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到2003年3月美国的“志愿联盟”军入侵伊拉克,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暴力、杀戮、恐怖和战争紧紧地扣住了全世界的注意力。对“9·11”事件,有各种谴责或欢呼的反应。在伊拉克战争迫近和到来的日子里,从联合国安理会到世界许多城市的大小街头,人们辩论战争的合理性,表达各种各样的反对或拥护的立场。这些分歧和争论都涉及了一系列与暴力和战争有关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更是涉及政治理念和不同宗教信仰间的分歧和冲突。在“9·11”之前,不同战争伦理的互动基本上是环绕着“正义”问题在自然法则观和政治现实主义这两种源自西方的现代伦理话语之间进行。“9·11”之后,以伊斯兰教某些极端“圣战”名义进行的恐怖主义使得人们在自然法则观和政治现实主义之外,也同时关注真正属于伊斯兰传统的战争伦理。对战争理论深有研究的政治学家华尔泽(Michael Walzer)坚持强调战争伦理与人们群体经验的密切联系。(注:Michael Walzer,Just and Unjust War: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2d ed.(New York:Basic Books,1992),p.18.)自然法则观、政治现实主义和伊斯兰传统的战争伦理间的差别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与这三种战争伦理相联系的是三种非常不同的群体观:人类、国家和信道者。这三种不同的群体观的性质和层次不相同,彼此之间存在着交接和部分重迭的可能。对于每个同时感受不止一种身份认同的人来说,他对某一特定战争的态度往往混杂着不止一种立场的道德和利益考量,不是简单的“反战”或“拥战”立场所能一言以蔽之的。从群体身份认同来厘清不同战争伦理之间的差别,将会有助于我们从表面的“战、和”之争深入到涉及基本原则分歧的理性讨论中去。 一、战争与战争暴力 自然法则观以人的自然普遍性为出发点,而政治现实主义则是以国家为出发点。以人的自然普遍性为出发点,要求道德之善完全与人的理性相一致。相比之下,以国家为出发点,则往往特别着重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利益,强调“国家理性”,即从国家利益来看的合理性。在自然法则观那里,“正义”是和“善”联系在一起的,善以自身为目的,善没有自身之外的目的。(注:Germain Grisez,Joseph Boyle,and John Finnis,"Practical Principles,Mo ral Truth,and Ultimate Ends,"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32(1987),103-108.)源自奥古斯汀(Augustine)的和平为善的观念正是以善的自我完足为核心的。人天生以群居为本,人的自然天性要求人与人之间和睦合作。共生共荣的实用性进而获得了普世戒律的表述:“爱你的邻人犹如爱你自己。”从古代的天理、圣戒到现代的人权,“人类相爱”的普世戒律可以引申为互不杀戮,互不仇恨,乃至互相宽容,互相尊重和权利平等。在自然法则观那里,非正义的战争是罪恶的,因为它伤害了自然的善。正义的战争不罪恶,是因为它有助于恢复遭受伤害的自然的善。人类行为选择应当从善的原则出发,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则观与和平主义既一致,又有区别。区别在于,和平主义把通过战争来争取和平看成是一种以恶求善的行为,并认为它本身先已背离了善的行为取向。 自然法则观并不试图定义什么是战争,而只是沿习罗马思想家西赛罗(Cicero)所谓的“战争为暴力争夺”的一般说法。(注:Joseph Boyle,"Just War Thinking in Catholic Natural Law,"in Terry N ardin,ed.,The Ethics of War and Peace,p.40.)自然法则观不追求普遍的战争定义,这是因为不同的战争有不同的理由、行为、目的和动机。不同的战争之间存在着极大的道义性差异,不宜混杂在同一范畴之内。自然法则观对具体战争的思考不是注重它的行为特征,而是注重它与自由意志的正当选择相关的目的、理由和行为约束。从正当性着眼,形似类同的战争其实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在自然法则观那里,有正当性和无正当性的战争不是同一种类行为的两个类别,它们根本就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行为。 政治现实主义者并不总是把战争视为一种有悖自然的非常状态,他们中有不少甚至接受霍布斯(T.Hobbes)把战争状态当作“自然状态”的看法。这里所说的战争并非指实际暴力冲突状态,而是指某一个“以战相争的意愿昭然若揭时段。”(注:Thomas Hobbes,Leviathan,ch.13.)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敌意而非暴力。以这个定义来看,“冷战”是战争,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都处于战争之中,美伊之间在开战之前,就早已在进行战争了。政治现实主义对战争的更为具体的定义是“政治单元之间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暴力。”(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p.105.)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战争暴力的组织形式,战争与其它暴力形式的不同全在于其官方,而非私人的性质。 政治现实主义并不把和平等同为正义,因为如果和平等于正义,那么人们在能达成关于正义的共识前,必定无和平可言。政治现实主义认为,还不如将和平视为暂时没有组织性暴力,而不是已经有了正义。和平不但不等于正义,有时还会与正义相冲突,例如以和平维持暴政。但政治现实主义也认为,正义能为持久和平创造条件,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正义就有利于世界和平。政治现实主义有时主张为国家利益而战争,但也经常出于明智考量反对战争。反对战争是因为战争可能对国家造成伤害。政治现实主义不把明智考量等同为道德考量,因此它往往对战争的非道德性反而有更清醒的认识。政治现实主义不相信自然法则观对“正义”战争的细分镂析。它认为,彻底的道德主义只能得出完全摈弃战争的结论。在这一点上,政治现实主义倒是与和平主义相当一致的。但是政治现实主义认为,和平主义一味摈弃战争,实为不明智之举,因为在世界上这么多不合道德的人群中,少数人又怎么能做到完全道德?(注:Machiavelli,The Prince,ch.15;ch.8.)还有的政治现实论者认为,和平主义者一味拒战,不仅不明智,而且不道德,他们不愿在“行动”和“绥靖”之间作必要的选择,结果往往是在世界面对人道灾难时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