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和道德的合理性

——当代西方哲学道德合理性理论评析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1954-),男,湖北武汉人,美国Wayne State University哲学博士,Wayne State University哲学系教员,主要研究现代西方哲学。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怎样证明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一直是西方伦理学研究的主题之一。本文从实践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根据即价值着手,根据与行动者相关的价值和中立于行动者的价值之间的区别,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将西方关于实践理性的理论即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理论分为四类: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主义理论,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主义理论,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主义理论,以及中立于行动者的外在主义理论。并对这些理论的内容及其优劣一一进行了述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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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证明或者说明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一直是西方伦理学研究、讨论的主题之一。由于道德主要指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故其合理性必须由实践理性来证明。为了证明道德的合理性,当代西方哲学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了解这些理论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对于我们阅读和理解当代西方伦理学的有关文献,理清道德和实践理性的关系,深化有关实践理性和价值问题的讨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代西方哲学关于道德合理性的文章、书籍汗牛充栋,笔者认为只有从实践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根据即价值着手,才能从芜杂的材料中梳理出主要的脉络,把握其主要的内容和实质,从而使我们的研究事半功倍。笔者打算根据自己的研究心得,从实践理性及其根据的角度,对这些理论作一个综合的介绍、评析。

      那么,什么是实践理性?它和认识理性有什么不同?怎样才能决定一个行动是否合乎实践理性?怎样才能决定一条理由是否是行动的真正理由?换句话说,实践理性的根据是什么?有那些实践的理由(即行动的理由)可以说明道德的合理性?本文试图在介绍西方关于道德合理性理论的同时,回答这些问题。

      一

      实践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 or reason)和认识理性(cognitive rationality or reason)是不同的,这主要反映在它们所研究的对象不同。认识理性主要研究认识或相信的理由(reason for believing)。一个陈述或实事能否成为相信另一件事情的认识理由,最终应由客观实事来决定。实践理性主要研究行动或行为的理由(reasons for acting)。一个陈述或实事能否成为做另一件事情的行动理由,最终应由行动的价值来决定。道德哲学主要根据实践理性来研究道德行为和规范的合理性。科学哲学则根据认识理性来研究科学的合理性。

      为了说明道德的合理性,实践理性必须证明我们确有实用的理由做有道德的事。怎样用实践理性来证明道德的合理性呢?实践理性首先要回答什么东西使一个事实或陈述成为一条行动的理由。当代许多著名的西方道德哲学家都认为那一定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笔者也赞同这一看法)。使一条理由成为一条理由的有价值的东西可以称之为实践理性或行动理由的根据(the ground of practical reason)。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定为行动的根据或最终目的,再加上某些有关的经验事实,就可以构成行动者的行动理由,这些理由同时也使行动者的行动得到辩护。有价值的东西可以区分为对行动者有价值的东西和并非必然对行动者有价值但依然有价值的东西。建立在前者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agent-relative reasons),建立在后者基础上的理由则称之为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agent-neutral reasons)。那么究竟什么东西使一个有价值的东西成为有价值的东西呢?西方伦理学界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内在主义(internalism)和外在主义(externalism)。内在主义认为内在于人们心中的欲望、需求是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的东西的最终来源,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内在的理由。在内在主义者看来,由于没有人们的欲求,便没有存在的价值,人们的欲求是实践理性的唯一来源,故只有在内在的理由才是人们行动的真正理由。外在主义有两种形式:强的和弱的。强的外在主义认为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东西的最终来源与人们的欲求无关,价值外在于人们的欲求。弱的外在主义则认为人们的欲求并非使一个东西成为有价值东西的唯一来源,故人们的欲求并非实践理性的唯一来源。建立在人们欲求之外的价值基础上的理由称之为外在的理由。

      二

      根据以上的这两个区别(即与行动者相关的价值和中立于行动者的价值之间的区别(注:这一区别也可以看作是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之间的区别。),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注:关于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之间的区别最初源于Thomas Nagel的主观理由和客观理由之间的区别(1970)。后来Derek Parfit第一次用“与行动者相关的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重新表达了这一区别。Bernard Williams第一次引进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概念,按照他的观点,前者取决于行动者的欲望,后者则不取决于行动者的欲望(1980)。但这一区别将所有中立于行动者的理由等同于外在的理由,也就是说,没有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这样就模糊了在价值来源问题上的重要区别:中立于行动者的价值究竟来自人们的欲求还是独立于人们的欲求?笔者文中的两个区别是根据Bruce Russell的两个类似的区别(1980)发展而来的,笔者的区别强调的是实践理性根据之间的区别。),所有的行动理由可以分为四类,即与行动者相关的内在理由,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中立于行动者的内在理由和中立于行动者的外在理由,如图所示:

       与行动者中立于行

       相关的理由 动者的理由

      内在主义 (1)与行动者相关(3)中立于行动者

      的内在理由 的内在理由

      外在主义 (2)与行动者相关(4)中立于行动者

      的外在理由的外在理由

      与此相应,西方关于实践理性的理论或者说用以说明道德合理性的理论也可以分为如下四类。

      (一)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主义理论

      这一类理论认为唯有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agent-relative externalist reasons)才是行动者采取行动的真正理由。任何符合行动者个人利益的理由都是与行动者相关的外在理由。这类理由是外在的,因为行动者的个人利益是“外在于”行动者的欲求的。这类理由是与行动者相关的,因为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当然与行动者有关。由于这种理论认为实践理性最终应该建立在行动者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故可称之为“理性的利己主义”(rational egoism)。理性利己主义通常主张个人利益应该包括个人的长远利益。

      当个人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服从后者。当与行动者直接相关的外在理由即符合行动者个人利益的理由与其它理由发生冲突时,后者服从前者。大部分日常道德行为可以在理性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得到辩护,其中包括一部分利他主义的行为。比方说,帮助他人是利他主义的行为,但理性利己主义者可以说这是符合行动者的个人利益的。因为你帮助了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帮助他人可以赢得乐于助人的名声,人们往往更乐于和助人为乐的人打交道、合作,等等。而这些对行动者都是有利的。但也有一部分日常的道德行为是无法用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的。比方说,“舍己救人”就无法用行动者的个人利益加以辩护。按照理性利己主义,要么,这一部分无法用利己主义原则加以辩护的道德要求不应成为道德的要求,要么,所谓道德的合理性就无法完全证明。笔者认为这两个推论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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