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他律”还是“道德无力”

——论牟宗三道德他律学说的概念混乱及其真实目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泽波 复旦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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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新儒学研究中,围绕牟宗三道德自律学说的论争不断、热度不减,关于其道德他律的思想却鲜有论者,以致牟宗三这一思想以及这一思想所隐含的问题,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本文就此谈一些个人的理解。我的基本观点是,牟宗三所谓以知识之是非决定的道德即是道德他律这一标准是值得讨论的;牟宗三此说的真正目的是批评朱子学说“道德无力”,“道德他律”不过是阴差阳错误为朱子所戴的一顶帽子。

      一、牟宗三在什么意义上说朱子是道德他律

      牟宗三将道德理性分为三义(参见牟宗三,1968年,第137-138页),认为其中第一义即所谓截断众流义,已包括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的一切。因为截断众流是说道德必须斩断一切外在的牵连,本身必须是纯粹的,不能预设任何其他目的。反之,凡是预设任何其他目的,便是不真,便是不纯,便是曲的意志,便是道德他律。

      所谓道德他律,在康德那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指道德以追求幸福原则为目的,这是属于经验的;二是指道德以追求圆满原则为目的,这是属于理性的。前一种情况没有任何异议,因为儒家讲道德从来不以康德所谓的幸福原则为目的。牟宗三讲道德他律主要是就圆满原则而言的。牟宗三在引述了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话后写道:“此段话甚分明而简截,吾读之甚喜……依康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与基于上帝底意志俱是意志底他律之原则。快乐主义基于利益,基于幸福,亦是意志底他律原则。基于利益之他律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经验的;基于存有论的圆满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理性的;基于上帝底意志最初是诉诸恐怖与权威,最终亦必落于需要有世界底知识,这知识或是经验的或是理性的。这些原则俱是他律,盖因为其所含的实践规律皆取决于作为目的的一个对象,对于这对象必须先有知识。”(牟宗三,1990年,第9-10页)这段话非常简明地表达了牟宗三对于康德道德他律的理解:依据康德,以下三种情况,即第一基于利益、第二基于存有论的圆满、第三基于上帝的意志而产生的道德,均是他律道德,因为这三种情况都将道德的根据落实在知识上,都必须对于作为目的的对象先有知识。

      牟宗三紧接着又讲到为什么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朱子既取格物穷理之路,故道问学,重知识……因此,对气之灵之心意而言(朱子论心只如此,并无孟子之本心义),实践规律正是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之他律者。故彼如此重视知识。”(牟宗三,1990年,第9-10页)朱子所说的道德当然不是基于利益,但他的格物穷理之途使他与西方理性主义将道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非常相近,都是将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完全归于外在之理,而不是归于自己的道德本心。牟宗三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根据全在于此。关于这一点,牟宗三有一个非常清楚而简洁的表述:“就知识上之是非而辨之以决定吾人之行为是他律道德。”(同上,1969年,第397页)这句话非常简明,也非常关键,直接表明了牟宗三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可以视为他关于道德他律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是否以知识之是非来决定道德:以知识之是非而决定的道德,即是他律道德;反之,并非以知识之是非,而是以道德本心决定的道德,即是道德自律。

      二、以知识之是非决定道德即是道德他律这一标准值得讨论

      牟宗三关于以知识之是非决定道德即是道德他律的思想,是否符合康德思想的原意,是值得讨论的。因为这里涉及到基于利益、基于存有论的圆满、基于上帝的意志三种情况,所以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这三种情况来分析。

      先看基于利益的道德他律。这里最先引起我浓厚兴趣的,是康德什么样的论述引发了牟宗三的重视,使之“读之甚喜”。这段话出自《实践理性批判》,在这段论述中,康德指出:“最普通的智思亦能很容易而无迟疑地看出在意志之自律底原则上所需要去作的是什么;但是在意志之他律底假设上去看出什么是要作的,那却是很难的,而且需要有世界底知识……”(转引自牟宗三,1990年,第8-9页)牟宗三之所以对这段话特别感兴趣,可能是因为这段话中有“需要有世界底知识”这样的说法。在牟宗三看来,道德的根据在于本心,本心发布命令简洁明确,依此而行即为善举善行,这个过程十分简易。但是朱子与此不同,凡事必须格物致知,以其然求其所以然,这个过程就是以知识决定道德。而康德刚好在这里反对以知识之是非决定道德,对道德他律原则所强调的“需要有世界底知识”提出尖锐批评。于是,牟宗三便有了他乡遇故知之感,将康德引为同道。

      但是,康德这里所说的“需要有世界底知识”,并非如牟宗三解释的是以知识之是非决定道德。康德认为,依照意志自律原则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原本是非常清楚的,而如果以意志他律为先决条件,则不那么好把握了,需要有知识。这里康德的意思是,以他律为先决条件即是以个人幸福为原则,而以个人幸福为原则必然涉及事物的方方面面,就需要斤斤计较,需要量度计算。由此不难得知,不能以康德“需要有世界底知识”的说法作为以知识之是非决定道德即是道德他律的根据。因为康德这样说其实只是反对为了求得幸福而借助知识,并以此作为道德的原则。换言之,不是知识决定道德即是道德他律,而是知识的内容——追求个人的幸福——决定的道德才是道德他律。

      再来看基于存在论圆满的道德他律。圆满性(完满性)是康德在论述道德他律过程中讲到的一个重要概念。与经验性原则不同,圆满性原则总是理性的。理性的圆满性原则可分为性质的圆满和实体的圆满,其中实体的圆满特指上帝,而性质的圆满又包括理论意义的圆满和实践意义的圆满。由于上帝是在人之外的,所以又称为外在的圆满,性质是在人自身之内的,所以又称为内在的圆满。

      所谓内在的圆满,即指事物自身的完整性。康德这里主要是指斯多葛学派和沃尔夫学派。在斯多葛学派看来,人是整个宇宙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人必须遵从自然的必然性,即遵从神和命运的安排去生活。人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本性,就是善,合乎自然的方式的生活,就是善。沃尔夫认为,善就是依照自然而生活,自然引导我们走向道德,自然就是道德。人类应该做那些使自己以及别人更加完善的事情,这是道德的自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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