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儒家德治思想的普世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志明(1947-),男,吉林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书报资料中心总编,哲学博士,从事中国哲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德治思想是儒家留给我们的一份优秀文化遗产。它建立在久远的民族文化根基上,以人性善为理论依据,以仁学与礼学为基本内容。儒家德治思想具有普世性和现代意义。实施“以德治国”应当开发利用儒家的德治思想资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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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治思想是儒家留给我们的一份优秀文化遗产。它凝聚着先人从治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的管理经验和政治智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认真研究德治思想的合理内核,结合当今时代的精神需求加以发展,对于当今社会的政治实践乃至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人们常常把“德治”与“法治”联称并举,其实,“德治”观念要比“法治”观念久远得多。“法治”是有了阶级、有了国家之后出现的,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德治”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有人之初,追溯到阶级、国家出现之前。在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里,部落或氏族的首领的德行乃是群体凝聚力的核心。他以自己高尚的德行影响、感召群众,管理群体的公共事务。首领本人必须是道德的楷模,否则他便没有资格担当首领。我们从远古的传说中,可以很容易找到首领德治实践的例证。神农尝百草的献身精神,尧主动让位给舜、舜主动让位给禹的禅让精神,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感人之举,都是首领德治实践的生动体现。他们或许没有明确地提出德治主张,然而在他们的不言之教中无疑体现出德治精神。因此,儒家在阐发“以德治国”思想的时候,把尧、舜、禹描绘为“圣王”,视为躬行德治的楷模。由此来看,德治实践由来已久。正是在德治实践的基础上,才逐渐产生出德治观念、德治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德治”可以说是纵贯古今的普遍观念,它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是同步的。

      据一些著名学者的研究,早在西周初年,就已出现德治思想的萌芽。据侯外庐先生考察,在周天子的王号中就包含着道德的意义(如文王之“文”)。郭沫若先生也指出,“德”在西周是一个新字,是周人的新思想。他在《青铜器时代·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中指出,这种“敬德”的思想在周初的几篇文章中就像同一个母题的和奏曲一样,翻来覆去地重复着。这的确是周人所独有的思想。周人是在推翻商纣王的暴政后建立新王朝的。他们总结商纣覆灭的历史教训,提出“以德配天”说。《周书》写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在传统的天命观中添加了新内容:上天保佑君主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看君主是否有高尚的德性。基于这种新观念,周人又提出“敬天保民”说。“敬天”就是君主以自己的德性感动上天,以获得上天的保佑;“保民”就是君主以自己的德性赢得民意,确保统治的有效性。周人以“德”论证周取代商的合理性,寻求长治久安的道德依据,在中国政治文化史上首开“以德治国”的先河。不过,周人的德治观念还是比较笼统的,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

      德治思想的萌芽不仅在中国的政治文化史上可以找到,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中也可以找到。例如,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让哲学家做王”的主张中,就包含着德治的意思。亚里士多德强调,人自身的善是伦理学和政治学共同的研究对象。他说:“政治学让其余的科学为自己服务。它还立法规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它自身的目的含蕴着其他科学的目的。所以,人自身的善也就是政治科学的目的。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1]他把伦理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包含着德治的意思。基督教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以后,政权与教权分开,“归还凯撒的东西给凯撒,归还上帝的东西给上帝”。从表面上看,宗教既不管现世的事,也不管现世的问题,而事实上仍对政治发生重大影响。即便在当今时代,法治也不是西方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惟一手段,宗教的教化功能仍然是法治所无法代替的。政府的首脑们十分清楚这一点,他们也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维护自己的统治。对于这种情形,贺麟在《基督教与政治》一文中以事实为依据作了以下充分的说明:

      裨斯麦说,“基督教是普鲁士的坚实基础,没有建筑在别的基础上的国家,可以永久存在。”至于德国旧教的牧师,当其就职时,必须作下列的宣誓:“我誓以至诚服从并效忠于普鲁士国王。我将努力养成人民忠爱祖国,服从法律,尊敬国王的忱悃。凡于公共治安有害的结社,我绝不参加,凡有危害国家的密谋,我若有所知,必首先报告国王。”德皇阅兵演说曾有这样的话:“大家须仅记日耳曼人是上帝的选民。我,德国的皇帝,是直接承受上帝的精神。我是上帝的降衷。我是上帝的宝剑,上帝的武器,上帝的战将。凡不服从、不信仰而怯懦的人,必受灾殃与死亡的惩罚”。(注:参见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141页。)

      由于受到宗教与政治分开原则的限制,尽管西方基督教没有明确提出德治主张,但实际上却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德治的功能。可见,德治不仅是纵贯古今的普遍观念,同时也是横盖中外的普遍观念。

      二

      德治观念具有普世性,在中外的政治实践中都可以找到实行德治的例证,在中外政治思想中也可以找到德治思想的萌芽,然而,提出“以德治国”的系统理论,则是儒家独到的理论贡献。

      在春秋时期,孔子通过反思周人的政治文化传统,明确地提出德治理论。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执政者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才算称职;对于民众来说,称职的执政者有如夜空中的北斗星。民众如同众多的星星一样围绕着北斗星,衷心地拥戴着执政者:这才是孔子心目中理想的政治局面。孔子特别重视执政者的道德素质,认为道德素质与行政效率之间有直接的关系,紧紧地把伦理与政治结合在一起。孔子对德治和法治加以比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理,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如果仅仅采用行政手段和惩罚手段治理民众,只能受民众避免犯罪,但不能培养他们的廉耻之心;德治比法治高出一筹,只有实行德治,以礼教化民众,才能帮助民众养成廉耻之心,使他们发自内心地服膺执政者。在这里,孔子并没有把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没有否定法治、片面突显德治的意思,只是如实地指出法治的局限,并把德治看成弥补法治局限性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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