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到了攻坚阶段。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构建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以及调节市场机制的价值伦理规范。事理、伦理与法理的双向互动关系,在今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已渗透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已成为调节市场行为的价值伦理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市场行为主体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事理与伦理的双向互动:人类活动行为规则的二重性 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的人的活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活动之所以是自由自觉的,基因在于人能把自己的活动当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在这种把自己的活动对象化的过程中,现实的人的活动成为具有双重对象的活动,即同时以自然物和人自身或他人和类为对象的活动。[1](P48)活动对象的双重性,使得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既要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要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便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关系和规则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亦即人从两个角度对同一件事情的认识和把握。当我们从二者联系的角度看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时,看到的是关系;而当我们从人或者说行为者的角度看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时,看到的就是规则。对待关系的自觉,使人们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中探寻、制定并遵循规则。遵循行为规则与自然、他人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就确定起来。关系发生变化,规则也相应改变;规则被破坏或不被遵循,关系也就被破坏或名存实亡。因此,人的活动无论何时何地都既要遵循和物(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则,又要遵循与他人和社会互动的规则。前者是“事理”,即做事之理,后者是“伦理”,即做人之理。“做事”的规则主要是依据自然规律,受理性而不是情感支配。因为,在以物为对象的活动中,活动的对象有自身运动变化的规律,对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发现规律并根据规律制定行为规则。而“做人”的规则主要依据“类”的意识和情感因素。因为,在以他人和社会为对象的活动中,活动的对象是“同类”和“类”,[1](P50)活动本身是互动的。处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向互动关系,人们不能不更多地考虑相互的感受、不能不受感情因素的支配。正因为如此,做事的规则以“真”为基准,做人的规则以“善”为基准。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纯粹的“做事”或纯粹的“做人”是不存在的,做事和做人是同一行动的两个方面。这不仅决定了人们在现实的活动中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同时遵循做事的“事理”和做人的“伦理”,而且决定了两类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双向互动关系。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特定关系制约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人要生存下去,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定的事理与自然相互作用,在这个层次上,事理决定伦理;但怎样活,怎样存在和发展,则取决于人们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在这个层次上,伦理决定事理。可见,现实的人的活动既要遵循事理,又要遵循伦理。任何一种人的活动方式,都必定既包含做事的规则,又包含做人的规则,是二者双向互动的结果。 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固然也是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同时也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因此,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必然是有些体现“事理”,即做事之理,有些体现“伦理”,即做人之理。并且事理与伦理也必定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双向互动关系。由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只有生产者为获取交换价值或利润而生产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才有可能实现,所以求利和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首要事理。为了求利和竞争,人们必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断增加积累、扩大生产、拓展市场、刺激消费等等,这些乃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做事”的基本规则。求利和竞争首先要扩大生产,扩大生产以增加积累为前提。增加积累要求人们勤俭、节约、聚财、正当求利、公平竞争,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做人”之理。因为商品交换最基本的做事原则是等价交换,它内在的要求人们之间必须遵循以下规则互动:承认他人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拥有相同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决定。这样一来,人格独立、自主、自尊、自强、创新、敢冒风险、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等等,便构成了市场行为“做人”的基本互动规则。以上分析表明:市场经济活动方式不但要有其特殊的“事理”,而且要有由这些事理决定的做人的“伦理”。一个社会的人们倘若不遵循这些规则做事、做人,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规则中,事理与伦理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双向互动关系。与市场经济事理相适应的伦理反作用于事理,就能保证经济活动正常有序。求利作为市场行为的事理,本身价值中立。不过,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求利总是与目的和手段的行为相联系,因而又不可能价值中立,它会出现两种现实情形:一种是满足恶性膨胀或畸形发展的占有欲并采用欺诈、掠夺等手段来求利;一种是为体现能力、造福社会和人类,努力工作、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来求利。正因为这样,社会应对“求利”的事理予以伦理反作用的限定,倡导合理求利,以保证其正确的市场行为方向。同样,竞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事理,也是价值中立的,但由于现实的竞争与目的和手段相联系,因而也不能中立。竞争既可以遵循共同的准则,服从共同的裁判的“游戏式竞争”,也可以是不择手段,不遵循任何规则的“战争式竞争”。也正因为竞争的事理也可以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进行,所以社会也必须对此进行伦理反作用的限定,倡导公平竞争。[2]在这里,求利和竞争是市场行为做事的规则,而“合理”和“公平”则是市场行为做人的规则。强调“合理”和“公平”就是对市场行为中的“事理”进行“伦理”的互动限定。这种限定不是直接基于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必然性,而是基于人与人互动的必然性。因为,虽然人为自己的生存而发展,需要求利、竞争,需要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创造物质财富,但人们并不希望生活在一个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及与他人处于敌对状态的社会里。人们需要有物质财富,同时也需要有亲情、友情、爱情和相互尊重。正是基于人们这些需要,社会才必须对一些市场行为的事理进行伦理限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财富有限,人们提倡顺其自然、安贫乐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行为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由政府分配,人们便提倡安分守己、服从权威的行为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便提倡竞争求胜,强调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些都是伦理对事理的限定,是伦理对事理的双向互动作用的表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