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正义”:作为环境伦理命题的现实分析视角 当代环境伦理发轫于20世纪60、70年代西方社会反思环境危机根源、重新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文化思潮。80年代,以西方环境伦理为主干的环境伦理围绕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阐释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并且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研究开始呈现出某种停滞的状态:在理论上各执一言、争执不下;在实践中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尽管形成这种态势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环境伦理自身过分追求言说的自由和境界的高远而“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李培超语),是导致环境伦理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因素。到了90年代,环境伦理对于环境危机给民众带来的生存环境的全面恶化问题的忽视,使得它受到环境保护实践中一些现实问题的挑战,其中以由于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平等”(environmental unequal)问题最为突出,并直接引发了“环境正义”运动。 所谓“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是指人类社会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各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注:“环境正义”一词最初被使用时的含义与“种际正义”的含义相同,例如Peter S.Wenz的Environmental Justice(Albany: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8)一书,主要探讨的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原则的可能性。而自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爆发之后,“环境正义”一词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的含义渐渐被“种际正义”所代替,而让位于“由环境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正”。本文主要使用“环境正义”一词的后一个含义。)这一思想最初是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中,针对美国因环境因素而引发的社会不正义问题,特别是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问题而提出的。由于“环境正义”思想所强调的环境利益在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分配问题,正是以西方环境伦理为主要理论基础的环境保护实践长期缺乏关注的领域,所以一经产生,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响应,成为反对环境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的重要理论武器。 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在1991年10月草拟的17项环境正义基本原则,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环境正义”的基本信念。根据这些基本原则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环境正义”不仅涵盖了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对待到各种消除政治经济不平等的要求与行动的广泛环境议题,并且在人类与自然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在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肯定保障所有人民的基本生存及自决权也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向度。也就是说,“环境正义”一方面关怀被人类破坏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更认为,强势族群和团体能够几乎毫无阻力地对弱势者进行迫害是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和“环境正义”的一些重要的思想,从现实的角度为我们今天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对当代环境伦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与当代环境伦理仅仅强调种际正义,代际正义不同,“环境正义”更主要的是强调同时代内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与当代环境伦理强调集中讨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全球环境问题不同,“环境正义”更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与当代环境伦理将环境保护实践聚焦于自然不同,“环境正义”将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环境作为当前最需要保护的重点;与以当代环境伦理为指导的西方主流环境保护实践单纯强调保护自然不同,“环境正义”强调在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破坏在这种环境下与自然和谐一体的人们的生存;与当代环境伦理以西方世界观作为基础的评价体系不同,“环境正义”主张透过不同的思想资源对环境危机进行评价。 本文将通过“环境正义”的视角,对当代环境伦理作为主要目标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进行尝试性分析,对这一惯见的表述给出不同的解释。 二、有差异的主体 1.“我们没有共同的未来”:“环境正义”对环境伦理全称命题的分析 在以西方环境伦理为主体的当代环境伦理的各种论述中,经常出现“人类”、“我们”这样的全称名词,它们往往作为不可分隔的整体概念被使用。当代环境伦理正是要站在人类这个类主体的角度上,对以往的价值观念展开自省、批判和前瞻。但是,面对当今的环境危机,人类真的是一个实在的共同主体吗?持“环境正义”观念的人对此提出质疑。面对环境伦理中无差别主体的表述,“环境正义”提出:“谁是‘人类’?谁是‘我们’?” “环境正义”认为,环境伦理所强调的环境危机后果的普遍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正确的。现实的问题是破坏环境的人往往并不承担环境恶化的后果,同样,掠夺自然资源、对自然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的强势人群也往往并不需要担负生态危机与自然反扑的后果(至少不需要立即担负)。环境破坏的恶果常常会落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地区或群体的头上。以污染为例,尽管在环境伦理的理解中,污染问题是超越地区和国家界限的,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社会废弃物如垃圾、废料等,并不是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而是遵循两种最常见方式——方便原则和最小抵抗路径原则被处理。“方便原则”是指废弃物制造者将废弃物任意地排放、丢弃,让这些废弃物的生态后果由地区、甚至全球的不特定对象来承担。而“最小抵抗路径”原则是指废弃物的制造者将废弃物丢弃在特定的地点及特定人群的生活领域。这些最小抵抗的特定地点,一般而言便是偏远地区,包括地理位置上的以及文化位置上的偏远地区;而特定人群,则常常是各种弱势族群和贫穷社区。这些废弃物、尤其是有毒废弃物(有时甚至是核废料),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生活、生存环境,更影响了当地人的健康与生活。(参见Bullard,p.4)正是基于后一种原则进行的有毒废料处理方式,引发了瓦伦县抗议,并成为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导火线。可以说,社会中强势者在对自然和弱势者进行着双重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