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大课题,靠一人一时是不可能完成的。本文只能根据现有的认识作一粗略的论述,很不成熟,提出来供大家讨论、批评。 一 研究中国传统经济伦理,必须把握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经济类型”的三个基本特征:以小农经济(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本商末”的经济结构;以父系单系家长权威为轴心的宗法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家族主义”文化同样制约着经济领域的人际关系和经营模式;以及高度集权的“传统型”的君主统治结构,政治、经济一体化,“国家权力—王权决定产权”,民间私有产权始终没有制度化的法律保障。就在这样的经济、政治体制和文化的环境中,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与现代市场经济伦理根本不同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伦理,其主要表现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反映“经济结构”、“产权关系”的伦理模式——“重公轻私”,“重义轻利” “农为邦本”、“农本商末”,这是传统农业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格局。为维持这种经济结构,就必须抑制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因为,如若让商品经济自由发展,就必然会促使小农经济的解体,造成小农因贫富分化破产而动摇立国之“本”。因此,在秦以后的两千多年中,“重农抑商”一直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君主统治的基本国策,“故明君莅国,必崇本抑末,以遏乱危之萌”(王符《潜夫论·务本》)。所谓“抑商”,不是要取消工商业,其实质在于抑制商品经济按其自身运行机制的自由发展和手工业、商业产权的私有化;具体的表现就是国家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打击民间工商业,对主要工商业,如盐铁业实行“官营”、“专卖”,强化国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和控制,国家权力—王权决定产权。这就确立了传统经济的产权伦理和经济价值观,即重“公”轻“私”,重“义”轻“利”。同样,在农业经济领域,田产私有从来就没有得到制度化的法律保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始终是历代王朝君主的统治观念,“朕即国家”,“天下”之人也都尽入“吾彀中”,为“君父”的“子民”。受“皇恩”的“子民”既无独立、自主的产权,连“个人”本身也是从属于“国家”的。国家(王权)不仅有对田产的最终“处置权”,而且牢牢地掌握着农业田产的“收益权”(分配权),以名目繁多的税赋和力役、兵役,攫取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是剥夺其求生存的必要劳动和人身自由;作为国策的“重农”,其最终目的还是在国家“公利”的旗号下,要求“子民”重“公”、重“义”,为王朝而奉献一切,以维系庞大的官僚—军队的统治体系。从发生学的角度看,“重公轻私”、“重义轻利”,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产权伦理和经济价值观的体现,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性质,是中国古代经济伦理的核心。还应指出,手工业商业“官营”、“专卖”,权力进入产权领域,就必然产生官商结合,权—利互动,导致腐败。 第二、植根于宗法家族制的经营模式——“家族主义”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结构,由此形成了强大的“家族主义”文化传统。它不仅支配着社会各领域的人际关系,而且也支配着经济领域的生产经营模式。“农为邦本”,而从事农业生产的是广大农民,因而也谓“民为邦本”;“民”作为单个的民都从属于一家一族的宗法结构之中,所以也可以说“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既是社会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单元,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由于传统家庭家族结构具有“宗法”性质,因而生产经营模式也就有了强烈的宗法型“家族主义”的文化特色。其基本特征是:“同居共财”,家就是一财产共同体,父家长有绝对权威,掌握全家的“共同”财产,成员无经济自主权,家族整体利益至上;具有强烈的人际等级意识和族类意识,内具亲和力和凝聚力,外具排异性和分散性,信任感仅限于家庭—家族范围,而不扩大至非亲非故的异姓关系,社会信任度低;为家庭生存和家族生命延续、光宗耀祖,是家庭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随着历史的传承和积淀,这种“家族主义”成为中国文化和经济伦理的一种强大传统。 第三、利益分配的伦理原则——礼以定分,贫富均平 中国古代社会财富的分配权掌握在君主集权国家手中。统治者为稳固其统治秩序,实行的是等级分配制度和“均平”原则。前者是指社会纵向结构的财富分配,即荀子所说“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礼论·正制》),也就是所谓“礼以定分”。在荀子看来,这就是分配的“正义”,符合社会的等级关系的秩序。后者是指社会横向层面的利益分配,用以防止“贫富不均”,勿使贫富过于悬殊。历史上,凡是出现土地兼并严重,造成“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动乱之时,统治者就会使用手中所掌握的“最高权力”,施行“限民名田”、“均田”、“占田制”等政策,且主张“禁百姓卖田宅”,打击兼并,以防止农民破产,就是所谓“贫富均平”。孔子首唱“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汉董仲舒释“均”为贫富均衡,“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度制》)“均平”,不是绝对平均,而是贫富“各得其分”(宋朱熹、近代康有为对孔子提出的“均”都作如是解)。“礼以定分”与“贫富均平”相辅相成,是中国传统的由统治者所坚持的最基本的利益分配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