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道德哲学中的美德伦理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是自古罗马以来,“律法主义”的道德思维方式开始占据上风,相应地,以规则主义为基础的伦理思想成为西方伦理思想的主流,而美德伦理却长期被忽视。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伦理学领域的这种形势才开始得以转变。以1958年英国哲学家G.E.M.Anscombe的《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为先声,很多哲学家开始把注意力集中到美德伦理复兴的问题上。一些哲学家甚至把美德伦理看作是一种可以取代功利主义和康德道义论的伦理学说。那么,美德伦理的复兴是在怎样的理论背景之下展开的呢?美德伦理的本质是什么?它有哪些理论优势并面临那些难题呢?美德伦理是否能够取代规则伦理而成为当代道德理论的主题呢?以下,笔者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美德伦理?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以“什么是善”这样的问题开始的,而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种合乎美德的灵魂的活动。”[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美德是体现在习惯性活动中的性格或品格特征。因此,“什么样的品格使人成为道德上的好人?”或“为了培养品格,人应当怎样生活?”等问题成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起点和核心问题。亚里士多德相信,这些问题对人生至关重要,因为我们需要美德把我们导向幸福的生活。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要回答的不是“什么是正当的行为”或“我应当如何行为”的问题,而是“什么是好的品格”或“我应当成为怎样的人”的问题。因此,简言之,美德伦理的核心是“重视美德,并把人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2]。因此,美德伦理的目的是为了描述什么样的品格才是令人景仰的美德,而不是为了建立一系列法规式的道德规范。 然而,从西方伦理学史上看,自文艺复兴之后,正是这种以规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正如哲学家James Rachels在《道德哲学纲要》一书中阐述的: 现代道德哲学家是以回答“什么是正当的行为”这样的问题开始的。这把他们导向了一个(与美德伦理)不同的方向。因此,他们进一步发展出的理论是关于义务与正当的,而不是关于美德的: 每个人都应当按照能最大化地满足其个人利益的规则而行为(伦理利己主义)。 我们应当按照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利益的规则而行动(功利主义)。 我们的义务就是要按照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规则而行动。(康德伦理学)。 所谓的正当就是遵循由理性的、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人们出于相互利益的考虑所同意制定的规则而行动(社会契约论)。[3-1] 以上这些理论在西方社会中都有广泛的影响,结果导致了西方道德生活的无序与混乱。一方面,一涉及到现实中的道德问题,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纷争,使人们面对各种道德原则和选择无所适从。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道德理论选择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而要对其道德选择进行衡量或评价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每个道德理论都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其它道德理论的道德规范或评价观念。这使得人们可以凭其喜好而任意选择道德理论。结果导致了社会共同道德信念及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缺乏。 另一方面,不同的道德学说的确还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这就意味着这样一种可能,人们选择一种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愿意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必须按照规则而行为。自由主义精神在西方社会倍受尊崇,然而事实上“自由无比的个人实际上不过是满身缠满规约之网的被动者。”[4-1]。因为是这些非人格化的规则在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表面上看起来自由无比的个人根本没有多少自由可言。如果一个人行使某一行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为他不能破坏规则,那么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也是有限的。此外,评价一个人的道德行为而不需考虑行为主体的愿望和动机,也使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令人怀疑。例如,一个人依据规则而行动,可能是出于赢得选举的胜利或免受惩罚的考虑。 自20世纪50年代起,很多哲学家开始表达他们对现代道德学说所表现出的这些特征的不满。他们开始重新思考道德的核心问题,提倡美德伦理的复兴。他们认为,现代道德哲学已经破产,要拯救这一学科,我们必须回归亚里士多德的道德思维方式。 前面已经提到,Anscombe是早期倡导美德伦理的哲学家之一。1958年,她的《现代道德哲学》一文发起了对现代道德哲学的强烈攻击。在这篇文章中,她坚持认为,由于犹太—基督教传统的长期统治,导致了这样一些观念的流行,如受约束、被允许和可原谅等。这些观念深深扎根并体现在西方语言和思想之中。受这种法概念的伦理学的影响,现代道德哲学在为自己寻找独立于其传统的基础时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它建立在如“应当”、“责任”和义务等这样一些概念的基础上。而当假定的立法者不再存在时,这些观念就失去了意义。而现代哲学家所关注的义务、责任和正当(权利)等观念,正不可避免地与这个空概念联系在一起。她认为,因为很多人不再信仰上帝,道德不能仍然建立在法观念的基础上。与义务相比,美德为道德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基础,因为人们可以独立于义务等观念而理解美德,并把它作为幸福生活的一部分来理解。在她看来,通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我们可以看到,建立一种不需要法概念的伦理学是可行的。她说:“如果我们能用‘不诚实的’、‘不贞洁的’、‘不公平的’这类概念取代‘道德上是错误的’概念,那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我们不必再问做某事是否是‘错误的’这样的问题,从对某行为的描述直接过渡到这个观念;例如,我们应当这样提问,这是否是不公平的,而答案有时甚至是显而易见的。”[5]。因此,她认为,我们应当停止思考义务、责任和正当(权利)等问题而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思维方式。美德应当重新占据中心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