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内在价值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湖北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认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并试图通过价值客观主义和泛主体论来提供理论证明。可是他们的证明并不成功,因为价值并不是自然物的客观属性,非人存在物也统统不是什么“价值主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字号:

      宣称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内在价值论”,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最为重要的理论预设。适如奥尼尔所说:“持一种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就是主张非人类的存在和自然界其他事物的状态具有内在价值。”[1]内在价值论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属人论”截然对立,其基本观点是,价值不是属人的范畴,为人独有,而是所有自然物都具有的客观属性。换言之,任何存在物都有其不依赖于外物的“内在价值”。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对内在价值的确证,走的是两条路线:一条是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路线;另一条是泛主体论的确证路线。前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价值的客观性质,也就证明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后者的意图是,只要证明了自然物也是主体,那么即便主体是价值产生的充足必要条件,仍能证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

      应当承认,这两条确证路线的设计都非常合乎逻辑,问题是他们最终走通了吗?下面让我们依次来分析。

      一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中,罗尔斯顿是个最具代表性的价值客观主义论者,他十分肯定地说:“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之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2]罗尔斯顿把自然的创造性属性作为价值产生的源泉,认为这种创造性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他明确指出:“生态系统是能够创造出众多价值的,人只是其中的一种。”[3]因而“价值是进化的产物”[4],在地球上发生的由岩石到尘土再到动植物种群的进化乃至人类的产生,表明在千百万年的自然史中都有价值的产生[5]。

      既然价值先于人而存在,就得撇开人,重新定义价值。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价值论中,尽管也存在许多互不相同的价值定义,但“人”或“人的需求”总是每个定义中都少不了的概念。罗尔斯顿决定不再因袭这个传统:“我们要扩大价值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对一个生态系统有利的事情,是任何能使生态系统更丰富、更美丽、更多样化、更复杂的事物。”[6]

      不与人联系谈价值,迟早会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

      就罗尔斯顿的自然创生价值说及价值定义而言,如果撇开人,生态系统的“美丽”从何谈起?如果撇开人,又怎能说通大自然的复杂化进程和生物的多样化、精致化进程就是价值的体现?按天体物理学理论中采信率颇高的宇宙大爆炸理论,地球、太阳系乃至整个宇宙,在宇宙大爆炸后的膨胀过程中,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样、从粗陋到精致的进程,而未来在宇宙塌陷、收缩的过程中,迟早也会有再从复杂、多样、精致到简单、单一、粗陋的进程。可是按罗尔斯顿的价值理论,后一种进程却只能是无价值甚或是负价值的,这又是何道理?这些提问不从人出发,难道能说出个所以然吗?实际上,罗尔斯顿视生态系统的进化为价值的见解之依据说到底,还不是因为人类的诞生、发展与宇宙膨胀过程及生态系统进化过程相一致,而宇宙的塌陷及生态系统的崩溃则必然导致人类的灭亡。这就是说,如果没有人的评价,大自然的演化就仅仅是演化,根本无所谓“进化”与“退化”之分;生态系统的“更丰富、更美丽、更多样化、更复杂”也谈不上就比相反的状况,即“不丰富、不美丽、不多样化、不复杂”更有价值。

      价值客观主义者之所以认为价值先于人而存在,是因为他们把价值看做了如形状、结构、重量、硬度、质量、颜色一样存在于自然物身上的客观属性。但其实我们并不能在自然物身上像观察上述属性一样观察到那种叫“价值”的属性。价值只是当人将自己的需求或利益与被观察到的对象相联系时才出现的:那些符合人的需求的对象被称为“好”或“有正价值”,那些悖逆人的需求的对象被称为“坏”或“有负价值”,那些与人的需求暂时无涉的对象则被称为“不好不坏”或“无价值”。因此,价值作为价值论中的最一般的概念,并不是对存在于各种具体事物中的某种所谓客观属性的总括,而是人在评价对象时所用的各种具体价值词,如好坏、善恶、美丑、优劣、利弊、益害、圣凡、功过、洋土、尊卑、贵贱、雅俗、良莠、福祸、积极消极、进步落后、进化退化、伟大渺小、开明愚昧、贤达冥顽、清爽窝囊、洁净肮脏等等的总括。从价值产生于人对物的评价的过程看,价值应当定义为:人依据自身需求或某种标准对对象所做的评价。

      将价值的定义落脚于评价,并把价值概念作为各种具体价值词的总括而不是各种具体价值之物的总括,自然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论。不过这并没有什么不好,价值本来就是主观的,如果硬把主观的说成客观的,那才叫真正的“不好”或“唯心”。

      站在价值客观主义和价值主观主义中间的价值关系主义论者,从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这一点出发,提出了将价值定义落脚于关系的观点。此观点虽能说明一些问题,却并未能揭示价值的本质。价值产生于主客体关系,并不等于价值本质上就是主客体关系,或者只能将价值定义落脚于主客体关系。岂止价值,认识、真理、工具、产品乃至整个文化,不都是在主客体关系中产生的吗?因而“主客体关系”并不是价值独有的“本质”,而是许多东西共有的属性。正是出于这样的道理,所以,把认识定义为“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把真理定义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正确反映”、把工具定义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把产品定义为“在物质和精神的生产中生产出来的成品”、把文化定义为“人类创造的总和”,肯定均比把它们定义为“某某性质或某某类型的主客体关系”(如“认识是主体人用头脑反映客体物的关系”),要更为贴切和更为接近它们的本质。

      将价值看做主观的,也不意味着人的需求是被评价或价值词满足的。的确,评价、价值词满足不了人的需求,满足人的需求的是价值之物,而且也从来都只能是价值之物。价值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它满足不了人的实际需求,能切实满足人的需求的价值之物作为“物”,则必然是客观的东西。不过,在人没有对它进行评价的时候,它仅仅是“物”,评价之后,才成为“价值之物”。由此可知,价值都是由人赋予物或对象的。同时可知,“物”与“价值之物”是不同的,“价值之物”与“价值”也是不同的,而未对它们加以区分,将“物”等同于“价值之物”,又将“价值之物”直接等同于“价值”,大概就是导致某些人坚持价值客观主义立场的另一个原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