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性和伦理学倾向是传统意义上的俄罗斯哲学的基本特征,人和上帝的关系、道德和宗教的关系、科学和信仰的关系等,是俄罗斯哲学的永恒主题。著名俄国哲学家们都论述过宗教伦理学问题,其中有许多人写出了专门的宗教伦理学著作,比如索洛维约夫的《善的证明》(1897),叶·雷里赫和尼·雷里赫的《活生生的伦理学》(共14卷,1924-1937),伊万·伊里因的《论以暴力抗恶》(1925),别尔嘉耶夫的《论人的生命:悖论伦理学体验》(1931),维舍斯拉夫采夫的《圣化的性爱伦理学:律法与恩赐问题》(1931),尼·洛斯基的《绝对之善的条件:伦理学基础》(1949),弗兰克的《黑暗中的光明:论基督教伦理学和社会哲学》(1949)等,此外,以宗教伦理学问题为主要探讨对象的著作还有索洛维约夫的《爱的意义》(1892-1894),叶夫根尼·特鲁别茨科伊和弗兰克的同名著作《生命的意义》(1918,1926),列夫·托尔斯泰的《论生命》(1888)和《宗教与道德》(1893-1894)等等,这些著作从不同角度对宗教(主要是基督教)伦理学问题进行了独到的阐释。本文专门介绍别尔嘉耶夫的宗教伦理学。 伦理学在别尔嘉耶夫哲学体系里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认为伦理学是哲学的最后一部分,它应该是哲学体系的完成,一个人的哲学探索的主要成果应该包含在其伦理学之中。在《我的哲学世界观》一文里把自己的哲学分为认识论、人学、创造的学说、宗教哲学、文化哲学、社会哲学和伦理学,在最后一部分里,他一生所关心的主要问题都获得了终极性的阐述,因此伦理学是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成。 别尔嘉耶夫自己不断地重复说,他的哲学属于存在主义类型,这种哲学从人出发并在人身上认识存在。他反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认识论,即把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严格地区分开。他认为,认识者自己也是一种存在,而不仅仅是与客体对立的主体,人的存在是哲学认识的对象,经过认识者认识的人的存在不可能不发生改变。根据这种存在主义哲学,伦理认识必然地改变认识的对象,认识者也应该作为一种存在而参与到认识对象之中。因此这样的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实践特征。“伦理学认识必然地追求对存在进行道德上的改善。”(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悖论伦理学体验》,张百春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19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别尔嘉耶夫把自己的伦理学称为“唯能伦理学”,因为它在创造伦理真理和伦理价值,是哲学认识中最勇敢的一种。别尔嘉耶夫断定,伦理学的基础是道德体验,而且哲学的基础也是道德体验,否则,哲学将变成理性的游戏,甚至黑格尔的辩证法的背后也隐藏着道德体验。伦理学不仅仅是一门哲学学科,“它还是一种道德精神的行为”(21页)。伦理学的对象是“人生,它的意义,它的目的和价值”(22页)。这种“积极的伦理学”在研究价值的时候,不仅要求掌握价值,而且还要求对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伦理学不仅应该为道德作论证,而且还应该对道德的谎言进行揭露。”(24页)因此,“伦理学是关于区分、评价和意义的学说,也就是说,实际上在其中发生着区分,进行着评价和寻找着意义的整个世界都属于伦理学”(21页)。人的道德生活无疑是伦理学的主要领域,这个领域的最大特征就是自由,因此这样的伦理学也是自由的哲学。别尔嘉耶夫认为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善和恶的问题,即道德的起源问题,区分和评价就在这里产生。伦理学除了研究人的道德生活领域之外,还应该研究上帝,但“认识上帝对我们来说是很难的,在一定的意义上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个认识必然要求助于否定方法,并显示出肯定方法的不灵和无用。”