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情:有关道德行为的中日比较

作 者:
李萍 

作者简介:
李萍(1965-),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东方伦理思想、日本社会伦理等。(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人们通常从单纯理论的角度看待道德行为,事实上,对道德行为的理解,各民族因其文化传统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从道德的起源、性质、实现方式等方面比较,中日两国文化传统对道德行为所赋予的意义不尽相同。由此可见,伦理学的许多问题甚至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的指称等,在不同民族间往往存在差异。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深化各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为伦理学研究提供新视角。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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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行为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价值而采取的对他者或外界的反应,包括了人所持有的主观内容(如意图、目的、动机等)。然而,人们对道德行为的理解,不仅有时代、历史的差别,还有民族、地域的不同。各种类型的文化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会逐渐建立起各自的道德价值体系,以确定道德行为的范围和如何实践等指向性规范和判断标准。中国和日本常常被误认为是“同文同种”,其实二者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和日本对道德行为所赋予的意义不尽相同,分析和考察这一问题,将有助于加深对两国伦理学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的社会道德状况的理解。

      一、道德行为的缘起

      人是道德行为的主体,就是说只有人才能履行道德行为。对此点,中国人和日本人有着共同的认识。然而,针对道德行为缘何产生的问题,却作出了不同的回答。尽管中国人也主张“发乎情、合于理”,不否认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但总的来说,中国人更经常将道德行为归结为理性层面的问题;日本人虽然也有对道德行为认知意义的承认,但更倾向于用情感主义方式解释道德行为。因此,关于道德行为的源起问题,中国人主张它是人的理性判断的产物,日本人强调道德行为是一种仪式化、程序化的集团性要求。

      这一差异的形成是与各自古代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自古以来,约束中国人的要求大多来自于以尊重血统和祖先崇拜为中心的家族制度。为了维持这样的家族制度,发展出了高度形式化的繁琐礼仪,用以规定从官员朝礼到百姓起居日用的一切行为。然而,这样的礼乐制度在周朝末期受到巨大冲击,儒家以恢复纲常礼乐为己任,开始诉诸个体的理性,强调对道德规范的认知所产生的内在认同,确定了理智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类似的思维也为当时的其他学派,如法家、墨家等所接受,主智主义道德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自此,在分析道德行为之前,中国人首先设定一系列的先验性原则或原理,如人性原则、类推原理、比附原理等,人们大多依据这些原则或原理来看待实际的道德行为。因此,一个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因为它符合了这些抽象、普遍的原则;相反,若违背了这些原则或原理,就成为不道德或恶。如“仁”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它符合人道、善意的原则;“乡愿”之所以是恶的,是因为它违背了正义、平等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或原理逻辑上优先于实际的道德行为,实际的道德行为必须从这些原则或原理中获得知识支撑。因此,道德行为“缘起”于“知”,先知后行,知先行后。

      不仅如此,由于道德行为被认为是一种理性行为,需要充足的知识根据和意志力量,中国人常常将道德行为的最初产生放置到二难选择中,教导人们在对立的二元关系,如义利、公私、理欲等中作出取舍。道德行为是在各种矛盾冲突中体现出来的,它是种种不恰当中的恰当、合适中的最适。于是,作出一个道德行为就同时意味着行为者在知识上作出了正确判断、在意志上坚定了信念,总之,道德行为是一个人成熟化的表现。

      早在先秦时代,有关道德行为的源起问题就得到了充分阐释。孔子主张以义制利,如他提出“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正是在义与利、道与不道、仁与不仁等中作出适宜的选择,才有了道德意义。

      法家尽管在总的思想倾向上持“非道德主义”主张,但在运用道德、以贯彻法制这一手段问题上认可了道德的有效性。他们也是从先验原则出发解释道德行为的缘起的,在他们看来,明确公私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韩非子认为“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颉固以知之矣。”(韩非子·五蠹)在韩非子看来,社会中存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义,一种是“公义”,一种是“私义”,“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韩非子·饰邪)

      宋代的二程设定了理气内外之别,明确了善恶的缘起,既肯定了善恶行为的先验根源,又突出了行为主体对外物的应答,同时极端地发展了人对道德价值的理性追求,并极端地否定了个体生命的情感成分,主张“灭私欲,则天理明矣。”(遗书·第24卷)

      古代日本人的思想是与神的意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日本人的“神道”。它主张世间的万物是神的寄所,神不仅可以护佑人们,也可能为人的不轨行为所震怒,施害于人。祭祀神,以讨好、取悦、安慰神的祭祀活动成了主要的精神活动形式,由这些祭祀而引申出了道德、政治、法律等各种行为。道德行为起源于祭祀过程的清、洁;政治行为是共同体统一“祭事”的发展;法律行为则可以溯源到对神犯下的罪及罚。

      古代日本人称不善心为“异心”、“浊心”,称善心为“赤心”、“明心”。所谓清、浊,起源于神道祭祀时仪式的正确、器具和司祭者、参加者等的洁净。由准确无误的程序、仪态大方的仪式以及洁净明亮的器具等激起人们的神圣感,从而产生出对这一类行为的价值认同,于是,洁净、清新、明澈等就被赋予了道德意义,去污求净、保持洁净的行为也就成为了道德行为。污浊的场所、器具以及相伴随的行为,不仅会引起人们在生理、心理上的厌恶感,也同样导致了人们在道德上的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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