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世峰(1968-),男,陕西洛南人,深圳大学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价值哲学、伦理学研究。(广东 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传统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转向,一是基于研究重心由“应当”问题转换为“德行之所以然”的问题,二是基于研究范式上由目的论、德性论、义务论等转换为价值论。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康德伦理学一方面因其浓烈的价值论色彩而成为舍勒和N·哈特曼价值伦理学的前奏,另一方面因其“实质”内容缺失而致的形式主义又为后者的拓展提供了空间。舍勒,尤其是N·哈特曼的实质价值伦理学正是在康德伦理学的理论平台上得以建立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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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叙述首先面对的问题是:伦理学是否存在?正是一些基本伦理现象的存在决定了伦理学的存在性,进而决定了伦理学是一种实践哲学。而伦理学的实践品格又决定了伦理学是研究关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学问。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接受“应当”或“如是做”?对前者的追问是为了保证我们的行为是“道德的”,对后者的追问则是为行为是“道德的”提供一种根据,此即道德基础问题。伦理研究的重心由前者转换为后者,将道德基础奠基于价值,并实质地探究价值的样式、结构、秩序等,显明传统伦理学已转向价值伦理学。这种转变是围绕道德基础问题展开的,是由价值伦理学的创立者舍勒、N·哈特曼等人完成的。

      一、道德基础问题的提出

      一般,伦理学史上的伦理研究都或隐或显地发端于一个前提性命题:伦理学是什么?即,伦理学是“实践的”,还是“理论的”?大多数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而叔本华主张伦理学是一门非实践哲学,在他看来,所有哲学都是理论的,它应放弃成为指导行动和改造性格的实践哲学的陈腐要求,[1](P27)“伦理学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动力因素,像所有的哲学一样,它仅能以沉思的方式被关注、分析和理解,它是纯理论”[2](P57)。N·哈特曼对这两种观点做了某种综合,认为伦理学本质上不是规范的,但又具有规范的功能。针对叔本华的观点,N·哈特曼诘难道:“伦理学作为学说,怎么完全是非实践的,因为它是原则的知识,而这种知识又是意志力判断的预先假定?因为,尽管道德行为的确不‘是’知识,但它预先假定知识”[2](P58)。同时,N·哈特曼对伦理学的实践性作了某种限定,“伦理学是规范的,仅是就它使意识原则复苏而言的,它对人类现实、意向、价值的影响,首先通过将后者提升到理性的意识而得到传递”[2](p63)。伦理学本质上不是规范的,说明伦理原则不是由人创造和消灭的,而是绝对的;它作为“道德意识的助产术”又是规范的,既说明其对现实的规范功能是间接的,又说明哲学伦理学还是大有作为的。

      我们认为,伦理学的确首先是“实践的”。伦理学的学科性质问题对于伦理学是一个前提性命题,但还不是一个不具回溯力的前提性命题,而是需要回溯到存在并从存在出发去说明的命题。任何原初的伦理叙述与哲学叙述一样,只有从存在出发,才能确保理论的严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伦理叙述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伦理学是否存在。这可以由三类伦理现象的存在来阐明。首先,从语词现象看,“伦理”一词在欧洲荷马时代表示驻地或公共场所,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e)这个名称”[3](P27)。“学”一词源自希腊文,本义为“看”。如此,伦理学意即看伦理、看习惯。这说明伦理学方法贵在看,伦理研究者必须在场并浸泡在伦理实践中。其次,从生活现象看,确实存在显示人之行为习惯的生活现象,即存在伦理生活现象,存在道德人的现象。道德基础即扎根于此。只有基于这种现象,才能真正构筑起伦理学的根底。此外,从理论现象看,千百年来众多伦理学家的理论体系本身构成一类特殊的伦理现象。这类现象的存在显示伦理学的存在。伦理学家的创作活动实质上是一种“伦理的生活”。换言之,这类现象本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现象。以上三类现象的存在不仅说明伦理学是存在的,而且说明伦理学在品格上是实践的。

      既然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那么,实践伦理学又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探讨的必然是实践,是应该怎样去行动”。探讨的结果是,人应合乎德性去行动,“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中”,因为“人的善就是合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实现活动”,“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3](PP.14~15、29、36)。他是把“应当做什么”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又用幸福论来解释为什么要“应当”如此。康德把我们能够认识什么、我们能够期望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人是什么视为哲学的四个基本问题。对“应当做什么”的回答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4]。包尔生认为伦理学有两个职能:一是确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即善论,二是指出实现至善的方式或手段,即德性论和义务论。[1](P10)这里,前者为后者提供根据,善是用以解释应当的。格沃斯总结性地写道,伦理学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前者有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之分,后者分为义务论的、目的论的、价值论的伦理学。[5](P27)这里,义务、目的、价值显然是用以解释应当的。一般,“应当”论显示伦理学的实践品格,研究的是“我们应当做什么”,即“应当”问题;义务论、德性论、目的论、价值论、善论主要显示伦理学的纯理论品格,研究的是“为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即“应当之为应当”的问题。前者显明人们“做什么”才是“道德的”,后者显明“如是做”的根据,显明“德行之所以然”(叔本华语),这就是道德基础问题。表层看,元伦理学是非规范的,其实它分析的是“应当之为应当”的问题,而把“应当”问题视为前提,存而不论。因此,一切伦理体系都或隐或显地包含这两个问题。

      从上文概述也可看出,伦理学家一般均把“我们应当做什么”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并实际地研究了“应当之为应当”的问题。分歧在于,是否把道德基础问题也视作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摩尔认为伦理学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不肯发现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就试图作答”。称其《伦理学》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哪类事物应该为其自身而实存?”;二是“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6]前者显然是对道德基础问题的追问,事实上摩尔将其归为善或价值的问题;后者通俗地讲,就是“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叔本华首次明确地将道德基础问题作为与“我们应当做什么”即意志自由问题相并列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7]这就把道德基础问题也拔高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并开启后来者: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而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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