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正义的观念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这种观念比礼法制度要更为古老。[1]在中国思想中,义的观念的语源学的意义是以干戈护卫财产,同利益的界分与平衡、越界行为与矫正有紧密联系。义与仁共同构成道德的本源。仁是义的补充,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是义的基础,是人对于一般他人的友善意向与态度。在西方思想中,仁被看作是正义的相关德性,只是在社会主义的思想中才被视为正义的应有之义。义的观念在西方思想中始终是更重要的方面,这是同中国思想不同的。在古代希腊,正义概念至少同神话时代同样古老。正义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她是宙斯同忒弥斯之女,忒弥斯是司法律和秩序的女神,在希腊人的雕塑中忒弥斯手执聚宝角和天,眼上蒙布,以示不偏不倚地将善物分配给人类。拉丁语中正义(Justice)一词得名于古罗马正义女神禹斯提提亚(Justitia)。禹斯提提亚是同希腊正义女神狄刻和忒弥斯等同的神。[2]如同在希腊语中一样,拉丁语正义一词中已经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这些一直保持到现代的基本语义。正义不仅在东方和西方都是最早发生的道德观念,而且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精神。由于东西方文化发展上的差异,正义概念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不同的特征。如果将正义概念在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发展同在东方文化传统中的发展作一个比较,可以说,关于正义的概念在东方,例如在中国,是一个较具综合性的概念,分析意义不彰明,在西方思想中它的发展较早地与对法律的认识结合在一起,并较早具有一些比较明确的分析意义,这些意义可以借助哲学的分析来澄清。 正义概念在西方哲学、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西方人的正义概念也塑造着它们的政治法律制度。西方正义概念最初产生于对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集团进行公正的平衡的观念。概略地说,从希腊神话、梭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系的主流希腊思想,接通中世纪基督教的良心观念,经注入自然法的启蒙观念,汇合为自由主义的体系,并在此母体上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部分影响,这构成了西方正义概念迄今发展的主脉。其它歧出的正义概念都显然没有经历强劲的发展,只有微弱的影响。在这种历史发展中,许多思想与观念都对这一主导正义的概念的发展发生深刻影响,成为贡献给这个概念某种思想成分的思想资源。西方正义概念的种种涵义是从它产生以来在整个西方历史中逐步增添、发展、补充进去的。每种思想成分在最初作为与正义概念已经涵入的那些思想成分相区别的观念被提出来时,恐怕都同那些思想成分存在着某种冲突与矛盾;在以后的伴随着社会历史生活的发展的观念发展中,新的观念成为正义的基础,原有的那些思想成分或逐步边缘化甚至部分地被排除,或者被发现是诉诸着这个观念的并逐步地与它融合,重新融汇成新的正义概念,成为这个概念中不可剥离的内容。这种嬗变中的综合,每一次都使正义的概念在内涵上有新的积累。 本文的目的在于尝试着对西方思想中被逐步纳入主导古希腊思想家的正义概念的那些核心的思想成分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勾勒其中发生的重要理论冲突与这些冲突的思想内容通过相互涵涉而复归于综合的历史脉络。在这里需要专门说明,分析西方正义概念的历史演变与综合,并不意味这种历史被看作是同西方现实的历史生活脱离的。这种历史只是西方现实的历史生活的一个方面,分析这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助于理解今日西方社会的正义概念,促进东西文明间的尊重与沟通。 二 古代希腊思想赋予了西方的正义概念一些最基本的涵义。作为整个西方文明的渊源,古希腊文明有它非常独特的特点。一个就是城邦社会,很多重要的城邦社会都有自己独特的特色,各个城邦间又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另一个也是更重要的特点,是它发展出了明确的政治体制以及关于这些政治体制的各种各样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经典的政治体制的概念,如贵族制和寡头制、君主制和僭主制、资产制和民主制,以及共和制,都是在古希腊时期形成的。这些政治体制的概念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许多其它著作中得到了相当充分的分析和阐述。在提出这些分析与关于它们的性质的阐述时,这些思想家们提出了很多重要的政治哲学的和伦理学的思想,其中,正义概念一直是他们的讨论所关注的中心。 说到古希腊思想对正义概念的影响,或者关于正义的思想在古代希腊的发源,首先应该谈到梭伦。梭伦通过将正义同关于应得的概念和思想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的与德性的意义的概念。关于应得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希腊的神话、史诗等等,但是俊伦是第一个将它与正义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的。这项贡献和他的经历有很大关系。当时的雅典是很分裂的,各个派别使穷人和富人之间争吵和斗争非常激烈,其他的政客们在很长时间内对这种局面都毫无办法、束手无策,最后雅典人把雅典的政治体制委托给梭伦。梭伦接受了这样一件工作。他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这个政体无论是倾向于富人一边还是倾向于穷人一边,正义与和平都是无法实现的。他认为要做到正义,就是要在富人和穷人之间不偏不倚。在富人这边,他认为,贪婪是城邦社会纷争的根源,所以他要求富人压制他们的欲望。于是他主政之后首先对弱者也就是平民这方面有所扶持。他首先禁止了借贷以人身作为担保,这样就使借贷的平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同时,他还做了其它一些非常重要的事情。首先,他通过立法允许任何愿意做的人为遭受不正义的人伸冤。梭伦还通过法律使遭受不正义对待的人可以向陪审法庭申诉。这种做法成了西方法庭申诉制度的最初形式。梭伦通过这两项法律的改革扶持了平民,但是他拒绝给平民更多的福利。他认为有一种权利平民不应得到,这就是财产,因为财产应当靠努力挣得:财产属于其所有者,不可以不正义地侵夺;平民应得到自由和恰如其分的尊严,但不应当奢望分得财产。所以他拒绝平民析分城邦的财产权的要求。他说,他所作的就是要把因为躲债而逃的平民带回城邦,但不能给他们太多的福利,只能给他们恰如其分的福利。他说他要手持坚盾,挺身遮护这两者,不让其中的任何一方不正义地取胜。梭伦写了很长的诗篇,在那些诗篇里面,他对他的思想做了很充分地说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