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及其可能性,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克隆人的伦理讨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进行克隆人研究必然遇到的伦理困惑,另一类则是对于克隆人的出现带来的社会伦理前景的研究。目前我们更多的是集中于前者,而很少有人进行这方面的理论预测。本文在讨论克隆人的问题伦理的前提下,拟进行克隆人的社会前景伦理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 1997年2月,英国体细胞克隆羊多利诞生的消息公之于众,标志着人类在生物生殖科研领域迈进了一大步。从生物技术的观点看,它意味着进行人体细胞克隆已经为期不远了。换言之,人类可以在为期不远的将来进行人体的克隆,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自然生殖模式。正是在这样一种生物科学技术的前景面前,自1998年美国科学家锡德提出进行生殖性克隆人以来,不同国家的科学家相继提出要进行克隆人的科学实验。从2001年以来,又不断传出科学家正在进行克隆人实验和克隆人出世的消息,虽然这些消息还待证实。然而,自从多利羊诞生以来,对于进行生殖性克隆人这样一种科学实验及其前程已经遭到了来自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各国政府的有力反对,其反对的理由除了生物科学上的以外,主要的就是伦理的理由:侵犯了人的独特性,违背了人类的尊严,可能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和社会身份的危机等。 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上,不同民族文化由于政治或宗教的原因而阻碍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近现代以来,或者说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一个民族国家的进步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于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任何因素也不可取代的。这几乎成为一切发达国家以及一切欲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的共识。克隆人技术是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发展到一个新高度的产物。然而,在近代人类的科技史上,科学技术的发展遭到来自社会伦理理由的强有力反对,这还是头一次。尽管以往生殖科学技术的进步也曾遭到不同方面的基于伦理道德的反对,但都没有如此普遍而有力。这是因为,以往的科学技术对于人类生殖领域的干预,都远不如克隆人对于人类生殖领域的冲击大。同时我们也看到,就连可以毁灭人类多少次的核武器也没有遭到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异口同声的反对。这首次使人们意识到,科学的发展是有禁区的,这个禁区就是人类的道德为它所确立的限度。 在各种反对理由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生殖性克隆违背了人类的尊严。从这一意义上反对克隆人有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进行克隆人的试验本身违背了人的尊严,二是克隆人改变人类的自然生殖模式严重损害了人类的尊严。我们知道,许多对于人体的试验在试验室里都是以种系发生意义上亲缘关系较近的动物取代人来进行的。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有尊严,因而不得拿人来做试验品。然而,即使是以动物取代人来进行实验,动物伦理学也已经对此提出了道德上的质疑。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一书中,对于多起动物试验所进行的生动描述,使人们感到即使是野蛮地对待试验动物,也是不道德的。辛格认为以动物来进行试验如同法西斯的种族歧视而以其他所谓低等民族的人来做试验一样,是物种歧视。正因为美国在仁慈地对待动物方面落后于欧洲等发达国家,而被辛格指责为野蛮国家。[1](P96~99)辛格同时指出,由于动物解放人士的努力,以其他方式替代动物来做产品试验的努力已经大大增加了。由此我们反观克隆人的试验,就可知,即使是以动物进行试验本身也存在道德问题,更何况对人本身进行试验。 辛格提出动物解放,对于动物要有道德的关怀,其立论的基点是动物虽然没有理性,但可以感受到痛苦。因此,对动物进行残忍的试验,是没有考虑到动物的福利。反对以人进行试验,不仅在于人有感觉痛苦的能力,而且因为人的尊严。改变人的自然生殖方式,将自然生产人转变为试验生产人,这也触犯了人的尊严。从基督教的立场看,人是上帝所造的,上帝以自己的形象造了人。技术性的复制任何一个人都是违背了上帝观照下的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基本尊严。实际上,把人的生命看得无比神圣而不是试验室的产物,也是人们的一般观点。这种神圣性也就是人的尊严性。人们认为,当能够像制造鞋帽等工业产品那样制造人,那人的生命还有什么价值?人成了人制造的玩物,也就没有人的生命的尊严。那么,何谓“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从字面上看,无非是说人的优越性,人的尊贵与威严。但深入研究,就可以发现,这一概念包含着丰富内涵。从概念上看,“人”可分为具体的人和一般抽象意义的人。具体的人即个体的人,如某一性别、某一职业、社会阶层、或某一民族、种族的人。这些人享有的尊严,在于他或他们的社会地位、财富或种族甚至性别,而某些人受到歧视,则在于他在这些方面完全相反的原因。 一般抽象意义的人,为普遍所指,既为人类全体,也可为普遍的人类个体。在这个意义上,是指人所具有的那些能与其他生物或万物相区别的特性,从而使人成为人的东西。一般而言,人的尊严是人类在本性上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性,一个有别于种族、性别、天资、财产、社会地位而可尊重的因素。它纯粹地根植于人的理性和人的自律,根植于人的族类的本性。人的尊严概念在欧洲启蒙运动中得到强调,而为康德伦理学所充分阐发。康德认为,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为其他东西所替代,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替代者,这就是人的尊严”。[2](P87)人因享有尊严而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当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康德把市场价值、欣赏价值和尊严这三者区别开来。所谓市场价值的东西,是指那些与人们的爱好或需要相关的东西;而所谓欣赏价值的东西,是指与某种情趣相适应,能够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而“只有那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东西,就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2](P87)在康德看来,人的这种普遍性尊严的基本条件在于人的道德。也就是说,只要人具有道德,或者说享有人所具有的人格自尊,他也就具有受到合乎人的尊严的对待的基本条件。康德的这个思想是对人的社会尊严现象的基本概括。不过,近来有不少人认为这个概括还不够。如有人认为人的尊严是人的向善的可能,这样就可以把现在犯了严重罪恶而有着弃恶从善可能的人也包括在内,也可把还不具备道德行为能力的孩童包括在内。在这个意义上,享有尊严也就是具有道德人格或具有实现道德人格的内在潜能。实际上,作为一个人而生存,不论是敌人还是友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或尊重的前提条件就是他的道德人格,而不是他的政治态度或敌友中的哪一方。所以对于放下武器的敌方人员,就应当给予最起码的尊重,或给予合乎人的尊严的尊重。只要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道德上没有丧失做人的起码条件,他就应当受到人所应有的作为人而生存的尊重或尊严。人的尊严的这种无价性决定了如果有什么是有背于它的,那就没有道德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