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伦理学中有二大主流,即是效用主义(旧称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效用主义自边沁和穆勒等人开始以来,曾主导西方伦理学一百余年。但自1971年约翰·劳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以后,[1]逐渐衰退,其主导地位为道义论所取代。我相信效用主义,但同意传统的效用主义(行动效用主义)和上世纪五十年代所兴起的规则效义有其缺点。因此,我把效用主义修改重构,称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2]并确信这重构的统合效用主义可以避免所有这些缺点,也就是可以驳斥对效用主义的所有反对理由而成为一种能够存活的伦理学理论,而且比道义论更好,更为合理。本文所称的效用主义,系指我的统合效用主义。当然,统合效用主义和传统的效用主义仍有许多地方相同,也有若于地方和规则效用主义相同。但是统合效用主义有其与传统效用主义及规则效用主义都不相同的特色。这些特色,与本文有关者,以后提到时再予讨论,与本文无关者,此处不赘。 本文主要讨论“对的”和“好的”间的关系,这也是效用主义与道义论间的主要差别。效用主义和道义论间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其对于“什么是对的?”和“为什么这‘什么’是对的?”这两个问题的回答。 效用主义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好的就是对的”。将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填入第二个问题的“什么”,第二个问题就成为“为什么好的是对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效用主义的终极原则即效用原则之证立。穆勒的“效用原则的证明”不够清楚和完备,因此引起许多问题和争议。[3](P33-41) 道义论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可以说是:“正义就是对的——但是正义并不等于好的。”因此同时也否定了效用主义的答案。其第二个问题成为:“为什么正义是对的呢?”这是道义论的最终证立的问题,但其回答也并不清楚和完备。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我的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来澄清好的和对的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效用主义者,我先要驳斥道义论的说法,然后建立统合效用主义的说法。 如果,依照道义论的说法,好的并非全是对的或并不完全符合于正义,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两种不同的结论:一种结论是对的或正义与好的或效用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相提并论,当然也不能加以比较了。例如一张纸和一块石头,我们可以比较其重量或大小等性质,却不能不指定性质而凭空比较。另一种结论是对的或正义凌驾于好的或效用,不论其好到什么程度。这就意味着对的或正义具有无限大的效用,也可以说它是绝对的。这绝对的说法乃相当于道德原则和规则之不可以有例外。我将没有例外的原则和规则称严格的,而将可以有例外者称为非严格的。根据道义论,道德原则和规则应该是严格的。 以下我将顺序讨论下列三个问题:(1)好的与对的之间的关系,(2)对的或正义与好的或效用是否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不可比较?(3)对的或正义的绝对性或道德原则或规则应该是严格的或是非严格的。 二、“对的”先于“好的”吗? 效用主义者认为好的就是对的。因此效用原则主张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或促进好的。这基本、终极原则之证立在于人类之目的性。人类需要也意欲生存、进步和繁荣。这一般性的目标是被经验地肯定的。一般性原则之肯定导致了以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或好处的促进作为基本原则,这原则我认为也是效用主义对‘对的’之定义。[4] 道义论者,相反地,并不认为对的就是好的,因为他们坚持,至少在若干情景中,当事者并非为促进好的而采取行动。因此,对的被认为与好的无关。但即使依照道义论,这种情况也只限于少数,故道义论者对好的并非等同于对的或不一定就是对的这说法仍需要一个证立。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证立是对的是先于好的。即是说,对的、或由道德原则或规则所指示为对的行动,系产生于对的行动所产生的后果之前,因而应该被认为并非等同于好的。 很多道义论者认为对的是先于好的,如马格儿·商代尔所描述:“对于道义论者……对的乃先于好的。”[5](p7)H.A普列查特也说:“……我们的是非感并不是我们对好的或其他任何事物的了解之结论。”[6](P9) 这里我企图从我的统合效用主义观点澄清这好的与对的间之争议。[2]我从“先于”这术语之意义开始。我认为“先于”有二个不同的意义:“一个意义是对的行动之发生与对的行动所产生的好的后果之发生这二者间的时间上的先后次序,这我称之为“事实上的先于”;另一个意义是:“行动后果是好的这知识和行动是对的这知识之先后次序”,这我称之为“知识上的先于”。注意这二个意义并非从一特定行动之观点言,也不是从一特定个人之观点言,而是从整个社会或所有人类观点言。 无疑,道义论者对“先于”的概念是第一种意义。一个行动产生后果。所以一个对的行动发生在其后果或好的发生之前。这样的先于概念不限于单一的行动,也可以推展到一个人的整个人生计划。人生活在一个已经有道德原则和规则存在的社会中。这些原则和规则告诉人什么是该做的对的事或什么是指导人建立人生计划的约束。于是,在人建立其人生计划之前,对的这概念就已经在那里了。因此,对的这概念被认为先于好的这概念。 我认为道义论采取“先于”的第一个意义是一个错误。在考虑对的与好的这二者关系所采用的“先于”的意义应该是它的第二种意义,即是从社会的观点之意义,或是从好的和对的这些概念之发展的观点之意义,即是知识上的先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