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如J.罗尔斯所指出的,人类思想中的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存在着不同的有长久影响、彼此竞争,而又都对它们各自的持有者具有系统的说服力的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 一种健全的伦理学是一种对其持有者提供着关于人的生活与实践事务的积极价值及正确的选择观念的推理的解释性系统。多种健全的伦理学持久共存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特性。应用伦理学的讨论显然要在这种背景下进行与发展,尽管有论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将使所有这些伦理学传统和宗教传统失去说服力。 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缺点是: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作为解释系统,这种应用伦理学将一种伦理学理论同其他伦理学相区别的壁垒、将从自身可能引出的赞成与反对的对立论据,直接引进所欲加以解决的具体的伦理学疑难,将伦理学的歧见从抽象引申到具体,倾向于加深伦理学理论的分歧与对立,而不是消除这些分歧与对立,更不消说完成应用伦理学检验、纠正、改造伦理学传统理论的使命。由于直接应用伦理学理论只是使分歧具体化,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处境:它们或者不得不采取某一种理论作为其解释系统而摒弃所有其他解释系统,或者由于采取混合方式的理论解释而牺牲其应有的内在一致性,或者由于始终会处于同应用其他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伦理学的对立地位而倾向于认为所有以往的伦理学理论都是应当摒弃的,而勉为其难地从事了取代以往全部伦理学的“解释性”工作。作为结果,在一些应用领域中便产生出对立的伦理学,例如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产生了神学生命伦理学、人道主义生命伦理学、功利主义生命伦理学等,然而在本质上,它们不过是某种伦理学理论的延伸。 2 应用伦理学讨论亟须找到适当的出发点。原则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下简称“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是一种将某些长期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共同点作为在各应用领域中讨论那些紧迫的伦理学疑难问题的起点的可能性与建议。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同理论模式的应用伦理学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直接地将伦理学理论用做自己的解释系统,而是把它们当做一些间接的并且彼此间有或多或少分歧甚至对立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并且保留给它们这样的空间:如果它们对其持有者来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合理的完备性,它们各自都可能是某种合理解释的系统。这里所说的伦理学,就是指这类在人类生活中具有长久影响力、被其持有者看做是合理解释系统的伦理学学说。 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不是从“解释的”起点出发,而是以主要的伦理学解释系统共同赞同或支持的那些有关实践的共同结论为起点。因为,那些长久影响着人类心灵的伦理学之间除分歧之外,毕竟在实践的基本准则方面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被人们长久地忽视了。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承认,提出或阐明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最初的起点不是应用伦理学的使命。因为,应用伦理学显然已经有它的起点,如果以探究实践推理的最初始点为使命,应用伦理学就将是哲学和伦理学本身,而不再是应用伦理学。然而,说应用伦理学应当从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同意的某些共同点出发,不等于说应用伦理学将对这些作为起点的共同点将毫无影响。应用伦理学迄今的发展已经表明,它能够帮助检验、纠正这些共同点,甚至提供人类良知决定是否应当摒弃某些已经不适合今天的“我们”的共同点。应用伦理学已经极大程度地推动各种主要的伦理学传统审视对某些它们视为实践原则的原理进行修正的需要,并根据这种需要而修改它们各自的解释系统本身。应用伦理学能够从这些共同点出发再回到它们,因为它本身是哲学的一个部分而不等同于科学,更不等同于技艺。 3 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在实践上的差别实际上并不像它们在理论上表现出的分歧那样大。对不同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理论的分析至少在其迄今为止的表现上陷入了一种有偏弊的定式,它的使命已经被习以为常地理解为分析不同传统的相别之处,因而就其基本方面来说,理论一直是单向度的。它太过好奇地发见差异,并把差异理解为与共同性全然无干的东西。所以,它主要致力于发见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的端点上、结构上和表现上的不同,而把关于这些传统的“共同点”的观念当做“前分析的”或“纯形式的”意见而嗤之以鼻。实践则天然地带有辩证性质。H.西季威克在上世纪初曾中肯地提醒:理论上的差异与实践的差别并不是一回事,理论方法的不同未必导致实践上的实质差别。 实践事务并不具有理论通常要求的精确性。即使各种宗教与伦理传统间存在理论所表现出的种种分歧与冲突,它们在实践或选择上都可能引出相近的结果。但是,这一点常常为理论的分析所忽视。进一层说,就如一些热衷研究普遍伦理的学者同政治家们所发现的,在各种宗教文化的伦理传统中,实际和潜在地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重叠的共识。这些共识本质上是人类对于理性的交往行为,即对于过滤掉非正义的暴力、侵犯、侮辱等等的“正当的”交往行为的反思的积淀。不过,人类历史上延绵不决的宗教对立、部落仇杀、帝国战争,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及尔后的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喧嚣,几乎已经完全掩盖并摧残了这些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存在的共识。关于不同传统的分歧与对立的观念由于耳濡目染而成为人们的日常意见,这些重要的共识相比之下已变得黯然失色。然而这种情况也恰好表明,这些共识的实际分量,即它们对于人们的实践或选择的影响,可能比人们通常认为的更重要,因为日常意见已经变得不能充分估价它们的分量了。 4 说某一共同点是主要的伦理学体系共同支持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无一例外地得到所有这些伦理学体系支持的。“共同点”这个概念不必只在“所有伦理学体系的”这种严格限定语的意义上使用,应当把这一说法的基本意义了解为,某一共同点可能是那些对于人类思想与心灵有持久影响并对其持有者具有说服力的伦理学体系中大多数体系所共同赞同和支持的。因为,这样的共同点仍然可能为少数重要的伦理学所反对。这一事实同称某种为大多数伦理学体系赞同的伦理学判断和结论为一种“共同点”并不矛盾。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同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的持久存在的事实一致的。一个有合理多元的伦理学体系持久存在的伦理社会具有通常所说的“民主性”特征:尽管某一种实践立场是某种伦理学体系所反对的,但是,由于它得到大多数主要的伦理学体系的共同支持,它仍然被看做是基本的共同点。同时,共同点这个概念也已经将只为某一种伦理学主张而为所有其他伦理学所否认的原则排除在外。不能得到多数伦理学体系的赞同的伦理学判断或结论不可能被称为伦理学上的共同点。