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1956-),男,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乃是良法体系为广大公民全面而自觉的遵守,而公民的守法状况又决定于公民守法道德的水平,从这一意义上讲,公民的守法道德决定着法治国家的确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德性保证。因之,应充分认识公民守法道德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科学把握公民守法道德的具体内容,正确设定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机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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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这一实践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乃是良法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效实现。作为法之内在精神的外化,良法体系的实现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而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守法道德。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公民的守法道德关乎法之价值由应然到实然的转化,是法治国家实现的德性保证。

      从应然到实然:公民守法道德的实践价值

      就一般意义而言,作为以特定的程序创制和特殊的机制来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系,法律乃是对社会运行模式和广大社会成员行为限度的明确规定,这是法律的功能所在,也是法律作为社会重要规范文化的价值所在。法律正是通过对社会和个人行为的特殊规定来显示其价值的。任何法律,不管其是否符合道德以及道德性的程度如何,都具有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导向功能,这是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价值。法律不具有这种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依据。法律之于社会生活不仅具有一般的价值,而且不同的法律又具有各自特殊的价值追求。封建社会法律的价值在于对封建专制政治、宗法社会结构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的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是对私有制和契约自由的肯定,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所创制的法律则应具有更高层次的价值:第一,它符合并能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所具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所决定的。第二,能保证公民享有应得的自由,使其免受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干涉及强制。第三,能保障人们应有权利的实现。第四,有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确立。正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蕴含的这一系列特殊的价值因子,使社会主义的法得以成为良法,能够得到广大公民理性的认同和情感上的共鸣,从而使法律获得了实现自身所需的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

      然而,无论是各种法律所共同具有的一般价值,还是其所包蕴的特殊价值,都还只是一种应然的价值,都仅仅是通过立法活动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偏好,它本身并非是已经外化了的实然价值。事实上,任何社会都客观地存在着法律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相分离的事实。以公民的法定权利实现为例,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应该是宪法的最高追求和实质所在。近代民主的先行者孙中山曾言,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注:转引自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360页。)列宁也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在人类法制史上,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都对公民的应有权利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规定并没有保证公民实际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事实恰恰相反,人们在权利面前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倒是常见的现象。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广大公民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实践表明,即使立法者通过法的创制将人们的应有权利规定为法定权利,但并不等于一定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法律的应有价值要转化为实有价值需要有一个具体的甚至是艰难的转化过程。因此任何社会的统治者都为法律的实现费尽心机,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法学家们也无不苦苦找寻法律的应然价值转化为实然价值的有效途径。可以这样说,一部人类法律思想史,如果抽取了其中人们对于法律实现的思考和探索,它就不可能如此丰满和绚丽多彩。

      法之应然价值向实然价值的转化只有伴随法律的实现才成为可能,而法律的实现又是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的有机统一,因此在促使法律所确立的应有价值的现实转化中,最为关键的是司法、执法和公民守法两个环节。而在这两个环节中,司法、执法的最终取向乃是法律为广大公民所遵守,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最为重要的指标也是公民对法律的遵守状况。就此而言,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对法之价值的实现具有最终的和最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只有当公民对法律普遍遵守时,法所蕴含的应然价值才可能转化为实然价值;只有当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出于外在的强制,而是基于一种道德上的自觉时,法律价值的实现才获得了深长的动力机制。

      总之,从逻辑上而言,法治国家的实现就是法律的应然价值向实然价值的转化,这种转化以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为前提,而公民的守法道德又直接决定了公民的守法状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公民的守法道德是法之价值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深层原因,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德性保证。

      恪守义务与主张权利:守法道德之双重要求

      公民的守法道德关乎法之价值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化。那么,公民如何通过和法律的互动显示或实现其良好的守法道德呢?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不仅对广大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且对其应享有的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则汇编。所以,公民守法道德既表现为应恪守法律义务,又表现为应积极主张自身的法定权利。

      之所以将恪守法律义务作为公民守法道德的首要要求,这是由于公民对法律义务的履行关系到法律价值的实现和法律秩序的确立。法律价值作为立法者对理想社会的向往和追求,作为人类在认识与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其实现必须以公民对法律义务的自觉信守为前提。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义务的自觉遵守,法律价值就永远只能停留在应然层次,只能是立法者无法实现的美好设想。至于法律秩序,它作为一种通过法治而形成的有别于社会的经济秩序、伦理秩序的特殊社会秩序(注:有学者认为,法律秩序具有社会系统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均衡性、社会主体的有规则状态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其中,社会结构的均衡性就是构成社会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相互适应、制约和协调,它是与统治者的任意专横、社会成员的聚散无序状态相对立的,社会主体的有规则状态是指无论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还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都是依既定的法律规则行为。这是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状态。参见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83页。),本身就是公民履行法律义务的结果。只有每个公民在和其他公民的交往及和社会的互动过程中,恪守法律义务,为其所当为,止其不当为,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有序,从而才可能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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