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方面的因素使得传媒伦理的研究成为一种必要。第一,大众传播活动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人关注的是传媒在传统的道德规范解构中是否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而且,许多学者认为,传统道德解构的后遗症在传播媒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这加大了传统道德规范“失范”的惯性,从而使得社会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 第二,传媒立法的滞后使得传媒领域中业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关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倾向于把道德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传媒伦理的研究由是提上日程。 第三,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情况来说,大众传媒完全可以在当前的社会道德重建的进程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但这需要一种合法性的理论支持,也就是说,建构一门系统的传媒伦理学是很有必要的。 一 传媒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传媒的伦理研究起步很晚,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较为系统的新闻伦理研究才开始出现;此后,广告伦理、网络伦理、信息伦理的研究相继展开。在已有的研究中,传媒伦理关于伦理道德的讨论主要是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的。 1.关于传媒自由及其社会责任。陈超南等学者认为,言论与传播自由是作为现代文明标志之自由的应有之义,是新闻道德的一个根本原则,它与联合国颁布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的规定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但是,随着传播界滥用传媒自由的现象日趋严重,作为自由主义之补正的社会责任论开始兴起。在我国传媒界,大多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解为“对社会负责,对群众负责”,其最根本的标准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其具体标准是有利于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也有人以强调“社会效益”的形式来谈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就提出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陈超南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概括为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他认为,新闻自由将言论出版的权力从封建贵族专制中解放出来,而社会责任论则使旧的新闻自由观念摆脱了天赋权利的魔影,将新闻自由带回到对道德权利认识的起点上,重新加以审视。 传媒自由及其社会责任的讨论其实也就是关于“传媒自由及其限度”的讨论。它始自“新闻自由与新闻的社会责任”的争论且以其为主,分歧也最大。甄树青在其《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总结了对新闻自由的五种界定方法,而关于新闻自由的限度也有公共利益、名誉权、隐私等不同的原则与认识。总之,国内传媒伦理学界在关于传媒自由的界定及其限度、传媒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其履行机制等问题上,目前尚未形成明确而统一的看法。 2.关于价值与利益冲突。传媒伦理的实质乃在于一种价值的探讨,这关涉到传媒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传媒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自身的原则与社会的普遍“善”之间的冲突。刘宏在《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中提出,传媒市场化以后的经济创收者与舆论引导者的双重身份,是传媒社会责任困境的根源所在。较之以前的单一的舆论引导者的身份,经济创收者的身份参与以及以受众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转变,使得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了许多。其中最为学者关注的是,传媒的这种转变恰好迎合了受众的世俗化倾向,传媒与世俗共同解构了传统道德,社会普遍迷失了道德方向,这是当代传媒受批评最为严厉之处。 另两个为学界关注的价值冲突问题是有偿新闻和新闻广告。绝大部分传媒伦理研究者都提及过有偿新闻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冲击、对公共道德的危害性。至于新闻广告,早在20世纪初,徐宝璜老先生就在《新闻学·新闻纸之广告》一文中提出,报纸在广告业务中除了讲究广告艺术之外,还必须遵守广告之道德。而当时他提出的第一条广告道德原则就是“广告须遵循新闻与广告分开”的原则。但现实是,有偿新闻和新闻广告在当前却是一个极普遍的现象,这也说明了当前我国传媒伦理建设的任务之艰、之重。 3.关于过多的性与暴力的暴露。学者们大多认为,这是传媒世俗化、庸俗化的表现,人们对大众传播媒介的道德批评相当一部分集中于此,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多散见于传媒研究(特别是电视理论)之中。李伦等学者特别研究了网络中的这种性与暴力的泛滥现象,指出其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一个尤为值得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媒介如何自律以及如何建立自己的价值标准与践行机制问题也由此变得愈加迫切。 4.关于传播侵权问题。戴元光在其《传播道德论》一书列专章讨论这一问题,然而不曾深及传播道德。现在,传媒伦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媒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而讨论大多集中在新闻伦理、广告伦理及网络伦理领域。人们普遍认为,新闻对普通群众,尤其是强暴受害者隐私的侵犯是被认定为不道德的。但是,如何界定隐私与公共话题的关系学术界比较认同甄树青提出的几个原则:其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即当人们的私自言行影响到其公共职责或社会公益时,对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其二是合理公众兴趣原则,即传媒应当满足公众对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隐私的合理兴趣,因为这有利于社会监督,这方面的报道也不属于侵犯隐私。其三是同意原则,即新闻人物同意公开其隐私。广告对大众隐私的侵犯是一个相当有趣的话题。张金花等人认为,由于当前广告无处不在,而且,有的广告甚至是强制性地“侵入”人们的生活空间,它已构成了对大众隐私的侵犯。李伦等人讨论了网络伦理中涉及的黑客、不明电子邮件以及不经当事人许可而在网上公布或在网际间传送其个人信息等与隐私相关的问题,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当寄望于网络道德教育。在网络伦理的研究中,关于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一个热点。严耕等人认为,为保护隐私,我们应当奉守知情同意、权利协调、克减等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