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孝如(1977-),男,安徽六安人,江苏省海门师范学校教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育硕士,主要从事道德教育研究。(江苏 海门 226100)

原文出处: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水平整体滑坡的现状,有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应对策略。这种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上存在着无法弥补的漏洞。从事实层面上看,“道德法律化”是一个虚假命题,是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变革给道德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经济利益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心,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不少人见利忘义、道德沦丧,直接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持续滑坡,有些领域甚至出现了道德失范的严重局面;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对旧的单一的道德价值标准的扬弃和取代,也使一些传统美德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黯然失色,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出现了复杂化甚至是紊乱化的趋向。面对社会道德这种混乱失序的现状,一些法学界的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或曰“道德立法”)的思路,主张建立道德的硬约束机制,用法律制裁这种“武器的批判”迫使人们弃恶从善,从而达到整体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

      笔者以为,道德法律化主张所蕴含的深重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导致合理的行为,如果对“道德法律化”的主张进行细致缜密的学理剖析,我们将会发现:这是一个虚假的命题,其内蕴的潜在危险因素很值得我们警惕。

      一、道德与法律:关于“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前提分析

      一般说来,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调控范围的交叉使得二者关系密切。通常情况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偷盗、抢劫,在道德上也被认为是恶的;而道德极力张扬的美德(善),如大公无私、助人为乐,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道德和法律在调控范围上的大面积交叉和价值取向上的广泛一致极易使人形成一种错觉:道德和法律在内在精神上是一致的,都是惩恶扬善,因此,道德和法律是可以相互为用、相互转换的。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主张潜在的逻辑前提。

      ——道德和法律在内在精神上存在这种足以使二者相互转换的联系吗?笔者认为是不存在的。

      伦理学告诉我们,道德的核心内容是善和恶,其基本的价值判断是:善的就是道德的,恶的就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现代法理学认为,从本体上看,“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权利)是法的核心内容,全部法律问题都可直接或间接地归于权利及义务问题”[1]。通俗地说,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并强迫人履行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的基本的价值判断就是: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法的;而侵犯他人的权利或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是非法的。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核心内容还是从基本的价值判断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两个不同的意义范畴,它们赖以存在的价值标准是迥异的。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合法与道德、非法与不道德在很多时候都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两两之间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即:合法的不一定道德,非法的不一定不道德,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坐标图中,两者的关系可描述为:合法的道德,合法的不道德,非法的道德,非法的不道德(如下图)。

      合法的道德与非法的不道德这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容易被人所理解,故不再赘述。至于合法的不道德和非法的道德,我们可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来理解。众所周知,美国道德心理学家柯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有一个著名的道德两难故事——海因茨偷药救妻。在这个故事中,海因茨与药剂师的行为在法律上很好判断:海因茨偷药侵犯了药剂师的法定权利,所以,他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而药剂师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也没有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所以,他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对他们行为的道德判断却没有那么简单(否则就不叫道德两难故事了),因为人们的道德标准不尽相同。在中国传统道德语境中,海因茨是为了救妻子才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偷药的,这种为了他人宁愿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自我牺牲精神应该说是道德的;而药剂师见利忘义、见死不救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一言以蔽之,海因茨的行为是非法的道德,而药剂师的行为则是合法的不道德。类似的情与理、德与法的矛盾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综上可见,道德和法律虽然在调控范围和价值取向上有所交叉,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本质的内在联系。正如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H.L.A.Hart)所言:“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2]故而,道德法律化主张赖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是有缺陷的,它无法为道德法律化的理论建构和实践操作构筑一个坚实的平台。

      二、虚假命题: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事实判断

      道德法律化论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要法律化,应该规范的是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价值”[3]。显而易见,这种应当法律化的道德(价值)不可能是非法的道德或合法的不道德(否则就必然会出现“非法的合法化”和“合法的非法化”的荒谬结果),而只能是合法的道德和非法的不道德。

      的确,在法律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道德问题被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范畴之中。如,在没有相邻权的法律条文之前,邻里关系只能通过道德来维持。譬如,如果有人夜半噪音扰邻,那只能是一个道德问题,人们往往会斥之为不道德,但却只能将他中止自己恶行的希望寄托于道德舆论的压力和他的道德良知。若他拒不中止,邻人也无可奈何。有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之后,善意的劝诫(道德调节)若不能奏效,邻人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量去制止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将有些道德问题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范畴,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强了道德规范的力量。这正是道德法律化论者希望达到的目的。但是,称这种(以及类似的)立法为“道德法律化”却是一种误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