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一书的发表,使一度被冷落的德性与善的问题重新引起当代人关注。研究德性与善的问题,既要探究什么是善,又要追问德性的内涵和功能,从而呈现出德性的向在价值。 一、何为“善”? “善”的概念探究来自于西方。从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到当代的摩尔、斯蒂文森、黑尔,以及麦金太尔、弗兰克纳、罗斯等思想家,他们从语言分析、价值蕴涵等角度对善的概念作了探究,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 首先是“善”与“好”的关系。“善”应该是“好”的,但“好”是不是“善”呢?这就有了不同争议。我们在商店里买了件衣服,无论其色调、样式、质地都比较满意,人们自然把这件衣服称其为“好”的衣服,不会与善联系起来。当人们看到一个人与人为善、善待他人,人们常常就称这个人是好人,而这个“好”是具有善性,亦可称之为善良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也不难看到一些人做了对他人、社会有益的好事,称之为善举,是善的行为。如最近北京一位王先生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昏倒在街头,当时路过的两位少年用他们的智慧和一颗善良的心救活了这位素不相识的王先生。这称得上善的行为。显然这样的“好”事即是“善”事。所以对“好”必须作具体分析。弗兰克纳在《善的求索》一书中区分了非道德意义上的好和道德意义上的好[1](P169)。而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对“好”又作出了“手段的好”与“本身是好”的分别[2](P13)。在他看来,“好”这个概念,可应用在两种事物上:第一,当“好”这个概念应用在某些“常常”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上时,则这些东西便称之为具有“内在价值”,或说这些东西本身是“好”的。第二,当这些概念应用于某些作为其他事物之存在的原因或必须条件时,则这些东西便称之为具有作为手段的价值,或者说这些东西是具有作为手段意义的“好”。而手段意义的“好”即是工具好,是外在的,“本身是好”也就是内在的好。 在德文中“善”常常用“好”来表示。在包尔生的《伦理学体系》一书中,“善”与“好”往往作为同义词使用。《牛津英语词典》中关于“好”一词的解释是:“最常用的称赞形容词,指高度的,或者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有品质的存在,这些品质或者是本身值得称赞的,或者是对某种目的有用的”。而美国艾德勒在《六大观念》一书中认为,“形容词‘好’所具有的意义范围,比我们用名词来称谓某件被追求的特殊事物的表达‘善’的含义要广泛得多”[3](P85);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这个词,或者指每一存在物中最好的东西,即由于它自身的本性而值得向往的东西,或者指其他事物通过分有它而善的东西,即善的理念”[4](P243),他又说:“善的定义揭示的是,具有自身由于自身而值得向往的这类特性的东西”[4](P244)。值得向往的总是好的有价值的东西,如无价值不称之为好,也就不能被吸引、向往,也就无善可言。在实际生活中,“好”总是指向正价值,而“坏”总是指向负价值。于是“善”的探究被引向价值问题。 “善”与价值。我们界定善的根据在哪里?“善”的本原体是什么?这就势必要涉及到善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从价值的视角研究善,最能揭示善的本质。善无疑体现为一种价值,而这种价值又高于一般的价值。因为它不仅仅限于一般的物质层面对人产生需要的价值,而更多指向精神价值层面。它所涉及到的是个体与自我、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中展现出来的价值关系。价值范畴可作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看,价值总是与人的需要相联系,它所面对的是整个自然界和社会。从狭义上看,价值范畴最初是从道德意义上讲的。与此相联系的善的概念也可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善是与“生活之好”相联系,即指事物的一般价值而言,相对于一般范畴而言。亚里士多德在《大伦理学》中说:“善出现在一切范畴中,在实体中、性质中、数量中,以及一般的所有范畴中”[4](P245),在马可·奥勒留所写的《沉思录》中把这类善视为中性的,从严格意义上还不能称之为善的概念。道德意义上的善更多指向精神价值层面。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道德意义上的善是一种物质和精神相统一的价值。具体来说,道德意义上的善应该是一种行为的价值和人格的价值。 当然,价值问题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的一般想象,依方迪教授之说,虽然早在柏拉图那里,就有不少文章探讨各种特殊形态的价值,然而一直到十九世纪人们才仅就正义、美、善和其它价值的特定本质作研究,而且就其为一种名为价值的新兴类之中的一员来讨论。但究竟什么才是价值?却是一个极难回答的问题。从本体上可以说,价值是一个非独立性的对象,亦即价值本身不具有实体性的对象。无疑的,这里并不准备就价值本身作独立的研究,但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或许可以说行为的善是一种外在价值,取决于欲求的对象和行为的方式。欲求的对象与人的动机相关联,这就涉及到出于什么?是出于一种本能还是出于“应当”,就有一个对欲求的对象有一个鉴别、选择的过程。正如西季威克说的,“如果我们借助于与‘欲望’的关系来解释‘善’概念,我们一定不要把它等同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而宁可把它等同于值得欲求的东西”[5](P132)。很显然,具有道德价值的善并非是事实上被欲求的东西。至于行为的方式,那是手段性的东西,只有出于“正当”才有其道德价值,才会有助于自己、他人、社会的价值实现,所以作为外在之善的行为道德价值,所涉及到的问题是什么是“应当”、什么是“正当”的问题。然而,在罗斯看来,“正当”与“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他的根据是“正当”是涉及已做的事,而“善”所关联的则是该事的动机。但在摩尔看来,“‘正当的’东西,或者成为我们的‘义务’的东西,无论如何,必定可以定义为作为取得善的手段的东西”[2](P175)。实际上,人们通常说的“正当”是指手段的一种特性,而不是目的的特性。而“应当”更多指向理想层面,它总是与现实有着一定的距离,向目的性接近。人们常说某事是“应当”而作出去做的决定的时候,是人们追求的道德目的,所以这种肯定的陈述预示着某种较远目的,或许这是罗斯区分“正当”与“善”的理由之一。其实,在人性向善发展的征途中,或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正当”与“应当”是辩证统一的。现实中的人性向善发展既有“正当”需要,也有“应当”的追求。如果说“正当”意味着善,“应当”意味着目的的善,那么在人生至善之路上,手段的善与目的的善也应当是辩证统一的,用包尔生在《伦理学体系》中的话来说:德性“就它们代表着善者的品性而言,它们也不仅是一个外在的目的的外在手段,而是本身也是完善的人生和至善的一部分。同样,作为德性的表现的道德行为同时也是目的的实现,而不仅是外在的手段”[6](P213)。“在道德生活中也是如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手段都不是外在的,它们始终也是目的的一部分”[6](P213-214)。不过在界定道德上的善的概念时,在一般意义上用“应当”与“不应当”来界定“善”与“恶”的对立。善就是人性“应当”有的品性,而所谓“恶”则是人性“不应当”有的品性。作为“道义论”的伦理学,对行为的道德价值判断常常用“应当”来表示,它们在使用“道德责任”、“道德义务”这些词时,通常隐含动词“应当”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