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道德的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清香(1974-),女,山东省文登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道德原则是一个道德体系的灵魂。爱国守法之所以能够作为公民道德体系的原则,根据有三:(一)它能够调节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二)它贯穿了整个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成为指导性的准则;(三)它标志着公民道德的特性,区别于其他的道德体系。爱国、守法作为公民道德的最高和最低原则,各自有着深刻的道德内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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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原则作为一个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是区别该体系与其他体系的标志。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道德原则,而资本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个人主义。对公民道德规范体系而言,适应于公民这一特殊的身份,其道德原则是爱国和守法。

      一、道德原则的确立根据

      要确定一项道德要求是不是道德原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能否调节最主要的伦理关系;能否成为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能否区别于其他道德规范体系的依据这几点,爱国、守法符合成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的条件。

      首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功能是调节社会伦理关系,因此,能否调节主要伦理关系,是确立道德原则的首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主要的伦理关系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因此,调节个人与集体关系的集体主义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作为“爱国”规范的延伸,规范的范围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通常我们把“守法”作为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这样,调节公民与国家伦理关系的“爱国、守法”就成为公民道德的基本原则。

      爱国是与一个人的公民身份直接相关的道德要求。公民这一概念本身是由一个人的国籍规定的,具有某国的国籍,就成为某国的公民。公民与国家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其与国家的关系是首要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民对于国家的隶属关系具有先在性。作为一种“应该”的道德要求,调节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道德准则落实到公民一方必然就是爱国。不爱国是对自己公民身份的亵渎,不爱国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公民的不道德行为。

      由于现代社会中无国籍的人、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增多,有人对国籍的必要性以至对公民道德提出质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待这一质疑。首先,就社会主体而言,大部分人是归属于并且只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总是以某国公民的身份来加入国际和国内的事务,因此,我们讨论公民道德是有现实意义的。其次,既然我们的主题是“公民”道德,那么,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有公民身份的人,对无国籍的人可以不加考虑,对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可以采取有效国籍原则(注:1930年海牙法典编撰会议确立的有效国籍原则规定:“在第三国内,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在不损害其有关个人身份问题上的法律和任何公约的条件下,对任何这些人所具有的几个国籍,第三国在其领土内应只承认是这个人经常和主要居住国家的国籍,或者是根据情况看来事实上同这个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参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26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

      守法作为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也是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尽管学者们对国家与法律的关系有很多的界定,但最基本的一点是:法律是由国家规定的用来调节国家内部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体现了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大部分主要而关键的联系。因此,守法必然也就成为公民道德最主要的道德要求之一。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只要一个人依法具有了某国的国籍,成为其公民之一员,就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这里,公民身份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公民”这个称谓本身就具有法律意义,蕴涵着法律所赋予的诸多权利、义务和道德要求。因此,公民不可逃脱地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守法在这一意义上成为公民不可摆脱的法律和道德义务。

      可见,公民身份本身要求公民在处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时必须做到爱国、守法,这是调节公民与国家关系的首要道德要求。

      其次,从道德原则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地位来看,爱国守法贯穿了整个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成为指导性的准则。

      道德规范体系之所以能成为一个体系,在于其道德要求具有系统性、层次性。最基本、最起码的具体道德规范涉及到道德生活各方面的细节,组成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基层结构。在这些具体的道德规范之上,总是可以归纳出几个基本的道德规范。一般说来,基本道德规范适用的范围较广,不限于某一领域,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如西方基督教道德规范中的“四主德”,就属于基本道德规范这一层次的道德要求。在基本道德规范之上,是统帅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道德原则。在一种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规范,与其他规范不同的是,作为原则的这一规范应该贯穿于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各个层次中,而各个具体规范也在从不同的角度体现基本原则。例如,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原则,就是贯穿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总指导。

      公民道德也是这样。公民道德的具体道德规范是很丰富的,体现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道德规范集中体现在十个道德规范上,这就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公民道德规范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要体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公民来说,其所处身于其中的最现实、最重要的集体莫过于国家。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和利益,是任何一个中国公民的天职。爱国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感情,更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爱国行动。爱国首先要体现在遵守和奉行国家法律上。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不遵守和奉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公民,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此,《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爱国守法作为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要求,加以突出强调。这首要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公民道德的原则,贯穿于其他八个规范之中。一个公民如果忠诚爱国,遵守国家法律,自然就会爱祖国这个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自然就懂得自己与其他公民具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在与其他公民相处时就能做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就会自觉地维护国家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为了国家的繁荣和强盛而做到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而做到了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必然是在守法的前提下,也达到了爱国的目的。因此说,爱国守法在公民道德体系中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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