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伦理规范形式合理性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云林 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江苏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设定的教育者行为的“应有”模式,其现实转换的要件之一在于本身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包括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个方面。就形式合理性而言,主要是指教育伦理规范从形式上必须符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体系必须完整和谐,能全面完成对教育活动的道德调控;所蕴涵的“应然”植根于客观存在之“实然”;必须真实地反映教育伦理规范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对教育伦理规范形式合理性问题的切实关注和有效解决,既可克服教育伦理规范合理性的结构性缺陷,也有助于教育伦理规范实质合理性的现实转化,从而有利于教育伦理建设效益的提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字号:

      教育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教育者行为之“应然”,必须通过转化为新的“实然”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而这种“应然”向“实然”的转化又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中,教育伦理规范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至为重要的。一种教育伦理规范是否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则直接关乎其为教育者所信守的程度。这种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两个方面。所谓实质合理性,主要是指教育伦理规范内容的合道德性,教育者德性的提升是这一规范功能指向的必然逻辑结果。所谓形式合理性,主要是指教育伦理规范从形式上而言符合以下要件:其一,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其二,体系完整和谐,能全面完成对教育活动的道德调控;其三,所蕴涵的“应然”植根于客观存在之“实然”;其四,能真实地反映教育伦理规范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教育伦理学的研究中,学界对教育伦理规范的合理性研究多集中于对其内容的研究,即实质合理性的研究,对教育伦理规范的形式合理性则重视不够。这一研究偏向,将导致教育伦理规范合理性的结构性缺陷,也必然制约教育伦理规范实质合理性的现实转化,从而最终影响教育伦理建设的效益。因之,本着补教育伦理学研究之“缺”的初衷,本文将从形式合理性的视角对教育伦理规范进行必要的探析。

      一、教育伦理规范必须符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

      从发生学的视角而言,教育伦理规范并不是研究者主观臆想的产物,也决非教育行政部门心血来潮所为,它是社会对教育者行为具有伦理意义的规定,这种规定蕴涵着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作为人类文明传承的必要条件,教育实质上是引导被教育者进行某种价值追求的活动。为了达到这种活动效益的最大化,社会不仅规定了被教育者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而且必然对教育者存有某种价值期待。这种价值期待作为一种形而上的预设,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方能得以实现,这一载体就是教育伦理的规范。教育伦理规范作为教育者行为之“应然”,作为教育者行为的“指挥棒”和“调节器”,具体引导着教育者不断趋于社会设定的价值体系。因之,在教育伦理活动中,作为引导和规整教育者行为的教育伦理规范,虽然其外在形式表现为一系列要求人们“应该”和“必须”的规则体系,但它却内在地蕴涵着社会对教育者价值上的期待和厚望。任何社会所规定的教育伦理规范,都蕴涵着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都是实现社会对教育者价值期待的工具和手段。

      教育伦理规范必然蕴涵对教育者价值期待“真相”之揭示,对我们领悟教育伦理规范的实质和真谛颇有助益。但是,这一规范所蕴涵的价值是否必然就是社会所期待的价值,这正是必须进一步探究的问题。事实上,教育伦理规范所蕴涵的价值并非必然和社会所期待的价值同一,即教育伦理规范并非必然确切地反映社会的价值要求。因为,虽然任何社会客观上都对教育者存有价值上的期待,但社会的这种价值期待是通过一定的部门或个人所制定的教育伦理规范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而作为教育伦理规范制定者的一定部门和个人对社会价值期待的领悟把握本身就有一个是否准确的问题。这种对社会的价值期待领悟把握的准确度,直接决定教育伦理规范和社会价值期待的契合程度,所以不能排除教育伦理规范和社会价值期待相分离的可能性,必须逻辑地提出教育伦理规范应该符合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这一要求。如果一种教育伦理规范和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不相符合,它就无权表达社会对教育者的行为要求,就不具有最起码的形式上的合理性。要使教育伦理规范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关键应注意以下方面:其一,在建构教育伦理的规范体系时,必须努力使社会对教育者的价值期待成为其“内核”和“魂灵”,而教育伦理规范仅仅是这一价值期待的载体;其二,应该将是否符合社会的价值期待作为评价教育伦理规范合理性的标准之一,通过对教育伦理规范的评价导引其趋于社会的价值期待;其三,努力提高教育伦理规范的制定者领悟社会价值期待的能力,为教育伦理规范最大限度地契合社会的价值期待提供认识能力方面的保证。

      二、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必须完整和谐

      教育伦理规范的功能在于对教育活动的规整调控,而教育活动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具备完整和谐的特点。

      首先,教育活动的多主体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必须具有完整性的特点。教育活动的主体,不仅指学校的教师,而且也应该包括家长、领导、组织、政府和政党。作为教育者,社会对他们的要求有相同的地方:例如,社会要求教育者无论面对何种教育对象,都应该注意自身的榜样示范作用,应该使自身的行为符合自己所表达的价值主张。而当教育者面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时,社会又必然对他们具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学校的教师而言,学生的全面发展应该是其教育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作为领导则应将努力使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自身行为的首要取向。这种不同的要求就构成了教育伦理规范的多样性,从而也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应该是一完整的体系。从具体的教育活动来看,其不同于其他职业活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教育伦理规范应该是一完整的体系。以教师劳动为例,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定性和不限定性的特点。教师何时上下课,按照何种教学进度进行教学,都有明确的限定;而当教师完成了所限定的“硬性”任务之后,学校对其如何安排自己的时间则是不限定的。对于限定时间内的教师劳动,我们可以设定明确的教育伦理规范对其进行调控。例如,要求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课,教学时间不能“缩水”,这是教师道德的最起码要求。但是,对于那部分不限定时间内的教师活动,外界往往难以进行直接的调控。对此,以往我们更多的是凭借教师内在的教育良心,但这对于那些缺乏应有敬业精神的教师而言,其效果往往是难如人愿的。因之,对教育伦理来说,就存有一个如何将这一块“空白区域”管起来的要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完整性就体现在各种不同的教育活动的各个时空、各个层面都具有健全的内在衔接的规则来调整,而不应存在教育伦理调节的“盲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