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台湾人类学家李亦园先生在《新世纪的人文关怀》一文中认为中国当前利己主义的无限扩散趋势,(注:李亦园:《新世纪的人文关怀》,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指出其突出的表现是“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的态度正在形成为风气。在这个电脑资讯日益普遍化的时代,人们越来越把别人看成是一个虚拟的存在,一个抽象的符号,而不是一个像自己一样的、真实存在的“人”。只要有利于我,能满足我的欲求者,我就勇往直前地去做;不必管什么别人的存在,更遑论社会的安定团结了。李先生在这里涉及到了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与此相关,因“自私心”发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常常见诸报端和电视新闻报道:整个村庄出动割国家通讯线路上的铜线;村民群起哄抢列车上的物质;在南方的国道线上,一些村庄擅自设卡向过往汽车进行强制性收费;长城上的秦汉古砖被农民们挖走用于修建猪圈;许多人家把垃圾往门口一倒就算完事,诸如此类有违社会公德和危害社会的事件也大抵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并非是近来才有的新鲜事,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 一 “自私”问题一直为近现代学者所关注,如梁启超就有过“私德”而无“公德”的说法,并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两者的分野是其不同的社会功能。“今试以中国旧伦理与泰西新伦理相比较:旧伦理之分类,曰君臣,曰父子,曰兄弟,曰夫妇,曰朋友;新伦理之分类,曰家族伦理,曰社会(即人群)伦理,曰国家伦理。旧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也,……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注: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载《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3-214页。)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比较,梁氏发现:英法美等国的近代自由制度,正是据以利群为精神的公德观念确立的,而中国传统最缺乏的也正是“公德”观念。“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而新民出焉矣!”(注: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载《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页。)晏阳初直言中国人的“私”是造成中国贫穷落后的四大病根之一,(注:晏阳初:《曼阳初全集》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并主张以公民教育医私,即以“公民教育”培植团结力,以救农民之私。这个认识构成了中国平民教育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费孝通也认为中国人最大的毛病是“私”。他说:“说起私,我们就会想到‘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俗语。谁也不敢否认这俗语多少是中国人的信条。”“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于是像格兰亨姆的公律,坏钱驱逐好钱一般,公德心就在这里被自私心驱走。”因此,费氏的结论是: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此外,胡适、杜亚泉、钱玄同和张奚若等先贤也都对中国国民的道德状况表示过不同程度地关注。但除费孝通外,他们大多着眼于理论梳理和观念的剖析,而很少探讨国民“自私”行为和缺乏“公德”观念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基础,很少探讨其历史渊源。 今天,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社会道德问题再一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针对当前的道德现状,激愤者有之,失望者有之,盲目乐观者有之。但是,我们不应该沉溺在情绪化的状态中,也不应该迷恋于以往那种玄虚空疏的论辩。本文尝试对中国人的“自私”行为进行历史回溯,力图揭示其深层的制度背景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强烈的信念,以期探明现代化进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 乍一考察历史,难免使人大惑不解的是,中国社会具有压倒性倾向的总体特征竟然不是“私”,而是“公”。 造就中国社会的原始基因是“公”。上古史家的研究表明,在人类文明格局中,东西方异途肇始于人类从原始氏族共有制社会向古代国家进化之时。东西方生产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社会结构的质的差异。在西方,由于受采集、狩猎等“索取性”生产方式的制约,个体的天赋和能力是索取多少的前提,因此个体被突显出来,这就形成以“私”为基因的社会;在中国,由于受原始部落灌溉农业所要求的共同劳动制约,于是就形成了以“公”为基因的社会。 中国农业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公”。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学术界最新研究成果,在进入所谓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私有制”社会之后,中国其实并不存在什么纯粹的私有经济,各种形式的“公”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为了能够确保征收定量的赋税和徭役,至少战国时的秦国农业就具有较为典型的国有性质,(注: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而国有是“公有”的最高形式。在传统社会,不仅是小农,就是通常说的地主,他们的产权也并非是“独立”和“自由”的。对古代农业产权有着卓越研究的王家范先生指出:“两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隐或现、或强或弱地发挥着无所不在的能量。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注: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生产资料的调节制度是“公”。在传统社会,最重要的产权是土地产权。既然产权带有明显的“公”的特征,那么集体或国家对土地支配权进行限制和干预以达成中国文化理念中的“公平”,那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银雀山汉墓竹简记载的《田法》证明,早在战国时期就实行过“份地授田、年老归田、三年为期换土易田”的制度,以避免阶级分化。(注:张金光:《银雀山汉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以后,历史上由政府主持的规模大小不一的均田反复出现,史不绝书。1950年代初,以农村居民大致平均占有地权为基本内容的土地改革,就是由国家主持的一次“均田”。19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完成,农民的地权基本丧失,这又是一次由国家主持的彻底的土地“公有化”。这两次体现中国均平理念的农地初始产权配置,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它们是政治制度变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