(19-20页)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完全不是关于道德规范和道德法律的问题,不是关于善的问题,而是关于上帝的自由和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27页)根据上帝与人的关系,别尔嘉耶夫把伦理学体系区分为三种:神学伦理学,人道伦理学和神人(类)伦理学,他认为自己的伦理学是神人伦理学,神人类伦理学。但这个伦理学的基础是人学,或准确地说是哲学人学。别尔嘉耶夫人学的核心概念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作为个性的人,因此他不但把自己的哲学称为“人格主义哲学”,而且把自己的伦理学也称为“个性伦理学”或“人格主义的伦理学”,他说:“我想建立人格主义的伦理学,但绝对不是个人主义的伦理学。”(74页)伦理学的具体问题应该包括:谎言和真理问题,良心和自由问题,恐惧、敬畏和忧郁的问题,爱、爱情和同情的问题,性与婚姻的问题,国家、革命和战争问题,社会问题等等。 别尔嘉耶夫把伦理学分为三个类型(或层次):法律伦理学,救赎伦理学和创造伦理学。“法律伦理学是前基督教的伦理学,不但是旧约—犹太教的伦理学,而且也是多神教的伦理学,原始的—社会的伦理学,还是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的伦理学,是基督教内部贝拉基派和托马斯主义(在其大半部分)的伦理学。”(115页)法律为社会服务,因此,“法律伦理学是社会日常性伦理学,存在的是抽象的个性,但不存在具体的个性。”(122页)法律所关心的是人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而不关心个性,甚至践踏和残害个性,但是它也保护个性,因此,法律伦理学有自己的肯定的意义,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罪恶,法律就有存在的必要,法律伦理学也就不可能被简单地抛弃。别尔嘉耶夫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就是法律伦理学;法律伦理学的极端形式是法利赛主义,正是它赋予了法律伦理学以宗教的意义。然而,法律伦理学不是完满自足的。尽管法律是由于罪才产生的,它也能够揭露罪,但它却没有能力彻底地根除罪,换言之,人不能靠法律拯救,法律也不能拯救人。 善恶产生了,人们认识并区分了善恶,但靠法律又不能彻底克服恶,实际上只靠人自身的力量是根本不能克服恶的,相反,往往会导致更多的恶。这就要依靠比人更高的力量,恩赐的力量。于是基督教伦理学诞生了,它就是救赎伦理学。福音书的道德与法律的道德、法利赛人的道德对立。基督在伦理领域进行了一场彻底的革命,其实质是“爱仇敌”。“福音书把税吏和罪人放在高于法利赛人的位置上,使不洁的人高于洁净的人,使不执行法律的人高于执行法律的人,使最后的高于在先的,使受死的高于被拯救的,使‘恶人’高于‘善人’。”(130页)基督教彻底地改变了对待罪人和恶人的态度,这就是基督教的力量之所在,因此,基督教伦理学是具有拯救力量的伦理学。 然而,别尔嘉耶夫认为救赎伦理学也不是伦理学的最终形式,它还有待补充。如果说法律伦理学遭到了社会日常性的歪曲,那么救赎伦理学则遭到了法律主义的歪曲。福音书就常常在法律的意义上被解释。救赎也常常被理解为个人的拯救,而且是对拯救的消极等待。此外,基督教的爱也不是创造的爱,而是消极的爱。要克服这一切,必须建立一种新型伦理学——创造伦理学。创造是别尔嘉耶夫哲学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也是其伦理学的出发点。创造有自己的基督教根源。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创造了人,那么人就有了创造的义务和使命。人的创造与上帝的创造类似,只是人不能凭空创造,而是需要物质作为材料。创造是新事物,未曾存在过的事物的诞生,创造不是流溢,不是重复,不是分离,不是重新分配。别尔嘉耶夫认为,无论法律伦理学还是求赎伦理学都不谈论人的创造。只有创造伦理学专门谈论人的创造,在这里,道德行为具有了个性创造的特征。他批评了历史上基督教专注盲目的谦卑,基督徒只顾个人拯救,轻视创造,把自己的天赋浪费在对死亡的恐惧和摆脱之中。在自己的早期作品《创造的意义》里他就专门研究了新的创造伦理学。把创造与伦理学结合在一起,在别尔嘉耶夫那里是很自然的。他认为只有在创造里,人才能充分认识和实现自己的使命,人生的意义才能被充分揭示,人生的价值才能被彻底实现,人才能最终作为创造者回应上帝,即与“上帝的形象和样式”一致,“只有创造才能见证人在世界中的志向和使命”(176页),人的使命就是创造,因此他把自己关于创造伦理学的书取名为“论人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