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市场伦理规范的缺损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湘溶(1956-),男,江西新余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龚正伟(1967-),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学校体育和体育伦理学研究。(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体育市场的法律规范与伦理规范本身具有依存性,中国体育市场现阶段发展主要不是法制缺乏,而是需要重构伦理规范并给法制规范以新的支撑点的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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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把中国全面推向市场经济,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求,中国体育在众说纷纭中迈着沉重的步伐开始走向市场。近1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争论的焦点不应再是要不要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问题,而是应转向如何发展并完善社会主义体育市场体系等重大问题上来。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体育界的专家学者和高层管理人士清醒地认识到要加强法制建设,无疑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然而,我们还应看到,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是讲诚信的经济,因而又是德治经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市场之初级阶段,即强调市场的规则,又强调伦理道德的规则不仅是市场完善和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对体育本质的充分体现,更是对社会本质的完整表达。

      一、市场两大规划具有依存性

      市场经济中,法制法规和伦理规划是保障经济、社会高度合理正常运行的两大基石。它们统一于市场规则之中。

      所谓市场规则,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而按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所制定的市场活动诸主体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因此市场规则实质上就是以法律、法规、契约、公约等形式规定下来的市场运行的准则,这些准则成为各市场文体的市场行为的规范。或者说,市场规则的实质就是把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合理化、有序化、契约化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国家一旦确定市场经济的正式制度,市场的法制规范和伦理规范就共同地为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和本质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厚重的人伦传统向现代世界普遍市场伦理转型的国家,二者不可偏废,而且尤其要注重体育市场伦理的建构与发展。这是因为:

      1、法律与道德具有本质联系。历史上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实证主义法学虽然将“实然”与“应然”分开来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虽然不注重两者的本体意义上的联系,而更注重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但从“以礼人刑”到“原心定罪”等立法和司法原则都以二者必然联系为不可动摇的理论前提,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争的结论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事实上,以物质生产为首要活动结合起来的人类社会当每一个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其需要的满足,利益的实现都必须遵循“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因而只能部分地达到,这就要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这个恰当的结合方式就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的需要、利益的杂多性和偶然性,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这是人从自身发展的社会必然性中直接引申出来的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准则。这种恰当的结合方式对于人类社会的存续而言具有了“应当”的义务规范性,然而这种规范的存在还是不够的,它本身既无法阻止也无惩罚破坏它的行为,需要一种“次要规则”(哈特)来体现并保障它在生活中得以实现,这就是法律。因此,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着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与生俱来的使命。历史上的无数事实亦证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如同水的源与流一样,不可分离。总之,无论是在形上层面上,还是在经验层面上,法律都无法排斥价值和道德的存在,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存在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的依据。

      2、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局限性。市场不是一剂灵丹妙药,单纯的市场调节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而不能解决宏观经济的平衡问题;市场机制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结构和需求结构,而不能有效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的目标和结构;单纯的市场调节亦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的自由竞争往往会导致垄断的产生,尤其是在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低的现实情况下,易由垄断而扼杀竞争;许多由社会消费的公共产品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价格与制度加以分配,而且还有许多部门和领域是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因而也不完全受价格机制的调节。此外,市场机制以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为原则,这种自由竞争会导致收入分配中的严重收入不均和两级分化现象,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公平和安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实行由现代政府干预(主导)的市场经济,而非古典自由的市场经济。这种模式构建与成熟发展需要我们在深化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传统伦理的改造,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与效益。

      3、中国市场经济在法制建设速度、水平上还远远赶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市场经济不仅有立法相对滞后的客观事实,而且在市场执法中亦有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无法完全容纳市场经济社会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靠法制还难以形成人们的社会合作力和聚合力。而有效的伦理道德的支撑与约束,才能构建大多数人认同并自觉遵守的准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他律与自律的协同作用。

      二、体育市场伦理道德规范的缺损与修复的必要

      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知伦理是法理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法律运行最终要内化成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形成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才能发挥广泛作用力的时空。因而,我们应当强调在注重体育市场立法的同时,十分重视体育市场人伦道德的改造与转型。

      然而,对行业内外高层管理人员与学者的调研结果并非一致。有研究者针对我国体育市场进行体育界高层管理人员和专家调查,结果为:[1]

      对体育市场存在问题的看法

         肯定意见百分比%

      1、处于发育初阶段,市场

      规模不大,市场发展带有 7996.3

      相当大的盲目性

      2、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发

      挥作用

       7763.9

      3、体育市场价格的制定缺

      乏科学性

       7692.7

      4、体育市场的法规不健全 7996.3

      5、体育市场的组织管理尚

      未形成

       6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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