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道德的本质、功能等问题的讨论中,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其中比较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是主体论与规范论之争。主体论的观点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主体性,强调人在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道德对于个人的自我发展、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意义。与此相反,规范论的观点则主要在于强调道德的规范性,强调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规范与约束意义。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道德的主体性与规范性?二者的关系是怎样的?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请大家指教。 主体论的观点认为,道德是人的关系。人的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道德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固然要以一系列原则和规范作为支点,但它并不是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集合体;尽管就每一个体来说,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一种既定的、现成的力量,但归根结蒂,道德不外是人的生活经验和人的社会需要的产物,而非外在于人的异己力量。因此,就每一时代的人类个体来说,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方面使人的生命活动受到全人类经验和当时社会需要的调节,同时人又有能力并且有可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变革和更新道德观念。一方面,凝聚着人类经验和一定历史时代、一定社会集团需要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超越个人的,个人理应加以遵循和奉行;另一方面,人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存在,又不会拘泥不化地奉行它,不会机械地、盲目地听任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摆布,而总是根据一定的道德处境,依据自己的信念和意志作出选择,人们在这一过程中,会充分发挥自己作为道德活动主体的创造性。总之,人不是机械地接受道德准则的被动的客体,而是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体现者的积极的主体。换言之,“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1]“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在拓宽自己的对象世界的活动中产生的,是人的创造物”[2]。这种观点强调,要克服道德领域中以往曾经出现过,今后仍然可能出现的道德本体论和道德蒙昧主义的种种表现,要避免人由于与道德的关系发生倒置,而失却其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必须“宏扬人的道德主体性”[3](P90)。 规范论的观点认为,人对道德的需要首先来自于集体生存的需要,善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概念,就是在集体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萌发出来的行为规范。集体生存的需要之所以转换为道德的需要,这是因为需要有一种约束个人及其天性片面发展的东西,只有约束了个人背离集体的欲望,人类才可能生存下去并不断发展,才会有真正的个人欲望的满足。倘若原始人不采用什么手段来遏制个人的某些欲望,以维护集体的利益,他们就无法在恶劣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道德正是反映个人和社会的客观矛盾并追求矛盾统一的活动。正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和解决这些矛盾的需要,才产生了道德,这也是人类之所以需要道德的奥秘之所在。因而道德的本质就在于既要注重个人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满足,更要注重于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原本就具有规范和约束的属性。强调道德的规范性与约束性,并不是要把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绝对对立起来,从根本上说,优先保障社会的发展和集体利益的实现,其宗旨还是立足于作为社会和集体成员的具体人之上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道德来保证其秩序,这种道德,就是在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等名下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道德产生的史实中,除了得出道德一开始就是一种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矛盾关系的行为规范外,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因而,“只要我们尊重史实和现实,就不会把道德的规范性这个真正的本质置之度外”[4]。“作为主体的人,无论其在道德面前所居的地位如何,其能动程度如何,都只是揭示了主体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毕竟不是道德的本质。作为道德的本质,从其内在的规定性上说,只能是道德的规范性。”[5] 主体论和规范论都从某一个方面或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道德的本质和功能,但又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主体论的观点从人与道德的关系入手揭示道德的本质及其社会基础,这就与从社会经济条件与道德的关系入手,揭示道德的本质及其社会基础的传统观点有着明显的区别。主体论观点肯定道德是人自我肯定、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人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揭示了道德起源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孕育了道德,并推动着道德不断发展和进步。这就肯定了个人对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追求以及对个人自我需要、自我欲望的满足的合理性,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更多的价值选择的可能性,使人们认识到道德不仅是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个人现象,是人肯定、发展、丰富和完善自我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观点,力图从新的角度对道德现象进行考察,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和思路,其开拓创新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同时,主体论观点的缺陷和片面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道德是一种个人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既具有个体性,也具有社会性;道德是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人们调节相互关系、规范自身行为的特殊方式;道德源于人自我肯定与自我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源于人对于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秩序的需要。但是,主体论的观点片面强调道德满足人的需要(主要是个人需要)的方面,及其对于人的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意义,而忽视了道德还有适应社会的需要,维护社会和集体利益,限制个人需要和规范、制约个人行为的方面。虽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进步,道德满足个人需要,作为人自我认识、自我发展的方式或工具的意义日益增强,但就以往每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来看,道德确实更多地表现为对个人行为及其选择的规范、制约和限制。道德对于人的自我肯定、发展与实现的意义,只是其本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而且这一方面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应该,一种理想状态;而道德对于人的规范、约束和限制的功能,则是更为突出也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论观点对道德的社会性、规范性、约束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不说是它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缺陷和失误。 规范论观点把道德当作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认为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一直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本质则在于维护社会集体利益,道德的崇高性、道德的尊严和价值,就在于道德是集体利益的维护者。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曾出现也不会出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毫无矛盾的理想社会,道德的使命就是在矛盾的双方之间进行翰旋,以求得一个尽可能公正的生存与发展的秩序,而这种翰旋的前提都是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的发展,始终都是相对于集体而言的。无论这个集体是虚幻的还是真实的,只要这个集体在社会中是居于支配地位的,道德就必须围绕着这个集体旋转。道德作为集体利益的维护者,其原本用意不在于单纯发挥什么人的生命活动,而在于公开声明个人对社会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道德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其规范性与约束性。这种观点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的角度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是有其合理意义的,但同时,其理论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