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伦理动因

作 者:
张震 

作者简介:
张震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私营企业在其发展中,多半采用家族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还有继续发展、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存在的趋势。出现这一趋势的原因或动因,又是多方面的。其中,伦理原因或动因具有重要的作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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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

      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家族化趋势明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怎样看待我国的家族企业或者说我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趋势?这里首先要搞清楚家族企业确定的标准。我国的家族企业既与西欧国家的家族企业有联系也有区别。就联系来说,在企业所有权上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或控制,这对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而言是最根本的;就区别来说,我国的家族企业,往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家长式管理方法”和“血缘参与方法”突出。其主要特点为:

      第一,私营企业的投资,主要由业主个人投入。据有关资料显示:“被调查企业资金构成变化为:业主个人,开业时占69.0%,1996年底占82.7%,增减变化为+13.7%;其他私人投资,开业时占24.9%,1996年底占13.1%;增减变化为-11.8%;群众集资,开业时占1.1%,1996年底占0.6%,增减变化为-0.5%;乡镇、街道集体,开业时占0.7%,1996年底占0.3%,增减变化为-0.4%;各级政府部门,开业时占1.0%,1996年底占0.3%,增减变化为-0.7%;其他企业,开业时占0.7%,1996年底占0.9%,增减变化为+0.2%;海外,开业时占1.3%,1996年底占0.7%,增减变化为-0.6%;其他,开业时占1.3%,1996年底占1.4%,增减变化为+0.1%。”[1]

      第二,从其投资的形式看,也主要由业主投入。在私营企业中,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中,三种投资形式所占的比重分别是:“在1990年为54.50%、41.07%和13.32%;在1992年为55.34%、32.01%和12.66%;在1999年为32.78%、8.85%和58.36%。1990~1999年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7.99%、14.23%和80.42%。”[2]可见,私营企业在以下三个发展阶段中,第一、二两个阶段,独资企业占的比重最大,第三个阶段,有限责任公司增长很快,超过了独资企业。这是否说明个人投资在私营企业中比例下降?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估计,“虽然在私企登记中有限责任公司比例加大了,但其中许多实质上是个人独资,对于资本合作以及私企组织形式向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发生转化,均不可估计过高”[3]。

      第三,在经营决策上,主要由业主本人决定。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经营决策上:业主本人占58.8%,业主和主要管理者占29.7%,业主和其他人占0.3%,董事会占11.0%,其他人占0.2%;在一般管理决定上,业主本人占54.7%,业主和主要管理者占34.5%,业主和其他人占0.4%,董事会占10.0%,其他人占0.3%。”[4]可见,“家长式管理”在我国私营企业中非常突出。

      第四,家庭成员在私营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据有关资料显示:“在997位已婚业主中,有187位配偶在本企业工作,比例为18.8%。他(她)们有22.5%参与企业管理,11.8%负责供销,5.3%担任技术工作。有327位业主已有成年子女,其中有121位子女在本企业工作,25.6%参与管理,39.7%负责供销,9.9%担任技术工作。此外,企业管理人员中还有23.0%是业主的其他亲属,技术人员中有9.8%是业主的亲属。”[5]可见,“血缘参与方法”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也非常突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的私营企业,普遍采用了家庭或家族拥有的形式。

      以上数据,是“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1998年对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台湾省除外)抽取的12个省、市、自治区,共83个县、区第三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其数据客观、真实,具有代表性,基本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趋势。

      二、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伦理动因及其根据

      1.我国私营企业家族化伦理动因。经济的发展与伦理精神有没有联系,马克斯·韦伯在对资本主义形成、发展的研究中,通过对加尔文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新教伦理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这个结论,是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的,揭示了新教伦理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或伦理动因在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后,美国学者卡恩等,在对日本、“亚洲四小龙”发展的研究中,通过对儒家家族主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得出了“儒家家族主义有利于日本、‘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和腾飞”的结论。这个结论,也是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的,揭示了儒家家族主义作为一种伦理精神或伦理动因在日本、“亚洲四小龙”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那么,家族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它的形成、发展的动因中有无伦理动因呢?这需要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家族化的动因”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业主创办家族企业的目的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经济的原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的原因”是最主要的,而在“实现自己的价值”的动因中,也包含着“伦理动因”。由于我国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被历代统治阶级定为一尊,宗教意识淡薄,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在意识形态上区别于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之点。即使社会已发展到了现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观念对当代人们的言行仍存在着影响,这个影响体现在业主创办家族企业方面,即业主创办家族企业“实现自己的价值”的目的或动因,不是西方那样宗教的、超验的东西,而只能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立德、立功、立言”的“三不朽”思想。这个思想不仅影响了历代知识分子,而且也影响了大众的心理。这个思想通俗地说就是要建功立业或者说是要出人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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