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道德建设(笔谈)

——信用经济与政府信用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法容,河南财经学院 经济伦理研究所,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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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种理念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这标志着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上的一个新突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同时又是一种经济伦理关系和基本的道德规范。社会信用的载体是个人、企业、非赢利组织和政府。因此,无论是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建立,还是信用活动和信用规范的践行,政府信用都处于一个核心而又突显的位置。它决定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它自身的信用又直接影响到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因此,市场经济呼唤信用,信用经济呼唤信用政府。

      一、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从历史上看,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产品交换,其基本原则为等价交换,交换双方都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构成互利互惠的经济关系。假如有一方不守信用,等价交换、互利互惠关系就会遭到破坏。随着交换关系的复杂化,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便逐步构建起彼此相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错综繁杂的流通过程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见,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制度和道德准则的。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换,没有秩序,就没有市场,人类的生产活动只能在自然经济的低水平上重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信用是整个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信用在全部经济运行环节中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主体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第二,信用制度和银行体制加速了商品流通,减少了流通中占用的货币资本,节省了流通费用,同时加速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促进了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第三,信用加速了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私人资本逐渐走向联合的股份资本(这种股份资本如恩格斯所说,“其完美形式通向共产主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的分析,包含着一般市场经济的信用原理和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仍有指导意义。

      应该说,这里所讲的信用,首先是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条件下,以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的形式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实现的特殊形式,同时又是维系互利互惠的伦理关系的具有法的意义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信用已成为广泛的经济联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成为一种基本制度和行为规则,并且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即信贷体系。也就是说,金融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成为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越是发达的金融体系越要求健全的信用制度作为保证。作为以较少的资本金来运营大量的负债的银行业,没有社会信用作为支撑已寸步难行。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把信用看做是市场经济和资本运动的灵魂。不仅如此,随着信用货币的多样化,当代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更需要高度严格的信用体系,没有这样的信用体系便会给财经腐败和恶性欺诈留下地盘,它本身也会陷入混乱甚至衰亡。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然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强化信用观念和信用体系。

      二、政府在信用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信用经济的主体是人,信用体现的是人(主体)和人(主体)的关系。在信用关系中,每个主体一方面提供信用,另一方面又接受信用。信用是相互的,其中包含着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里有一种客观的伦理关系,而驱使这种关系形成和实现的力量是各自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信用实际上就是通过契约维系的利益抵押,法律是强制性保证信用实现的手段,道德是非强制性维系信用的手段。法律、道德,还有政策,这些调节手段作用的发挥,单靠个人的或团体的意志是不可能的,必须有一种更高更强的、统一的社会力量来驾驭这一切。这个力量就是国家,其权力的行使者就是政府。政府驾驭着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协调,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把握着整个社会秩序走向未来,实现信用的完美形式。因此,政府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从这里可以看到,信用在客观上体现着一种特殊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维系着社会经济秩序,它不以个别主体的心术和行为而存亡。在主观上,它又必然要求个人或行为主体具备诚信之德,有诚信之心,施诚信之行,做诚信之人。诚信是维系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精神,是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德行和人格所在。信用与诚信两个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把信用仅仅看做主体主观的诚信之德,就会忽视其客观的体现为实体性制度的伦理关系;如果把信用只看做客观的经济关系和伦理关系,那就会忽视对经济活动主体的道德要求。必须把两者统一起来。质言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要求,是经济活动主体实现互利的必要性规定,又是基于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基础上的道德上的“应当”。这种“应当”作为道德命令,是所有进入这种关系的人都不能忽视的警示,否则就难以立身。由此可见,从经济伦理视角来认识和理解信用建设,就需要在经济关系和伦理精神、信用制度和行为规则等多方面做出努力。显然,这必须发挥政府的科学决策作用。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政府而言,是一个挑战。在我国经济从传统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特别在中国加入WTO的新时期,政府如何适应这一经济发展的历史性要求,担负起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任,无疑是当前和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我国的特殊历史情况下,如何克服长期计划经济留下的信用缺失弊端,克服由于市场经济不完善而存在的信誉失衡,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现实问题。信用的基础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是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时期,特别需要发挥政府信用的核心作用,需要以政府信用为骨干支撑起市场经济信用大厦。没有政府的强力推动和政府信用的参与,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规范的信用机制是不会自发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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