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来,国内现有的伦理学教科书体系或习惯的伦理学方法论思维定势是一般哲学的宏观叙述方式,即用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代替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看似可靠实则抽象游离、大而不当的伦理学论理方式,难以确切揭示伦理学作为独特人文价值学科的方法论特征。比如说,“阶级分析方法”常常被一些现行教科书规定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或者更普泛一些说,属于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若简单将之移植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不仅大而失当,而且也不足以揭示伦理学所必需的道德推理的价值特点和独特论理形式,甚至难以准确地展示伦理价值语言的一般评价意义。很明显,道德语言中的“好”与“坏”、“善”与“恶”等等,决不是通过阶级分析方法所能简单定性,它们之间的分别与对立也不能简单归结为阶级的对立。如果只靠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确定道德伦理中的好坏善恶及其道德价值等级,不仅可能导致尼采式的价值等级制或精英主义的道德谱系学结论,而且也可能因此失却对人类道德的普遍理解的可能性。 按照伦理学的学科特性和主题对象,其方法论向度只能是以揭示人类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关系为基本理论方向,或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推理或道德论证规则、并由此确立或证成人类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其理论主题。前者是一种道德目的论的向度,后者则是一种伦理道义论的向度。虽然这两种方法论向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姿态甚至是相互对峙的,但在方法论意义上,两者都秉持了伦理学的特殊价值思维理路,即: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及其特殊结构为论理立说的根本目标,只是两者所持的具体理论立场和视角及其解释和求证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换句话说,它们没有游离或脱逸于道德伦理问题本身。 这里,我们需要仔细辨别两个很容易产生的理论混淆:一个是把哲学(尤其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混同于伦理学的特殊方法论;另一个是把伦理学的方法论混同于各种伦理学理论流派的分析。按照经典的学理规范来说,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故又被称为道德哲学,但这种学科或知识分类上的种属关系并不能成为伦理学简单移植或套用哲学一般方法论的正当理由,一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哲学方法论混同于美学的特殊方法一样。知识学科上的种属关系不等于方法(论)上的种属关系,两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外伦理学史上的确出现过、并且可能还将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理论流派或学说、观点,它们的理论分野也确实与它们各自所持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学派之分与方法之分毕竟是两码事,即使采取相同的理论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伦理学派或学说、观点。例如,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学派在理论方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也就谈不上根本性的区别),都是持一种强式目的论方法论原则,但它们在理论观点和道德价值立场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典型的道德个人主义,而后者则被普遍归结为价值整体主义的社会伦理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价值指向显然是当下现实的快乐与幸福,而功利主义对道德价值最大值(maximization)的追求,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却带有极强的道德理想主义诉求。所以,我们在讨论伦理学方法论问题时,既不能拘泥于各学派或观点的个性化理论旨趣,又不能泛化为一般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必须采取并坚持一种道德现象学的原则:回到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本身! 考量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有两个最基本的方法:一是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的论意义,包括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动机(区别于一般行为动机如寻求食品以解除饥饿的生理行为动机)、价值意义(行为道德究竟有何意义)、价值目的或价值理想(道德行动究竟为了什么)等等。二是人类道德行为和伦理关系的道义规则,包括道德义务及其分配原则、道德责任(对自己)和伦理责任(对他人)、道德行为规范(如何行为才是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等等。与这两个基本方面相对应的伦理学探究方法正是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它们是千百年来中外历代伦理学所探索并不断丰富发展出来的、切入和揭示人类道德生活事实的两种最基本、较有效的学理运思方式。 一 道德目的论(the Teleology of Moral)的基本含义是: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换言之,道德目的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圆满、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反之,没有达成其道德目的的行为则是道德的恶。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但不相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在道德目的论看来,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是由它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道德目的论作为次要的或非基本的因素而排除在道德评价之外。因此道德目的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只遵循道德经验实证论的评价原则,表现出强烈的道德经验主义或道德实在论色彩。 由于道德目的论把关注的重心更多地聚集于特殊行为及其结果,而不太重视道德行为的活动情景、内在动机和发动过程,使得它同时也不大关注行为关系的道德发生和伦理性质。具体地说,它更关心行为对行为主体自身所带来的道德后果,而较少关注该行为对其他道德主体的伦理影响,即该道德行为在伦理关系情景中的正当合理性。道德目的论所使用的核心价值概念是“好”与“坏”或“善”与“恶”,而非“正当”与“不当”或“合理”与“不合理”,因为后一组概念隐含着伦理规范或道义评价——当且仅当某一特殊行为的发生与某一特定的伦理行为规范或原则产生直接的价值相关性时,对该行为的价值评价才具有伦理的意义,才有所谓“正当”与“不当”的问题,而好与坏或善与恶的道德评价却既可以是社会伦理的,也可以是个人美德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更多地倾向于一种个体美德或人格道德的价值论思路,较少遵循社会伦理的道义论思路,它常常与道德价值论或道德完善论联系在一起。这是道德目的论的第三个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