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问题20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长宇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湖南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义利问题又成热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义利元问题、中国传统义利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问题、中外义利问题比较以及马克思主义义利问题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深度不断推进、研究内容不断丰富、研究视域不断拓展的明显特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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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以来,那个古老的“义利问题”不仅没有成为“博物馆里陈列的传统”和“历史的纪念品”[1],相反却再起波澜,强烈撞击着人们的心灵,再度引起思想理论界的热切关注,并掀起了中国历史上自先秦迄今“义利之辩”的“第四次高潮”[2]。笔者以所能掌握的尽可能丰富的资料”[3],对20年来义利问题的研究做一历史回顾,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利弊得失,希望这种努力能有助于这一问题研究的继续深入和推进。综观义利问题20年来的研究状况,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义利元问题研究;中国传统义利问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问题研究、中外义利问题比较研究、马克思主义义利问题研究以及社会学视角下的义利问题研究六个方面。

      一、义利元问题的研究

      义利元问题主要包括对义利内涵的理解,对义利关系的逻辑推演与论证等方面,它是义利问题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检索到的文章有吕世荣《义利之辩的哲学思考》(《哲学研究》1998年第6期)等共78篇[4]。对义利内涵的把握往往都是从语源或训诂的角度开始的。以李培超的梳理为例,义、利二字都源于甲骨文,“义”从“我羊”、利从“刀”从“禾”;关于其含义,我国古代典籍注释很多,《中庸》说:“义者宜也”;《说文解字》说:“己之威仪也,从我羊”;“义”的内涵在殷周之际主要代表威仪,春秋战国以后则基本上确定为道德之善。“利”的含义,《说文解字》中释为“利,铦也”,指刀剑等工具的锋利;屈翼鹏认为,“利”应该是“犁”字最初的样子;郭沫若的考证则认为,“利”是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采集自然果实或收割庄稼。利的含义在春秋战国之前,基本上都是在收割庄稼之本义及其引申义上使用,多被定格为吉利、吉祥之意。春秋战国之际及之后,“利”基本上有两种规定:一是经济意义上的财货之利,二是与义对应的伦理道德上的规定,即利益、结果、事功等方面的价值追求。另外,义和利在西方思想史上,都源于古希腊文,义与西方文化中的“道德义务”的内涵基本上是统一的。“利”在古希腊文中意指一己之利或个人私利,英文中的“utility”指功用、功利,19世纪英国思想家边沁首次使用了“utilitarianism”一词,被译为“功利主义”,专指一种以人的行为的实际效果和功利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或最高标准,以所谓的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宗旨的理论体系[5]。遵循着义、利的本意,许多学者从理论的、实践的等现实需要出发,不断地挖掘引申、多维透视,不断地演绎出义、利的多层含义与关系。欧阳润平认为,义与利是一个多维性的价值范畴体系,义与利各自具有三重含义,又相互对应形成三重结构,即公益与私益、人道与物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此为理论前提,又进一步提出能够指导企业道德化经营的义利统一论,是包括义利共存、义利共融和义利共生三个阶段循序渐进发展的统一整体[6]。王南湜提出义利关系的“层级分离性”,认为基于人类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社会秩序和生活意义三种基本需求,人类活动也大致划分为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基本领域,而且三大领域具有层级序列,每一层级都有各自的义利统一关系,而且在每一层级的义利关系中,都是该层级的活动依据其义对于利的独特规范或操作。基于三个领域的等级式逐层包容关系,可以得到三种逐层对利进行规范或操作的义或道德价值,即效率、公平和人格完满。三种基本价值或义不仅需要在各自领域通过对利的规范和操作而达成各层级的义利统一,而且三种基本价值或义之间也必须进行折中,达成一种中道,即形成一定的道德运作方式[7]。另外张传开等的《义利之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之演变》(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罗能生的《义利的均衡——现代经济伦理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也作了深入论证。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义利关系的剖析见仁见智,各有所长,但是在遵循义利之本意这一点上却是没有差别的。

      二、对中国传统义利问题的研究

      义利问题是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基本问题,其蕴涵之博大深邃、内容之生动复杂、论辩之尖锐热烈、学派之错综林立、影响之深刻久远,实在是中国文化史上一道蔚为壮阔的文化景观。20年来对传统义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义利之辩(辨)”的梳理与探讨、对古代思想家的义利观的个案研究及比较研究、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化研究三方面。

      1.对古代“义利之辨”的梳理与探讨。

      对中国历史上义利之辨的各种理论派别的划分有许多种:张岱年先生主张划分为三派,即孔子、孟子、朱子等尚义,别义与利为二;墨子重利,合义和利为一;荀子、董仲舒、张载、程颐尚义,而不绝对排斥利,有兼重义利的倾向,而明确兼重义利的,是李觏、陈亮、叶适及颜元。在历史上,此三派中,以第一派势力最大。[8]王泽应则从中国和西方社会进入文明的不同路径着眼,批评了把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按照西方功利论与道义论二元对立的模式来加以归类的观点,对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辨划分出六个理论派别: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程颢、朱熹、王夫之等人别义与利为二,主张把道义放在功利之上并以义为最高价值的重义轻利派;法家管仲、四汉司马迁、东汉王充等人视利为义的基础和内容的利以生义论;墨家的义利合一论;宋代李觏、王安石、陈亮、叶适、清初颜元等人的义利并重论;商鞅、韩非及明末李贽等人的重利轻义论;以老庄道家、隋唐佛学为代表的义利俱轻论。[9]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除检索到的64篇文章外,吕世荣等的《义利观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伟合等的《善的冲突——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辩》(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张国钧的《先义与后利——中国人的义利观》(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和《中华民族价值导向的选择——先秦义利论及其现代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焦国成的《中国伦理学通论》(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张立文的《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唐凯麟、张怀承的《成人与成圣》(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著作,或者论及义利之辨的产生与发展,或者论及义利之辨嬗变的原因或者论及义利之辨的类型或者论及义利之辨与圣贤人格等等。当然,义利之辨作为传统文化中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无论划分出多少派别,理析出多少类型,也难以穷尽其全部底蕴。但是不可否认,20年来,学者们的努力确实取得了相当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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