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有着重义轻利传统的中国,今天何以大面积地出现经济信用危机?市场经济制度极其发达的美国,何以连续出现经济信用丑闻?两个最不该出现信用危机的国家为失信严重困扰的现实,一时间使经济信用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认为,经济信用观是人类依据对经济信用与人生存发展关系的实践体悟,所逐渐形成的关于经济信用的总体性、根本性的理念系统。它作为主客观属性的统一体,通过规定人理解经济信用与人生存发展关系的角度和性质,而赋予人信用行为以特定取向;又通过对人信用行为的渗透和规范,而间接地作用于现实经济信用生活,使其统一于特定经济信用理想。信用行为固然受种种力量约束,但其现实取向却是经由信用观对种种约束力量的整合而确定的;相应地,信用行为的性质也受信用观的引导和调控。故经济信用问题讨论的有效性、进而问题根本解决的可能性,取决于经济信用观和经济信用建设措施的合理性程度。所以,探寻合理的经济信用观并据此确定经济信用建设的合理路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一、既有经济信用观的根本缺陷 “我们应有效地避免不断地困扰着经济伦理学的两种危险。一种是道德理想主义,认为人们可以忽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贡献,和经济刺激对实现伦理目标的帮助。另一种危险是工具化,即伦理被误用来仅作为取得经济目标的手段。”[1](P16)然而就具有经济伦理学属性的既有经济信用观而言,其缺陷远不止于此。 1.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经济信用观的单向度缺陷。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信用观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该假设作为对问题进行“理想类型”层面的研究的一种简化了的前提约定,其本身并无不妥。然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界对这种“理想类型”层面的研究结论长期超越其有效性范围的使用,使经济学界逐渐淡化和忽视了“经济人”的假设性质,将其直接看做经济行为人普遍具有的现实品性。受此影响和误导,社会上也出现了把“经济人”及其品性的逻辑分析,直接等同于现实经济行为人及其全部品性的观念。这不仅使得“经济人”假设客观地成为为失信行为提供合理性支撑的理论根据,而且也使得经济信用的本质仅仅被理解为个人基于功利收益最大化考虑,按照成本收益比较分析原则,以放弃短期利益为代价,通过信守和约束追逐长期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对失信行为,经济学的通常解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人们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做出经济选择,人们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要大于他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这个解释抓住了关键之所在。”[2]对经济信用本质的这种纯功利化把握,消解了守信与失信在社会历史高度的合理性的差异,从而使失信完全可以合理地作为功利资源来开发。可见,对经济信用的这种观念,本质上是一种仅追求个人功利的单向度的信用观。 2.传统的德性化的经济信用观的内在缺陷。中国传统文化伦理本位的特质,决定了伦理是认识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孔子曾言:“君子义以为质,理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3](《论语·卫灵公》)“人无信不立”,“民无信不立”[3](《论语·颜渊》)。显然,“义”在传统文化中被确立为社会所应推崇的君子人格的根本属性,“信”则是获得该属性的必要条件。否则,“言无常信,行无常贞,唯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4](《荀子·不苟》)。但孔子所强调的信义完全是自因的、超功利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样,孟子也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矣已”[5](《孟子·梁惠王上》)。可见,中国传统的经济信用观,是一种拒斥功利的德性本位的信用观,经济信用仅被看做德性人格得以可能的根本前提条件,忽视了经济信用的其他社会意蕴,因此,它本质上也是一种惟德性化的单向度的经济信用观。 3.经济信用观单向度缺陷的根源分析。经济信用作为整体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必然渗透、积淀着丰富深邃的人生社会意蕴。但由于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人视野的破碎性、狭隘性,特别是由于现实社会尚缺乏消除分工导致的社会分裂的有效社会整合,人们往往仅从生活的某领域、某层面来理解经济信用,把其某方面的取向绝对化为约束经济信用的惟一原则,忽视或否定了经济信用的其他内在参量,从而就形成了单一取向的狭隘的经济信用观。例如,中国传统民间社会认为讲求经济信用是一种积德行为,但之所以要如此“积德”,原因就在于人们普遍有一种“积德积福”的朴素而近乎神秘的观念。再例如,人们把一个家族人丁是否兴旺、是否有出息的原因,也往往归结于他们的先人在经商活动中是否诚信:诚信者人丁兴旺,欺诈而亏了人的,其后世则一定是不旺的。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单一的因果报应论的经济信用观。西欧中世纪宗教经济学家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神性化了,从而也就自然从神性角度来理解经济信用活动的内在意义。而在极“左”年代里,经济信用也就自然会被看做是受阶级意志支配的现象。 二、合理的经济信用观的追寻 对自由的追求是人终极的本质属性。任赜、于真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的中译本序中指出:“自由是人们的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它自身就是价值,因而不需要通过与别的有价值的事物的联系来表现其价值,也不需要通过对别的有价值的事物起促进作用而显示其重要性。”[6](P4)故“必须把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6](P31)。人只有超越盲目必然性的支配去实现生存的自由,其生存才能与其内在的主体性本质和根据相一致,从而其生存才能因与人主体性本质的一致性,而成为真正属于人的生存。当然,人所追求的自由总是具体的、现实的,如阿马蒂亚·森所言,这种“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6](P30)。不过,生存要素、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所追求的自由除了阿马蒂亚·森所列举的上述内容外,不但还有精神、物质生活不同领域、不同层面更宽广、深刻、个性化的内容,而且是由多元性内容的相互协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