公正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的探讨散布全书,但他始终立足于法律的本质作出经验而又理性的考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能够维护公正,系于法律本身就是公正,并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法律之所以能是公正的,是因为立法者能站在“中间”的位置,从“中间”的立场制定法律。这样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是公正的法律,是因为它们“表现了全体的共同利益,以及高贵的人和主宰者的利益,以及其他类似的方式”[1-1]。即法律体现了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城邦的整个秩序。既然法律为城邦公正的代表,公民就可以相互承诺法律的公正性,用智者吕科弗朗的话说,人们彼此承诺法律是公正的[2-1]。于是在城邦共同生活中,“法律也成了一纸契约”[2-2]:公民彼此订立契约,把法律作为行为公正的标准。所以公民们彼此承诺法律公正,只不过由于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尚不如此,人们自然会用其它的尺度代替法律充当契约的基准。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时候,我们不能因为古希腊大量不公正的法律,而断言他这一主张是不真实的;也不能因为法律是国家认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断言他的主张是虚伪的。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人治和法治,从人的欲望和理智的关系加以考察,必将为自己断言的错误和粗浅的认识而惭愧。亚公认为人的灵魂分为两部分:理性与非理性,一个人只有是理性支配非理性,建立合理正义的灵魂的秩序,才能做出德性的公正行为。灵魂的结构性关系为其唾弃人治,维护法治奠定了独特的思维路向。人治作为治道方式,缺少稳定可靠的客观根据,而法治正好相反。人治易受情感、激情等非理性因素的支配,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激情支配”[2-3]。也就是人治掺入了几分兽性,带有兽性的欲望,法治却由理性统治,是摈弃了欲望的理性。用现在的话说,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而在于法律是否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崇尚“只由神和理智”来统治的人,他们的灵魂的秩序是由理性支配非理性的;而崇尚人治的人的灵魂毫无秩序可言,他们的灵魂“掺入了几分兽性”[2-4]。正因为如此,法律就是灵魂的理性秩序,良好法律必然就是良好的秩序,法治比任何一位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2-5]。 前文粗略论析,法律之所以公正,是因为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就是城邦公民的灵魂的公正秩序。但是我们不应忘记,亚里士多德作出这一结论时始终没有脱离城邦。由于公民是城邦中的公民,法律也只能是城邦的法律,否则此法律得不到城邦公民的拥护,起不到维护城邦的作用。所以在城邦中只能是法律去适应城邦,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政体千差万别,需要不同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定根据政体的需要”[2-6],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法律只是独立成章的说明政体性质的一种规章[2-7],法律的宗旨是说明和维护城邦,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却不能说政体的创立应与法律相适应。立法者的任务就是根据城邦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法律。 不过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断,又隐含着另一种可能性。既然法律与政体相适应,那么正确的政体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由于法律本身不必然是公正的,它又如何能维护公正呢?进一步说,公正只对那些服从法律的人才存在[1-2]。如果法律在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公平的人之间作出不公正的规定,公民就不会把法律视为公正的,不会相信法律裁判就是公正和不公正的判别,相反,他们会寻找代替法律的其它标准,或者把强力占有当作公正。可以想像,在不公正的法律统治之下,公民只会不公正行事,甚至违法乱纪残暴行事,因为法律自然不在他们之中。并且法律本身作为规定了的权利与义务体系,只能强迫人们服从,无法强迫人们信从,法律无力培养出善良而公正的公民[2-8],只有习惯才能这样。果真如此的话,不公正的法律又如何维护公正的城邦秩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