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泽环(1954-),男,浙江宁波人。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江西师大等高校客座教授,访德学者,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上海 200235) 朱林(1956-),男,江西于都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从事伦理学研究。(江西 南昌 330077)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美国经济伦理学家里查德·T·德·乔治坚持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立场,提出了作为理性分析工具的“经济伦理学”观念,其合理之处在于:肯定道德生活中的民主和自由,注重伦理学的实际应用;其缺陷在于:不利于从比较强的规范定向的意义上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道德观念和理想。从而,在当代社会的条件下,就确立一种比较合理的伦理学观念而言,我们既要看到伦理学的“方法”和“工具”性质的突出,反对权威主义和独断论;同时又要强调伦理学的世界观理论性质,反对伦理相对主义和激进的道德多元论,把坚持本民族的道德定向和对其他文明的道德的尊重和宽容结合起来,把各社会成员的道德差异和整个社会的共同道德和理想结合起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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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随着经济伦理和企业伦理问题日益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已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一个热点,我国学者也陆续出版了一些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的教科书。从这些书籍的框架结构来看,虽然也有一定的原创性,但主要还是参考或模仿了美国教科书框架写成的。虽然出来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长久持续下去。从而,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准确把握和深入反思美国经济伦理学的观念和框架,取其精华,以尽快地发展中国特色的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里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De George)的《经济伦理学》(第五版)中译本的出版,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分析和把握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的观念、框架的典型材料,以及在推进经济论理学发展过程中,实现汲取、反思、超越的有益借鉴。据此,本文拟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伦理学、作为方法和工具的经济伦理学、伦理学双重特性的对立统一三方面,对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观念及其得失作一概括分析。

      一.道德原理多元论的伦理学

      一般说来,经济伦理学古已有之。但是,正如德·乔治所指出的那样,当代以企业伦理学为重点的经济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一门新兴科学,它出现的时间则不长。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它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其最大贡献就是促使公众高度重视和深入探讨企业伦理问题。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经济伦理学和“企业伦理学,是一般伦理学理论范畴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将之置于这个更为广泛的理论范畴内,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理解”(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从实质内容上看,“伦理学是为了理解我们的个人与社会道德体验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并在这一前提下确定对人类行为进行调整、控制所依据的规则,确定值得追寻的价值理念和值得培养的性格特征”(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从形式结构上看,它包括三种基本类型:研究和描述人类文化或社会道德的描述性伦理学,建立一种紧密联系的道德体系的规范性伦理学,分析道德术语内容和研究道德推理逻辑过程的元伦理学。

      有了以上关于一般伦理学的基本观念,德·乔治就可以对(美国)经济伦理学作出规定了。他认为,专业伦理学是对一般伦理学的应用,其应用之一是对人类行为特殊领域的道德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济伦理学即属于这一范围。“经济伦理学的最终目标既不是维持现状,也不是激烈的变革,而是对需要变革的方面和制度提出补救的办法,是对合乎道德的事物进行充分的保护,经济伦理学并非万应灵丹,只有当那些手握实权的关键人物采取恰当的行动之时,经济伦理学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这里已经涉及到经济伦理学如何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问题,即本文所要考察的“经济伦理学”的观念问题了。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搞清德·乔治对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的理解,即对当代经济活动的道德背景的把握。

      德·乔治认为,当代社会道德生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全球化的普遍交往,由于不同国家和文化的道德差异,除了有种种伦理相对论之外,还导致了道德多元论问题的出现。其次,美国社会的多样性,人们道德生活从“角色遵从”的传统层次向“自主性或原则性”的后传统层次的发展等等,也把道德多元化的问题尖锐化了。那么,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多元化这一当代道德生活的基本背景呢?对此,德·乔治区分了四种类型的道德多元论:激进的道德多元论、道德原理多元论、道德实践多元论以及自我实现多元论;并指出:“第二,第三和第四种道德多元论在美国现实社会中均有体现。这与规范性伦理相对论并不相同,它预先假定了在道德实践方面存在一个广泛的共同背景。我们所面临的道德实践的多样性,往往使我们忽略了其中的共通之处:对人类的尊重,对真理的尊重以及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而正是这些共性的内容确保美国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的进行。道德多元论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制订法律推行共同的道德标准”。(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这就是说,在面对当代道德生活多元化这一基本现实时,德·乔治既不是否认道德客观性的伦理相对论,也不是僵化的道德绝对论,更不是否认道德与社会共生的激进多元论,而是采取了一种温和的道德多元论立场——道德原理多元论:“一个社会中道德原理的多元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不可调和的分散性。这种在道德原理层次的多元论与具体道德内容的社会一致性是可以和谐共存的。人们用以评价道德现象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但具体评价的结果却是殊途同归,不谋而合。”(注:[美]里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进一步说,德·乔治道德原理多元论的提出,是基于当代美国社会道德生活多元民主的现实。面对这一现实,道德相对论、绝对论、激进多元论显然太极端;实践多元论只是反映了问题,自我实现多元论则消极了些,不关注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比较下来,还是道德原理多元论似乎合理些,既体现了现代道德生活中的民主精神,又肯定了发挥道德规范社会功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从德·乔治本人的阐述来看,他虽然也谈到了全球经济交往中的道德差异问题,但主要是从道德发展的不同层次、道义主义、功利主义殊途同归的角度来论证道德原理多元论的。这对于《经济伦理学》一书的要求来说,也许是够了。但是,笔者认为,对于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社会根源,我们更应该从全球文化的视角出发加以考虑:在一个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儒家及各种政治意识形态紧密联系与共存的现代世界中,在日益全球化的社会道德生活中,如果人们绝对地要在深层的道德原理上争论出一个是非得失来,不仅不能保证正常的道德秩序,恐怕还会导致所谓“文明的冲突”;而采取道德原理多元论的立场,也许既能发挥各种文化和文明作为道德规范深层渊源的作用,又能实现公认的基本道德原则规范社会生活的功能。道德原理多元论由此就获得了合理性依据。当然,无论是在狭义的西方文化范围内,还是在广义的全球文化范围内,承认道德原理多元论,扬弃传统的道德绝对论和道德原理一元论,就必然导致伦理学观念的改变:从道德导向和目的论转向道德方法和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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