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道德教育在教育者的潜意识里往往是用一套现成的道德规范指导学生的行为方式,道德教育就衍化为在教育者的指导下学生执行给定的道德规范的表演性活动。学生一旦离开道德表演的舞台,回到他们的生活世界,道德规范就失去了约束力。这种低效、失效的道德教育已经产生了并还在产生着可怕的危害。从交往行为理论来审视当下的道德教育困境,就会发现问题的症结之所在。哈贝马斯等人的交往行为理论把传统的混为一体的世界区分为三个世界:作为事态总体的客观世界,作为社会交往关系总体的社会世界,作为情感、意志和自我表达行为构成的主观世界。道德交往行为不是单方面地与某一世界发生关联,而是同时把三个世界作为理解和解释的框架,它的合理性除了要满足语言表达形式的可理解性之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有效性的要求,即对道德客观世界的陈述是真实的,设计的道德规范是正当的,话语的表达是真诚的。社会为儿童所确立的道德规范并依此施行的道德教育,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交往行为三方面的有效性,道德教育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因此道德教育要走出困境需要从交往行为理论的视阈来审视当下的道德教育现实问题。 道德交往行为意味着至少有两个行为者通过语言理解协调相互之间关系的互动,道德主体之间共同寻找他们对道德情景和道德行为计划的理解,以便以意见一致的方式协调彼此的道德行为,实现共同的道德规范。在具体的道德行为背景中,有时可能只有一种有效性要求作为问题被提出来,这并非意味着其他要求不存在,只是意味着其他要求被行为双方默许了,在一个道德交往行为中仍然被同时要求三个方面的有效性。道德行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有效性的要求,就难以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为社会合作、道德规范的内化提供合理的基础。当下道德教育的主要问题是道德教育活动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有效性。 一、道德教育活动有效性的缺失 在交往理论的视阈中,道德教育是一种交往行为,学生在与教师阐释、商谈、同意的协调过程中,同时与道德现实的客观世界、道德规范设计的社会世界和道德主体表达的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为此,道德教育活动中,交往行为者双方的话语必须满足三个基本的有效性:与道德现实的客观世界的关联要满足真实性的要求;与道德规范设计的社会世界的关联要满足正当性的要求:与道德主体表达的主观世界的关联要满足真诚性的要求。道德教育的困境在于这三个方面有效性的缺失,在不同的道德教育场景中,缺失的程度不一样,缺失的内涵也不尽相同。 (一)言说社会道德生活缺乏真实性 传统的道德哲学思想十分重视道德教育的目的,力图因果性地介入学生的道德行为之中,以实现教育者代表社会预设的道德教育目的。但是仅仅关注道德教育的目的,过分地重视道德教育的短期效用,往往会把真实的社会道德生活全貌加以阉割,甚至为学生提供一个虚假的道德表演场景。当教育者对真实的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切割并对某些方面有意识地进行遮蔽时,师生之间的道德交往行为就失去了关联道德生活客观世界的真实性。学生可能会认为道德规范是虚假的、甚至是虚伪的。在此情况下,道德教育只是演戏,是为了迎合编写道德剧本的人的愿望,遵守道德规范只是道德剧情的需要,而不是出自道德主体内心世界的真实需要。 有时在教育者特设的道德剧场中,学生的道德行为似乎达到了教育者的目的,但是学生一旦离开教育者设置的特殊环境,进入社会生活之中,他们就会感到困惑。学生会觉得原来在学校中所接受的道德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行不通了。如在社会生活中,有时说真话不受欢迎,撒谎却能够得到一些实际的利益。学生为了一定的利益可能就不再相信在学校所接受的关于诚信的道德规范,最后导致个体与整个社会的道德堕落。这种低效的道德教育现象可以概括为“5-2=0道德教育效应”,即五天的学校道德教育效果抵挡不住两天社会生活的影响。可以说,“5-2=0道德教育效应”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时,不敢直面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学生对社会中道德生活不清晰,不明白,学生好像是在“看镜中花、捞水中月”。他们不知道为何“英雄流血又流泪”,他们不理解“多行不义没有自毙”,他们看不懂“天网恢恢,还是有漏网的坏人”……总之,他们面对现实的社会生活有太多的困惑与迷茫。 (二)道德规范的设计缺失正当性 道德规范是在一个群体内所共同同意的一致协议,是群体内的所有成员都需要遵守的“游戏规则”。交往理论认为,只有在一个本来已经存在规范协议的群体内,即有着规范性的群体一致意见的共同体内,相互作用的各方才有可能借助语言达到相互理解,形成共同同意的一致协议。哈贝马斯称基于合法规则的个人间的总体为“社会世界”。他说:“社会世界是制度性的秩序所组成的;这些制度是使相互作用纳入合法地确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网总体性的稳定的秩序;而这样一个规范复合体的一切接受者是归属于同样的社会世界的。”[1](P83-84)这意味着,面对道德规范系统所构建的“社会世界”,师生都是“社会世界”的参与者,都需要遵守道德规范,没有人有豁免权。哈贝马斯由此提出,“社会世界”中制定的规范应该有正当性的要求。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要求教育者把自己放到学生的位置上,考察作为“教育者”的教师提出的道德规范,是否能够被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能够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