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立东(1970-),男,四川成都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专业2001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哲学。(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R·M·黑尔在他的普遍规定主义的理论框架内,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论证。他利用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性,证明在道德思考中,必须给他人的倾向与自己的倾向以同等的地位。由此得出结论,道德思考的模式是功利主义的。然而他忽略了在我们不能撤销他人的倾向或欲求这一点上,他人的倾向与自己的倾向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不能像为了自身欲求在总体上的最大满足而牺牲自己的某些欲求那样,为了社会总体欲求的最大满足而牺牲某些人的倾向。因而,尽管他的论证颇为精妙并且貌似有理,但最终并不成功。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字号:

      一、功利主义的难题

      作为主要的现代伦理学理论之一,功利主义一直备受争议。最为常见的批评之一,是某些情况下符合功利主义的行为不符合道德常识。对此功利主义者常常回答说,在实际的情况中,功利主义的结论并不与道德常识相抵触。往往只是在那些虚构的,或极端罕见的例子中,才会导致功利主义与道德常识不相符。况且,常识性的道德是未经反思的,不能成为反对功利主义的根据,相反,倒是功利主义才为道德提供了健全的基础。

      如果其它的道德原则只是出自于未经反思的道德常识,那么功利主义自身呢?功利主义原则是否能得到理性反思的支持?边沁认为证明它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据之链必定有其始端。”[1](P59)功利主义原则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就处于证明之链的始端,故而既不必,也不能被证明。然而这只是对问题的回避。因为问题恰恰是功利主义原则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其合理性何在?如果可以按边沁的理由豁免对它的证明,那么任何人提出的最高道德原则都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来要求豁免对它的证明。因而,这个问题难以回避。因而功利主义者总需要对功利主义原则做出某种说明,以表明其合理性。

      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追求社会总体欲求得到最大满足,而社会总体欲求就是社会成员个人欲求的总和。传统的功利主义者采取的论证途径可以这样来解释,首先肯定人总是追求满足他的欲求,因而欲求的满足是唯一值得被作为目的来追求的东西,亦即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然后,既然欲求满足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那么就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欲求满足的增长。这就要求对欲求满足进行衡量和计算,而享有欲求满足者人数越多,欲求满足的总和也越大。所以,追求社会总体欲求满足的最大化,就是行为应当遵循的最高道德原则。

      这样的论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即使人总是追求满足他的欲求,是否就能得出欲求的满足是唯一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这涉及能否从事实判断直接推出价值判断?第二,即使这一推断成立,也只能得出对一个人来说,自身欲求的满足是唯一本身具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只能得出人应当追求自身欲求的满足这一利己主义的结论,而不是社会总体欲求的最大满足这一功利主义的结论。正如罗尔斯指出的,“达到功利主义的最自然方式(当然不是唯一方式),就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使用的合理选择原则。”[2](P24)功利主义要求人们不偏不倚地看待所有人的欲求,把其他的欲求看作仿佛是自己的欲求一样,从而,象追求自身欲求的最大满足一样,追求社会欲求总体上的最大满足。这就存在着利己向利群,审慎原则向道德原则的跳跃。这对功利主义来说是个著名的难题。

      20世纪以来,经过了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艾耶尔与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理论和R·M·黑尔的规定主义理论的提出,使得许多哲学家认为论证功利主义是不可能的。例如,当代功利主义哲学家J·J·C·斯马特承认,由于斯蒂文森和黑尔这样一些作者的元伦理学非认识主义理论日益为更多人所接受,似乎使得要想证明某种伦理原则显得不可能,因此他放弃了证明功利主义的企图,而是采取对某些人有劝说力的方式来陈述他的功利主义理论:“为了建立规范伦理学体系,功利主义者必须诉诸某些基本的态度,他所认同的这些态度必须和那些能同他对话的人相一致。功利主义者诉诸的情感或态度就是普遍化仁爱(generalized benevolence),即追求幸福的意向,总而言之,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为全人类或一切有知觉的存在者追求好效果。”[3](P7)他仅仅希望通过逻辑一致地、清晰地陈述一种功利主义体系,从而使那些有普遍化仁爱情感,因而本来能接受功利主义的人接受功利主义。换言之,他不再主张功利主义是普遍有效的。

      然而,尽管R·M·黑尔是元伦理学非认识主义的代表之一,他却与许多非认识主义的倡导者或同情者不同,坚持认为非认识主义并不与伦理问题上的理性主义相冲突。他不仅以提出了一种非认识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规定主义而闻名,同时也是功利主义的一位著名的辩护者。特别是在他后期的著作中,他试图表明功利主义是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论证的。他花了很大的力气构造了一种功利主义的论证。当代的另一位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R·B·布兰特评论说:“在我看来,黑尔教授关于伦理学的著作,是自亨利·西季威克以来对功利主义的最重要和精妙的表述与捍卫。”[4](P27)

      二、规定性与可普遍化性

      黑尔把自己的道德哲学研究的思路总结为:“我自己的策略是,揭示我们实际所拥有的道德概念,表明它们产生特定的道德推理规范,它将引导我们采取特定的实质性的规范性道德思考方法。”[5](P20)黑尔认为,按此策略我们最终将被引导接受的“规范性道德思考方法”是功利主义的。

      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论证是在他的元伦理学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他的前期工作是分析道德概念,揭示它们的逻辑属性。黑尔的基本看法是,道德语言具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特性,即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

      黑尔认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所谓规定语言是指用于表达命令、建议、劝告、选择、决定的语言,最纯粹最极端的规定语言是祈使句。祈使句最本质的特征是它与行动有密切的联系。认可一个祈使句,逻辑上就要求在适当的场合做出相应的行动。例如我们对A说:“把门关上!”如果A认可了这个祈使句,那么他就要在最近的将来做出关门的行为。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就不算是真诚地认可了这个祈使句。赞同一个陈述句即相信某事,而赞同一个祈使句即(在时机恰当、力所能及时)做某事。尽管祈使句在功能上与陈述句不同,但黑尔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祈使句在逻辑上较之陈述句低等。因为祈使句同样服从逻辑。祈使句之间同样存在推演关系,同样可以发生矛盾。既然象祈使句这样最纯粹的规定语言也服从逻辑,那么其它的规定语言也是受逻辑支配的。黑尔确信这就使得道德推理有了逻辑基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