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帮助企业建立诚信信用

——美国联邦“组织的审判准则”的启示

作 者:
王珏 

作者简介:
王珏,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副教授、博士,哈佛大学访问学者,江苏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主体缺乏诚信,交易行为则难以进行。企业诚信的实现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生长的环境,政府在培育诚信的生长环境这一公共资源上,起着关键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使得伦理要求制度化,帮助他们的企业建立伦理自控机制,明确并落实伦理责任,以实现诚信。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比较早地由政府通过立法,运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帮助企业建立伦理自控机制,明确伦理责任,切实有效地维护诚信的生长。美国于1991年11月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组织的审判准则”就是这样一项法规。它不仅对美国国内企业诚信的维护起了推动作用,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欧洲诸国、加拿大、南非等)企业诚信的建立也起了促进作用。本文通过介绍和分析“组织的审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内容和影响,说明政府在运用法律,建立企业内在自控机制,落实伦理责任,实现诚信中的作用,以期对中国经济伦理的发展有所启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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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准则”的内容及其影响

      组织的审判“准则”是联邦审判准则(U.S.Federal Sentence guidelines)中的第八章,于1991年11月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

      美国联邦审判“准则”,是由美国审判委员会(USSC)负责起草、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准则,目的在于通过有效和公平的审判以增进司法系统治理犯罪的能力,促进个体及组织成为好的社会成员。“准则”中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类目和性质,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恰当审判和罚金水平。1987年颁布并执行的、最早的联邦审判准则,主要针对个体的违法者,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组织的审判准则。但组织像个体一样也会有违法行为,且组织犯罪比个体犯罪对社会的破坏程度要强,再加之组织不像个体一样会被监禁、关押,所以对组织的处罚要求和处罚方法均要进行不同于个体处罚的制度创新。美国联邦审判委员会,在历经数年的争论、分析、研究后,于1991年正式将组织的审判“准则”列为伦理自控机制的主要目标,列出了建立组织伦理自控机制的基本要素,并给出了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

      “准则”的设立目标:“准则”中所设立的种种对组织和其管理者的制裁,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组织在内在自控机制,用于预防、监测和报告犯罪行为,实行组织行为的自我监控和管制,以服从法律要求[1]。

      “准则”中所指称的组织是非个体的人。它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参股公司、联合企业、退休金基金、政府和政治团体及非营利组织[2]。当这些组织被指控为与垄断、贿赂、欺骗、洗钱、敲诈、盗用、罪恶的商务活动等犯罪有关时,应受到审判、罚金和察看。第八章的导言中声明,组织的运转只能通过管理人员进行,因此管理者必须对由他们所造成的犯罪负责任。在组织的被诉中,个体和组织经常作为共同被告。当组织违法时,除当事人应受法律制裁外,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也应依据准则受到审判[3]。

      组织不同于个体,它不能被监禁、关押,而且组织犯罪的破坏力强,所以针对组织的审判准则的建立,不仅要考虑对组织犯罪行为给予恰当的惩罚,更要考虑帮助组织在其内部建立有效的机制以阻止、更正、监控,积极地预防组织犯罪行为的发生。建立组织的内在自控机制是组织的审判准则建立的主要目标。

      组织的内在自控机制的基本内容:要求组织发展能保护、检测和阻止雇员从事错误行为的内在自控机制,以符合法律的要求,是组织的审判准则建立的主要目标之所在。要建立组织的内在自控机制、建立符合法律的依从程序,准则中列出了考察组织应有的依从程序的最小值,也即建立组织内在自控机制的基本要素。

      (1)组织必须建立为其雇员和管理者所依从的标准和程序以削减犯罪行为。

      (2)高层管理者中必须有明确的指定人对组织的依从程序负责。

      (3)企业中实际的自由处酌权的权威不能给予有非法行为倾向的人。

      (4)组织必须通过训练程序、正式沟通系统与雇员、代理(如广告代理)和独立承包人(或顾问)有效地沟通组织的行为和程序,所有相关的资金保管者都应知晓公司的行为准则。

      (5)企业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以达到标准的要求,通过使用监控和内在的审核系统来监测由其雇员和其他代理的违法行为,一个揭发系统必须允许任何雇员和其他代理人无惧怕地揭发过失行为。

      (6)组织的依从标准必须通过适当的运作机制一贯地被执行。个体对过错责任的适当的训练是执行的一个必需的要素。然而,适合的训练方法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7)组织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组织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修订服从程序,以预防和监测违法行为[4]。

      这七点是“准则”中所列的帮助公司建立“有效的依从程序”的最小值,也是伦理自控机制的建立的基本要求。

      组织的审判准则的基本方法:为了实现“准则”所要求的目标,它除了明确给出组织所应做到的基本要素外,还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方法以迫使、激发组织实现目标。扬善惩恶(胡萝卜加大棒)是其基本精神。组织的审判准则中所给出的具体的方法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准则”确定了这一处罚原则——组织(包括企业)决不可能从违法中得到任何好处。只要企业违法,不管这种违法的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所造成的损害是大或是小,它都必定要付出代价、弥补损失。当然由于违法的意图不同,违法的严重性不同,违法的可责性等的不同,其违法成本也各不相同。

      “准则”对组织违法成本的确定和审判给出了指导,如当组织的运作主要用以违法的目的,或主要通过违法的手段进行,罚款将高至剥夺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一般组织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其违法成本的确定,基于两个前提:过错的严重性和组织的可责性。违法的严重性决定它的基础罚金。组织违法的严重性有以下几种测量方法:由违法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量所决定;由组织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额所决定;由“准则”中违法水平的罚款表中相应水平的罚款额所决定[5]。组织违法的基本罚金亦通常是这几种测量所定的罚金中的最大金额。除过错的严重性外,组织的可责性对罚金的最终确定也有影响。通常可责性由以下几方面所决定:拥有实质职权的管理者和其他员工所涉及的犯罪的级别和程度;组织有无相似的不正当行为的先前史;组织先于违法行为发生前是否采取了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检测步骤;组织是否有自我报告机制;对组织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期间组织是否充分合作;管理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容忍程度;组织是否违反考察期的条件或其他的司法要求;违法后组织所采取的行动[6]。以上所有这些综合地决定罚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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